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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三W三fl三fr青安监(2016)249号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等有关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1日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经验教
2、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及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所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第二章应急处置评估组织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
3、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第六条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山级)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二)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W级)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区(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第三章应急处置评估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
4、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二)现场勘查;(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四)询问有关人员;(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二)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应急自救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先期处置措施等情况;(三)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四)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
5、预案启动、实施及衔接等情况;(五)组织指挥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等情况;(六)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及执行,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七)现场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疏散及清点、警戒保卫等应急处置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八)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组成及紧急调度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等情况;(九)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所需通讯、抢险、救援和防护等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及紧急调配等情况;(十)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监测危险物质
6、对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及落实等情况;(十一)信息发布情况。主要包括:舆情监控及对外信息发布等情况;(十二)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主要包括:搜救遇险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保护财产物资和重要设施,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等情况;(十三)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及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第四章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
7、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第十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
8、执行情况;(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第五章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内容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二)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四)评估结论。包括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提出处罚建议,提交事故调查组后,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五)经验教训;(六)相关工作建议。第六章应急处置评估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9、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四条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收集典型案例,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险情,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本办法所
10、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标准。2016年11月21日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一一事故单位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应急响应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11、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12、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O,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13、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五)在事故调查
14、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笫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
15、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16、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笫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应急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贝
17、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
18、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
19、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
20、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应急管安全生产法笫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22、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
23、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4、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笫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5、;(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笫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26、场所。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工、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
27、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
28、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应急预案编制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29、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O7日生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30、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训演练执行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
31、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
3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笫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
34、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二H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35、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笫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
36、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37、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
38、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出修订意见。应急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
39、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40、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三、必须建立专(兼)
41、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二、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一事发地人民政府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应急
42、响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笫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43、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杰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4、,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
45、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一事发地人民政府评估项评估内容、依据相关责任评估结论、建议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
46、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笫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二)加强政府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评估项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