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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笫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我
2、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发布和更新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四)组织省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五)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按要求向交通运输
3、部报送与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辽宁公路工程市场主体信息库”相关信用信息省级审核管理工作。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我省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和人员在交通运输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审核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辽宁公路工程市场主体信息库”本地区相关信息;(二)组织辖区内直接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三)指导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市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按要求及时做好
4、本市相关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条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县级市,下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所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二)按要求及时做好本县(区、市)相关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信用代码、资质、基本帐户等情况,以及企业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主要业绩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主要业绩等信息。第十三条
5、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我省实施具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过程中模范履约、重信守诺,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该工程实施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我省实施具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在质量、安全、工期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该工程实施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司法机关或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信用评价
6、办法,对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审核第十六条各类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或个人在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时,在交通运输部及我省相应信息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填报内容负责,信息经审核后予以发布。从业单位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更新。(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信息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予以发布。(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或收集汇总并予以发布。(四)信用评价信息由
7、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第十七条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信息、参建单位等相关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辽宁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八条各信用信息审核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厅制定发布的审核标准,高效、规范的完成审核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
8、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或人员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主动说明情况,信息审核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发布的从业单位或人员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省交通运输厅查实从业单位或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的规定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三条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的,将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的规定,对提出举报的从业单位或人员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
9、,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将要求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建发(2010)353号)同时废止。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
10、3)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组织相关评价主体,按照本细则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通过量化打分等方式,对满足参评标准的被评价主体在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评价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委托部门,下同),以及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含其委托的代建单位、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下同)。被评价主体包括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或设计的设计企业。参评标准按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第三条公
11、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失信行为实行“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及相关评价主体,在“辽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以及相关信用评价信
12、息;(四)审核、发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调查、处理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相关评价主体在“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用系统”中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市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负责指导所辖
13、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四)按要求及时在“信用系统”中报送相关评价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上报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情况。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县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区、市)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
14、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内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按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和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X)分别为:AA级:X295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条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
15、定等;(二)项目管理法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第十一条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11-日期间)信用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二)动态评价是指企业出现可直接认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并立即生效的信用评价行为。第十二条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评价主体仅评价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被评价主体,填写辽宁省公
16、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按以下要求上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1.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应于项目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系统”中创建项目信息,并完善标段信息和中标单
17、位信息。2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主体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涉及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和“信用系统”录入工作。3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对各市相关部门及各评价主体通过“信用系统”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并于次年2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录入工作。(五)省交通运输厅于次年3月10日前,按照AA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数30%的比例,形成前一年度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于次年3月31日前发布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三条公路设计企业动态评价程序为:由评价主体
18、提出,即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公示、公告后立即生效。第十四条企业存在上一年度未被发现且不属于动态评价范围的失信行为时,相应评价主体发现后应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补充扣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重新计算该企业上一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得分并认定评价等级。涉及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调整的,经公示后予以重新公告发布。第十五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定期评价)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六条动态评价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延续,评价等级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
19、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等级为D级的时间不短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七条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
20、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八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建立本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被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签署确认单时标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被评价主体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的,视其对信用评价扣分无异议,由评价主体在确认单上注明。第十九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将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以及日常监管等情况,充分体现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保证信用评价工作质量。第二十条对于设计
21、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一条企业资质升级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设计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第二十三条公路设计企业对公示的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可
22、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应提交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公水规2021)3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参评标准2 .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 .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
23、评价得分计算方法4 .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一、参评标段范围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单个设计标段合同总额超过30万的,纳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对于多个项目捆绑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的,按一个标段参与评价。二、参评企业范围具有公路工程设计资质,参与参评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或设计的设计企业,纳入参评范围。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参评标准1.投标行为评价,其所参与标段设计招标已完成,中标人已确定。2.履约行为评价,其所参与标段包含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审查(一阶段设计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或审查)已完成,项目已开工但未交工验收或当年交工验收。四、其他情况设计企业
24、参与标段不在参评项目范围内,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出现附件2中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企业当前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也直接确定为D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或扣分标准说明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D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I-I)GLSJl-I-I出借资质,允许其他企业或自然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J1-1-2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J1-1-3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J1-1-4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GLSJ1
25、-1-5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直接定为D级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l-2)GLSJ1-2-1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0分/次GLSJ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30分/次GLSJ1-2-3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30分/次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2-1)GLSJ2-1-1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定为D级GLSJ2-1-2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转包或违法分包直接定为D级GLSJ2-1-3正式设计文件出版时间早于服务签订合同时间直接定为D级人员到位(满分
26、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GLSJ2-2-1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8分/人次GLSJ2-2-2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4分/人次GLSJ2-2-3设计人员、造价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5分/人次GLSJ2-2-4未经同意更换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6分/人次GLSJ2-2-5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项目管理法人要求更换的8分/人次GLSJ2-2-6投标书承诺的设计人员经项目管理法人同意后更换或施工期间设计代表经项目管理法人同意后更换2分/人次项目管理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
27、止。行为代码GLSJ2-3)GLSJ2-3-1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12分/次GLSJ2-3-2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10分/次GLSJ2-3-3因勘察设计进度或设计文件质量不满足要求,引起项目推迟开工或工期延误10分/次GLSJ2-3-4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或未按时参加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评审会6分/次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GLSJ2-4-1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0分/次GLSJ2-4-2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
28、问题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0分/次GLSJ2-4-3因设计原因,导致阶段设计投资额度大幅增加,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范围10分/次超投资额范围标准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GLSJ2-4-4报批(报审)文件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一阶段批复意见或强制性标准要求10分/项次GLSJ2-4-5无正当理由不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5分/项次GLSJ2-4-6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5T0分/项次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成果文件一般性内容达不到勘察设计深度要求扣5分;关键性内容达不到勘察设计深度要求扣10分GLSJ2-4-7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5分/次GLSJ2-4-8设计文
29、件及图纸外观质量不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要求3分/项次GLSJ2-4-9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20分/次GLSJ2-4-10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13分/次GLSJ2-4-11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并造成较大质量安全隐患30分/次GLSJ2-4-12地质勘察深度达不到项目建设要求,并影响后续建设的进度或质量10-15分/次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具体扣分分值根据勘察深度不足程度确定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GLSJ2-4-13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20-30分/次考核地质勘
30、察资料是否存在造假情况,并根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酌情扣分GLSJ2-4-14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设计变更1分/项次GLSJ2-4-15肢解申报设计变更内容10分/项次GLSJ2-4-16瞒报变更内容10分/项次造价控制(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GLSJ2-5-1编制原则、依据或费率选取不符合规定0.2分/次,最多扣1分GLSJ2-5-2因设计单位原因,设计变更不及时或设计绐出的变更工程量与实际变更工程量相差10%以上(含10%)0.2分/次,最多扣1分GLSJ2-5-3选取的材料单价与相关机构公布的价格相差10%以上(含I(B)0.2分/次,最多扣2分GLSJ
31、2-5-4定额选取错误0.2分/次,最多扣2分GLSJ2-5-5工程量计算偏差超过10%以上(含10%)或工程量计算漏项0.1分/次,最多扣1分GLSJ2-5-6初次上报总造价与最终审批总造价比较正负相差超过3%(含3%),不包括非设计原因的设计方案变化导致的造价差异每超过0.5%扣0.3分,最多扣3分其他失信行为(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6)GLSJ2-6-1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20分/次GLSJ2-6-2设计文件采用勘察成果不完整10-20分/次考核设计文件与勘察主要成果存在不相符的内容及原因。若无正当理由,部分不相符扣10分,严重不相符扣20分GLSJ2-
32、6-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10分/次设计文件中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中涉及的自采材料除外GLSJ2-6-4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10分/次GLSJ2-6-5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6分/项次GLSJ2-6-6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存在安全隐患,未在设计中提出预防安全手段或保障安全的措施2分/次GLSJ2-6-7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风险评估5分/次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J3)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GLSJ3-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直接定为D级GLS
33、J3-1-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J3-1-3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投诉举报直接定为D级单个合同段单次投诉举报为1次GLSJ3-1-4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GLSJ3-1-5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工作业绩、隐瞒重大问题等行为直接定为D级GLSJ3-1-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县(市、区)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设工程类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建设工程类相关许可证件直接定为D级GLSJ3-1-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县(市、区)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业整顿直接定为D级
3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GLSJ3-2-1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并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10分/项次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GLSJ3-2-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5分/次GLSJ3-2-3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评3分/次GLSJ3-2-4被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批评2分/次GLSJ3-2-5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10分/次GLSJ3-2-6经司法机关、劳动仲裁机构认定有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5分/次
35、GLSJ3-2-7被审计部门认定投标、履约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本标准对应条款予以扣分或直接定为D级以审计部门作出正式认定时间为准,在所在评价年度予以扣分或直接定为D级备注: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单个合同段的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多次检查重复发生的,可多次扣分。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一、计算原则1.评价单元。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标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企业为评价单元。2.评价主体。公路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按照“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原则,由发现企业失信行为的评价主体进行认定和评价,其他行为由
3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下同)负责评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外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统一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评价主体,按照附件2、附件3的评价标准,对认定做出所在年度企业信用行为进行扣分和评价。二、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信用评价得分:T=IooN4,/=1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企业履约行为(以单个标段才评价单元)信用评价得分:1.=100与,Z=I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三、省级评价企业在我省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T=tjJn/=1其中:i
37、为企业在我省投标行为被评价单元数量,i=l、2、n,Ti为企业在某评价单元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n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WG)Gz=l/=1其中:i为企业在我省履约行为被评价单元数量,i=l、2、n,Li为企业在某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G为企业所履约评价单元的合同价。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履约评价单元的合同额要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所承担工程内容进行拆分。省级综合评价得分:X=aT+bL-Qji=其中:T为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L为履约行为评价得分,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我省仅有投标行为评价时,a=l,b=0;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我省仅有履约行为评价时,a=0
38、,b=l;当企业在我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o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项目名称:评价行为:投标履约其他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实际扣分或定级说明合计标段名称:填表日期:评价主体经办人(签名):被评价主体经办人(签名):评价主体(盖章):被评价主体(盖章):注: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等有
39、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组织相关评价主体,按照本细则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通过量化打分等方式,对满足参评标准的被评价主体在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评价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委托部门,下同),以及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含其委托的代建单位、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下同)。被评价主体包括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或实施的施工企业。参评标准按照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40、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失信行为实行“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及相关评价主体,在“辽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以及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四)审核、发
41、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调查、处理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相关评价主体在“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用系统”中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市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负责指导所辖县级交通
42、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四)按要求及时在“信用系统”中报送相关评价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上报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情况。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县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区、县级市,下同)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内
43、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内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按照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和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X)分别为:AA级:X295分,信用好;A级:85分W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条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
44、决定等;(二)项目管理法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第十一条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用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二)动态评价是指企业出现可直接认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并立即生效的信用评价行为。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评价主体仅评价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被评价主体,填写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
45、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按以下要求上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1.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应于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系统”中创建项目信息,并完善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2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主体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涉及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和“信用系统”录入工作。3 .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对各市相关部门及各评价主体通过“信用系统”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并于次年2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录入工作。(五)省交通运输厅于次年3月10日前,按照AA级企业不超过企业总数30%的比例,形成前一年度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于次年3月31日前发布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动态评价程序为:由评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