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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1.3 事件分级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
3、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含
4、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天津市津南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5 工作原则(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3)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1.6 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1)区专项应急预案。津南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
6、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1.1 成立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津南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担任。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2.2 办事机构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
7、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供水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2.3 成员单位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区发改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
8、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负责应急供水工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区工信局:负责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讯应急保障工作,并恢复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不含企业)保障。区民政局: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
9、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区城管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设施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区交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
10、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公安局津南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区卫健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
11、好宣传工作。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津南水务有限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所辖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国网天津城南公司:参与并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与并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4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
12、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2.5 应急专家组区指挥部聘请国家及本市供水行业、相关专业部门、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2.6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2.6.1 城市供水单位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
13、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6.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本区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6.3 村镇供水单位村镇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镇人民政府、
14、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报告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与预警3.1监测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1)区水务局、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源、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水质监测和水源调度工作,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2)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水务局和供水单位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4)供水单
15、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报警、吸收装置。(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7)区指挥部依托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相关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8)区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3.2预警3.2.1
16、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
17、,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一
18、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及解除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执行。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报警器等方式进行。3.2.2 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转发城市供水水源遭严重污染或者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I)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19、,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2)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3)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4)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5)相关供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6)区指挥部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7)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发生供水突
20、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4.2 先期处置4.2.1 供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区水务局应及
21、时组织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422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村镇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423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区水务局向市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4.3 分级响应4.3.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
22、负责应对。4.3.2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指导,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如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现场后,区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区指挥部启动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4.4 处置措施4.4.1 区指挥部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
23、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按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区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同时制定并启动我区供配水应急方案,采取相应供水措施,限制供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城市供水时间。(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4)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
24、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7)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年人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8)区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4.2 城市供水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2)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3)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
25、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泵站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5)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6)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7)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
26、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4.4.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治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4.4.4 村镇供水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村镇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
27、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6)当主要输
28、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4.5 新闻报道与发布4.5.1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5.2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津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4.6 应
29、急结束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宣布,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善后处置5.1 修复重建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5.2 调查评估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
30、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3 善后处置5.3.1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5.3.2
31、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1.1 由区水务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组建天津市津南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组建供水单位供水事故应急抢险队伍。6.1.2 各级应急处置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6.2 物资保障621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6.2.1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指挥部办
32、公室。6.2.2 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市指挥部、区指挥的统一调配。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财政给予补偿。6.3 设施保障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6.4 科技保障依托天津市城区供水水质监测网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二次供水、村镇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6.5 通讯保障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
33、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6.6 资金保障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6.7 和演练7.1 技术培训7.1.1 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泵站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7.1.2 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7.2 应急演练结合本区供
34、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8附则8.1 名词解释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的行为。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村镇供水:指为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统称。8.2 责任与奖惩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
35、对区水务局和供水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8.2.2 区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各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823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区水务局汇总后上报市水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水务局。83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2014年11月5日公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