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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
2、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资
3、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
4、求,将环卫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协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有害垃圾处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5、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提升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第九条环卫
6、、餐饮、旅游、物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十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现有设施数量不足或者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更新、改造。第十二条配备生
7、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农村居住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食堂或者集中就餐的单位应当增配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配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8、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广场、文体场馆、展览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众通行场所和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
9、,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其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二)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要求和监督电话;(三)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负责分类收集设施和收集容器的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整洁;(四)宣传、引导、督促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五)将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后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10、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第十五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厨余垃圾应当滤去水分并除去包装袋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应当预约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第十六条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分工,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可以通
11、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一)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理单位;(三)厨余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至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单位;(四)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至转运站(点)或者相应的处理单位。第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人员;(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并安装智能化监控设施;(三)不得将
12、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撒和滴漏;(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合理确定收集、运输的时间、路线,防止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制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
13、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一)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三)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要求其重新分类;拒不分类的,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
14、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拒不分类的,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拒不分类的,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等为载体,组织建设具备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功能的生活垃圾处理基地,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公布结果。第二十四条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文明创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二十五条城市管
15、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水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
16、圾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引导、督促职责造成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