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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聘用工作程序,确保聘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总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
2、展中介服务业务活动。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并建立本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四条集团合规部为集团本部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五条集团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三)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资质或执业证书;(五)符合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专项中介机构资质特殊要求;(六)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第六条集团聘用中介机
3、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商务谈判和直接委托四种方式。(一)招标。对涉及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二)竞争性谈判(磋商)。对于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选聘;(三)商务谈判。对于单项服务费用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谈判相关程序选聘;(四)直接聘用。对于单项服务费用10万元以下,原项目的后续服务事项、使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可
4、能泄露集团商业秘密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直接委托程序选聘。第七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为:(一)拟聘用中介机构的职能部门需先完成立项/采购申请,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提前7日报集团合规部登记备案。立项/采购申请文件应包括:立项依据、中介服务事项说明、对中介机构资质、专长、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时间、预算控制等要求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二)合规部会同申请部门、经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以何种方式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1.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中介机构的选聘;2,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由申请部门会
5、同经营部、合规部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根据参与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能力与专长等因素提出竞争性谈判中介机构名单后,由申请部门召集经营部、合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结合服务承诺及报价等因素确定拟聘用的中介机构,并就结果报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按合同审核流程报集团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定。3 .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由申请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调研或邀请不少于三家机构提供书面报价文件,在同等服务条件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中介机构,并在报价基础上召集经营部、合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与目标单位开展商务谈判,确定最终服务条款和价格,并就结果报经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同
6、意后,按合同审核流程报集团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定。4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直接委托的事项及理由并提出拟委托中介机构的意见报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报经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按合同审核流程报集团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定。第八条中介机构确定后,由申请部门负责承办委托服务合同的起草,合同应明确委托业务性质、业务内容、业务要求、时间安排、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要求、考核办法等事项。合同文本讨论确定后,按集团合同审核程序签署。第九条中介服务费用参照相关中介行业收费标准、以及本地区、同类业务的付费标准和陕西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平商定。第十条各单位
7、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信用评价、风险管理咨询类中介机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库外选聘的,就相关事宜以请示方式层报股东*集团,获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如拟选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类别,则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选聘事宜。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如涉及股东*集团提级管理,则按照股东*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对于法律事务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要求及流程办理。第三章对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管理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委托业务前,申请部门应就委托业务要求和需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与中
8、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中介机构在做好基础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受托业务的实施预案,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按委托服务合同的要求开展业务。第十四条申请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负责对委托业务全过程的监督和协调。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工作场所等实际需求,由申请部门配合统一安排落实。申请部门按照工作需要与中介机构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通报总结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中介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五条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委托服务成果或出具的委托业务报告(征求意见稿),申请部门应进行复核,对未达到委托服务合同要求的,如未完成委托任务及未说明或查清有关事项等,申请部门应与中介机构及时沟通,要求中介机
9、构重新收集相关资料,修改委托业务报告或服务方案,以充分保证委托业务成果的质量。对委托业务所涉重大事项,必要时,合规部可会同申请部门组织复查和跟踪管理。第十六条委托业务完成后,申请部门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底稿、重要问题情况说明、管理建议书、验收报告或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送集团业务分管领导审阅后将原件和合同相关资料一并交办公室完成归档工作。第十七条申请部门在委托业务完成后,应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集团公司以后聘用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申请部门有督促和配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中介机构执业人
10、员应严格按照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保证服务成果的准确、真实、可靠,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业务文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因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违法、失职等行为致使集团利益受损的,由申请部门配合合规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委托业务所涉项目需按规定向省国资委、股东*集团进行核准或备案的,由申请部门负责按照省国资委、股东*集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省国资委、股东*集团对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申请部门负责落实省国资委、股东*集团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审批事项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服务的,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聘用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费用由业务或项目责任主体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