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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U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机”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但凡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那么,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2、。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双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展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展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假设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
3、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时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4、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吼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此例是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局部。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防止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展生产。该
5、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外表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假设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那么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展诈骗的案例。铸件外表“光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
6、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模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历、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案例4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IOoO美金,剩余局部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场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
7、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时机。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容许客户的要求,承担切货物积压的损失。案例分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置,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2 .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
8、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容许不至于取消合同。3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缺乏),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5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
9、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蒲。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祥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分析:卖方防止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存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蒲的证明,员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案例6增减装条款的纠纷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ons(quantity5noreorlessallow
10、ed)ofXXX,Price:USD1540.00perM/Ton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装运Il)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H签发的已装
11、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I=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L232,OOo.00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USDL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USD36960.00。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允许增减5%o按8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I268960.
12、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UCP500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PartL/Candpartcollection)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1232000.00缮制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局部USD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最后
13、于4月9日以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办理寄单。4月10日买方来电称:“你8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通知我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认为承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容许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4月10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
14、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反驳意见:“你10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恢方与A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即装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根据UCP5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按UCP5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4月12日粮油食
15、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USD12320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USD1268960.00,这是你方单证不符之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USD1268960.00,减超额办理托收局部:USD36960.00,余额USD1232000.OOo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承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4月19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
16、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USDI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时超额托收局部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USD36960.00而结案。案例分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审查信用证时,对待“立即装运”的条款,当时如能事充电告买方,说明在最近实无更早的有效船期,只能于4月6日后才有到A港的船。争取对方的同意,这样处理似乎更妥当些。般买方也只能承受该船期,因为实际船期就是没有船,而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期也没有如此规定必须立即装运。所以这样有理、有据地向对方提出,会更主动些。按UCP500惯例规定:信用证如果使用类似“迅速、立即、“
17、尽快”等这样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也就是说等于信用征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本案例的买方于4月10日来电提出:所谓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这是(跟单信用证统惯例)1983年修订本曾经这样规定过,但已经失效。即使1983年旧修订本也仍然要求信用证不应该使用“立即”这样不明确的词语。所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此向买方反驳后,买方已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只好又串通开证行利用单证方面找缺口,提出单证不符。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主要缺点就是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规定允许增减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有所增加的幅度。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问题,误认为
18、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增减装5%,所以就增装了3%,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要求,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ofcreditandquantityofmerchandise5%moreorless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舟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量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quantityofshipment5%moreorlessacceptable.*(数量允许增减装5%o)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数额在内。如以本案例的信用证为例,信用证金额不是USD
19、l,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这样当然也可以。如果像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时,采取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结算,这也是一般外贸企业遇到少量超额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的方法,也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对方起码有权拒付托收的局部,如果对方资信不佳,可以连信用证项下货款一起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超出信用证金额的局部办理
20、托收,势必像本案例那样在发票金额栏中加以注明,总货值:XXXX,减超额办理托收局部:XXXX,余额XXXX。开证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证并未有这样局部托收的规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即使发票不做这样注明,那么发票总金额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不符,也是被作为拒付的理由。采取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方式,如果能事先修改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局部信用证局部托收,托收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规定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只能在申请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放单,这样就安全一些。案例7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那么总重
21、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I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案例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时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
22、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拘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贲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案例8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O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那么,买方有
23、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那么应分清是属于基本性违约还是非基本性违约一。如不属基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基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归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
24、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时此承担贲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展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9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案例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视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那么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那么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
25、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假设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人民币。案例10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
26、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卖方对所售货物的权利负有担保义务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签年月订045号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规定,中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提供半自动车床35台,用于精细仪器的加工。双方就该批车床的规格、型号和性能指标等进展了约定。合同明确规定,荷兰乙公司在货到后将转口到美国和加拿大。1996年1月10日,货到阿姆斯特丹。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于1996年2月5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荷兰乙公司在付款后,依照其与美国和加拿大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于199
27、6年2月25日向美国和加拿大运送此批车床。在车床的使用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车床系仿冒丙公司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月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丙公司于1996年5月28日依据美国有关专利法律的规定,向美国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发布停顿这种车床在美使用和销售的禁令,同时起诉荷兰乙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6.5万美元。1996年9月30日,美国法院判定荷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美国丙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造成损害,要求荷兰乙公司赔偿丙公司的经济损失IL5万美元并发布公司的经济损失销售和使用禁令。荷兰乙公司在接到该判决后,依据与中国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于1996年10月15日提起仲裁,要求依据?联合国国际
28、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转由中国甲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并补偿荷兰乙公司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卖方应当对货物承担什么样的权利担保义务。一、卖方权利担保的范围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担保的内容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的权利除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外,还包括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担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而?公约?第42条同时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
29、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是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承担权利保证的法律依据。二、中国甲公司违反了卖方的权利保证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甲公司应对其出售的车床承担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保证责任。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对受其本国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是不允许侵犯的。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情况复杂,?公约?并不是绝刻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世界上任何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具有定条件限制的。?公约?第43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有(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时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要求
30、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异国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要求或请求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在以下情况承担责任:时间的限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个国家,那么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的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国境的限制。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贲任。在本案中,中国甲公司和荷兰乙公司号合在本案中,中国甲公司和荷兰乙公司签订的045号合同时约定荷兰乙公司在货到后将转口到美国和加拿大。这就说明,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
31、方已经明知买方将转售货物到第三国,因此,在没有免贲条件的情况下,如发生第三方关于工业产权的请求时,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第(2)款确定的免贲条件包括(八)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B)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引起的,那么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美国丙公司向荷兰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没有证据说明荷兰乙公司在向中国甲公司订购车床时,已经知道会侵犯他人工业产权或向中国甲公
32、司提供了图纸等免贲条件,因此中国甲公司作为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享受免贲条件的因素,应当根据公约第43条(1)款之A项,向买方荷兰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三、买方享有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限制在发生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的情况下,作为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律也给予其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的滥用。?公约?第43定,买方如果不在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这一规定适用于在发生没有第42条免贲条件情况下,卖方对买方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转承担。这一款关于合理时间的规定又不同于?公约?中要求
33、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最迟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将不符情况通知卖方,否那么会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见本款对“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的要求更严。本案中,荷兰乙公司得到美国法院的判决后,在15日内即提起仲裁,符合在“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要求,因此,其要求中国甲公司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在确定实际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时,应当就荷兰乙公司的费用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一并进展计算,从而保护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以表达卖方对权利保证责任的完全承担。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l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XIoo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
34、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X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案例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疑心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贲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案例13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按ClF条件成交自行车IOoo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
35、GINWOODEN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INWOODEN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某个商人C,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认为,该行为说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为,即己构成时货物的承受。由此,双方产生了
36、争议。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和单据不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C.K.DCompleteKnockDoivn的缩写,意思是将一件成品完全拆散。本例买方回签的包装条款意思是将整台自行车完全拆散成零件装入木箱,而卖方却整车包装,但单据与合同完全相符。2 .品完全拆散。本例买方回签的包装条款意思是将整台自行车完全拆散成零件装入木箱,而卖方却整车包装,但单据与合同完全相符。3 .买方对提单的转让不构成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转让给了C公司,这种转让只是处置了货物的有条件的所有权,即以货物应与合同相符为条件的所
37、有权。也就是说,当单据的权利移交给买方的时候,买方所取得的货物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仍有条件拒收,这公司种条件属于事后条件,因此,B公司对提单的处置并未构成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不是转让提单,而是将实际货物卖给或抵押给第三者,那么结果就完全不同。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公司首先负有单据不符的责任,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款,并获得单据,而且处置了单据,放弃了处置单据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失去要求退货、退款的权利。为了补救这失误,A公司采取的措施是与B公司协商,或承担应的20%进口税,或以其他方法妥善解决,以求得B公司的谅解,及时提货,以免造成更大的
38、损失。案例14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唆头如下:暖头:STL-953QTY.:PCS(每箱多少支)ITEMNO.934G.W.:KGS(毛重)C/NO.1-N.W.:KGS(净重)MADEINCHINAMEAS.:CM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Rl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唆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唆上按照箱
39、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翻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案例分析: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假设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2 .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若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40、。3 .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陵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l-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0.3-2,2,3);依此类推假设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第一个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0.1-(1,2,3-10),第二个工厂为: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第三个工厂为: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展核实,以防工厂误填。案例15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
41、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屡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拘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
42、理是否正确。案例分析: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案例16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案例分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
43、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若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置案例17英国穆尔公司以Cl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置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局部,不管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承受。案例分析: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种叫凭样品买卖,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局部,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承受符合规定局部,拒收不合规定局部,并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