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促进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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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石景山区促进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和城市形象新窗口,优化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文化复兴为引领打造“一起向未来”的首都城市复兴新地标。根据北京市和石景山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石景山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推动文化产业园区相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园区的认定、管理及服务工作。第三条本措施的鼓励支

2、持对象为各产业园区、载体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第四条本措施所称文化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相关标准执行。第五条本措施的相关资金从“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建设与培育第六条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依托头部企业、孵化器、办公载体建设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孵化器、园区,促进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文化、科技、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第七条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招商,提升文化产业园区的入驻率、文化单位占比。第八条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参与区级、市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培育高品质的文化产业园区。第九条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

3、件:(一)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认定与支持第十条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引导市场、社会资源参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完整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和石景山区“十四五”时期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发展方向;(二)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要

4、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且截至申报时入驻面积占比应达60%以上;(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符合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截至申报时,集聚的相关文化单位数占已入驻单位总数的占比应达60%以上;(四)园区及园区入驻文化单位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五)有良好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地为入驻单位提供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六)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打造公共文化空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文化活动;(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第十一

5、条对首次获得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支持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搭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文化数字化提升。按照上一年度开展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实际发生费用以审核认定金额为准,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参与申报或创建国家、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提名)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和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对获得国家、北京

6、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公共服务等类别的资金支持的,给予30%的区级配套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五条鼓励园区引入优质企业,对获得国家、北京市、石景山区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由园区引入并在园区内注册且实际经营的企业年度总综合效益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国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管理与考核,按照国家、市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年度认定制,每年度认定一次,认定结果两年有效,有效期满需重新复核认定。第十八条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区委宣

7、传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报通知;(二)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以其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三)区委宣传部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提出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议名单;(四)建议名单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社会发布。第十九条申报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表;(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三)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四)若建设运营管理

8、机构负责入驻单位场地租赁,且为业主,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非业主,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长期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五)截至申报时的入驻单位名单(相关文化单位名单和非文化单位名单),入驻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与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六)园区运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发展情况,整体运营管理和发展情况应符合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2,合规经营情况,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

9、规及本措施要求;3 .社会效益情况,包括党建工作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情况,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及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讲座、文化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文化服务的情况,入驻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的作用情况,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减免房租等公共服务的情况等;4 .经济效益情况,包括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经营情况、园区总收入、纳税总额、地均收入、地均纳税额及园区内相关文化单位数量、规模以上文化单位数量、相关文化单位占入驻单位比重、规模以上文化单位收入、文化产品生产情况等;5 .配合石景山区各项工作情况,包括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相关材

10、料情况,积极组织入驻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相关重大活动情况等。第二十条经认定的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入驻相关文化单位提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公共技术、信息咨询、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讲座、文化沙龙、公益文化展览等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机制,努力把园区打造成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城市文化新地标和城市形象新窗口。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

11、定的申请:(一)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二)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入驻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三)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入驻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入驻相关文化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经审议不予认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不享受本措施政策及服务支持,其在认定资格有效期内获批支持资金不受影响。第二十三条石景山区域范围内未经本措施认定、撤销认定称号、未通过复核的文化产业园区,不得以“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名义开展各项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措施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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