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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
2、作的领导,负责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残疾人组织和老年人组织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普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提高社会和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第七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3、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八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九条城镇、乡村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农村户厕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如厕需要。第十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居住区建设等,应当注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的生活需要。第十一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明
4、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
5、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的路口、公共建筑物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轮椅坡(二)盲道铺设应当连续,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并避开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穴)等障碍物。(三)公共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建筑内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四)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信号灯应当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新建交通信号灯,应当设置过街
6、音响提示装置。无障碍设施应当按照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设置,道路、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图形标识、标志,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标志应当位置明显,内容清晰、规范。第十五条城镇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老年学校以及录取残疾学生、实行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
7、、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三)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四)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和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六)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七)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尚未建成或者无法满足行动不便者实际需要时,前款所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提供合理便利。第十七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备电子显示字幕、语音报站装置、折叠坡道板和轮椅固定装置等无障碍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和出租车运营单位提供可供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
8、车辆。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沿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出行便利。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应当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在无障碍停车位停车的,应当免收停车费。第十九条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第二十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
9、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破坏性施工作业或者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施工作业或者相关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第二十二条对故意损毁、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交有受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理。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提
10、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二十四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并为残疾人使用互联网提供合理便利。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技术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互联网信息。第二十五条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各类升学、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11、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当配备字幕。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和盲
12、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在服务场所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设置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第二十九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坡道、盲道等进行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求助、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接收警讯、报警和呼救。第三十一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通道、厕所、楼梯、电梯等无障碍设施改造时,村(居)民委
13、员会、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二)建设单位未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三)无障碍设施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或者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
14、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十五条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