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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426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2、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具体条款包括:项目概况、服务内容、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签约合同价、服务期限、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合同订立和生效,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委托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咨询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通常做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3、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委托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咨询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编写专用合同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合
4、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线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则填写“无”或划。3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列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性使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口Il0411一、项目概况1二、服务内容1
5、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四、签约合同价3五、服务期限3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4八、词语含义4-口I司6第1条一般约定61.1 定义和解释6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1.3 法律法规91.4 标准规范91.5 联络91.6 保密91.7 发布101.8 从业规范101.9 1110第2条委托人102.1 委托人一般义务102.2 委托人决定112.3 委托人代表112.4 JaJ123123.1 受托人一般义务123.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23.3 咨询人员133.4 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133.5 联合体14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144.1 咨询服务依据144.2 咨
6、询服务成果要求154.3 咨询服务成果交付154.4 咨询服务成果审查164.5 管理和配合服务17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85.1 服务开始和完成185.2 服务进度计划185.3 服务进度延误195.4 服务暂停20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206.2 支付程序和方式216.3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226.4 结算和审核22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227.1 1W237.2 237.3 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24第8条知识产权258.1 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258.2 知识产权保证258.3 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25第9条保险259.1 受托人保险259.2 保险的其他约定26第IO条不可抗力2610.
7、1 不可抗力的确认26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2610.3 不可抗力的后果27第11条违约责任2711.1 委托人违约2711.2 受托人违约2811.3 责任期限2811.4 责任限制2812.1 由委托人解除合同2912.2 由受托人解除合同2912.3 合同解除的后果30第13条争议解决3013.1 3013.2 13013.3 争议评审3113.4 仲裁或诉讼3113.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3113.6 专用合同条款32第1条一般约定32第2条委托人33第3条受托人34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37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38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39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40第8条知识
8、产权40第9条保险40第10条不可抗力41第11条违约责任41第12条合同解除42第13条争议解决42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46附件3服务进度计划50附件4主要咨询人员5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受托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O2 .项目地点:o3 .建设内容:o4 .建设规模:o5 .投资金额(阶段):。6 .资金来源:o7 .资金到位情况:。8 .项目周期:o二、服务内容受托人向委托人
9、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根据本合同约定达成一致的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工程报批报建服务:O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包括:工程勘察管理:O工程设计管理:O其他:。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包括: 工程勘察:O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O 施工图设计:。 其他:O工程造价咨询,包括:O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包括: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O 工程施工招标代理:。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代理:O 其他:O 施工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服务:。 其他:。(二)其他专项咨询 项目融资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一 项目后评价咨询:,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 工程保险咨
10、询: 其他: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等服务的,可在合同附件1中另行约定。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委托人代表: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0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四、签约合同价1 .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TLo2 .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及合同价计取方式详见下表。序号专项咨询服务内容签约合同价(万元)合同价计取方式税率税金(万元)123上述费用巨包香1蒙城的增值税税至五、服务期限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计划自年月一日至_年月一日止,共计天。六、合同文件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
11、)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款项。2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
12、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九、合同订立和生效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Bo2 .合同订立地点:o3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4 .本合同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一份。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
13、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 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3 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
14、文件相应格式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1.1.4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5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6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7 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1.1.8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1.1.9 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15、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10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人员。1.1.11 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1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3 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4 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1.1.15 工程建
16、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1.1.16 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1.1.17 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1.1.18 服务变更:是
17、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1.1.19 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1.1.20 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21 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1.1.2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18、00时。1.1.23 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4 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5 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6 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1.1.27 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
19、。1.1.28 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1.1.29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
20、(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 法律法规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规范1.4.1 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
21、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1.5 联络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5.2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
22、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1.6 保密1.6.1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6.2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1.63 一方泄露
23、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4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1.7 发布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1.8 从业规范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1.9 利益冲
24、突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1.10 合同变更或修改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第2条委托人2.1 委托人一般义务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
25、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2.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
26、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2.1.3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2.1.4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2.1.5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2.2 委托人决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
27、,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2.3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2.4 委托人员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28、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第3条受托人3.1 受托人一般义务3.1.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3.1.2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务。3.1.3 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3.1.4 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29、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平。3.1.5 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3.1.6 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3.1.7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3.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
30、.2.1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3.2.2 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咨询人员3.3.1 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
31、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
32、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3 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
33、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3.4 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4.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3.4.2 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3.4.3 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3.4.4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3.
34、5 联合体3.5.1 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3.5.2 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3.5.3 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
35、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4.1 咨询服务依据4.1.1 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1.2 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1.3 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4.1.4 委托人应遵
36、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1.5 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 咨询服务成果要求4.2.1 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2 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
37、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3 咨询服务成果交付4.3.1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4.3.2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
38、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4.4 咨询服务成果审查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
39、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4.4.2 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4.4.3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4.4.4
40、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4.4.5 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4.4.6 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
41、委托人服务开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4.7 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4.5 管理和配合服务4.5.1 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
42、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6)项目管理人
43、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4.5.2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4.5.3 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4.5.4 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
44、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1 服务开始和完成5.1.1 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5.1.2 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外。5.2 服务进度计划5.2.1 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
45、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4)合同关于服务进度计划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5.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5.2.3 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5.2.4 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