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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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国家级:1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2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4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5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林;、的、林门家局级区级级部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

2、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国家级:1 .国

3、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省级:2 .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外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

4、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

5、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3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国家林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境外引签种质资源的,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

6、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4及让品品因转新或基人物权批转国植请审草外草申权林向林种种1 .开展林草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2 .向外国人转让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国家林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0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费分工共同负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

7、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5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和隔离试种审批国家级:1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2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省级:3 .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林;林门物机家局级的植疫国草省草1检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

8、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3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6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1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2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9、)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4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5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的、林门物机级区级级部植疫省设市县草检构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

10、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

11、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施关实机设定依据7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国家林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8i楸和型的批国家级:1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2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

12、批省级:3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4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5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6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7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8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9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家局纵区练级歆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13、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

14、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15、审核。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9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国家级:1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省级:2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3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省级权限)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设区

16、的市级:5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6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7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8.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林;、的、林门家局然区然窈歌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

17、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

18、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国家级:1.重点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林;、的、林门家局级区级级部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

19、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中管部门格阳有关用1金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兼伐林木管理。食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

20、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1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省级:1 .从

21、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2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3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县级权限)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12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省级林草部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2、: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13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省级: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2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3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县级权限)名管构景区机风胜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

23、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4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省级:1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2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4、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3.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4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5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6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7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县级权限)8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县级权限)省级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

25、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

26、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5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级:1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2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3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4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5 .猎捕有重要生

27、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林;、的、林门家局级区级级部国草省设市县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

28、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

29、请特许猎捕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6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国家级:1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2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30、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鹘、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17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国家林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

31、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

32、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施关实机设定依据18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国家级:1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级:2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3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33、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二、严格管

34、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二)加强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均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19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国家级:1.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2.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林;林门家局级的国草省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

35、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鹘、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20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1 .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2 .出口国家重点

36、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3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4 .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5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林;濒种口办家局家物出理室国草国危进管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37、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第四十条:从境外引进野生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中华入出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

38、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39、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4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5项: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2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一-省级林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40、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2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县级次草部门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

41、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至二羲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23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省级:1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2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

42、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3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4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县级权限)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

43、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24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省级:1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省级权限)2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3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4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5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

44、林高火险区审批(县级权限)6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县级权限)设区初县级最府(由竹草部Jv)I设区M县级获草部门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25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省级: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省级权限)设区的市级:2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县级: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县级权限)、的政由部级区级级I草承省设市县府林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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