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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
2、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S)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
3、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六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1.民政兜底、保障类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2 .家庭劳动力匮乏学生,包括来自单
4、亲家庭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等;3 .突遭变故学生,包括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人患重大疾病及发生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4 .学生生源地为贫困地区,包括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5 .其他因故致使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者。(二)量化指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结合以下量化指标进行:1.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2.学生消费情况。包括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等;6 .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包括生源地月平均工资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7 .其它能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量
5、化指标,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3 .低保家庭学生;4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5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6 .孤儿;7 .烈士子女;8 .低保边缘家庭学生;9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
6、担较重的;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
7、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4 .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十一条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要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二条新学年开学后,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脱贫享
8、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校园卡消费情况、娱乐消费情况、奢侈品消费情况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第十四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
9、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认定工作组将学生申请材料和认定结果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核实情况后予以答复或予以复核调整。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10、单及档次。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各学院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第十九条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二十条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学院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加强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增强受助学生社会责任感。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教育学生优先选择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资助形式,引导学生知恩感恩,自立自强,回馈社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