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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不足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支柱在中国的教育体系中逐渐失衡。家庭教育水平下降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家庭教育不合法以及缺乏有关家庭的信息。而如今,现行的分散式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明确家庭教育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以维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文化,将家庭教育法作为核心,对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法律目录才商1引言2第一章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背景211庭教育的内涵21.2 家庭教育的立法背景21.3 家庭
2、教育立法的必要性3第二章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现况及不足42.1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42.2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6第三章推进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对策73.1加强对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的认识73.2修改教育法83.3及时出台家庭教育法83.4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10第四章总结10参考文献10家庭教育是基础、全面和最重要的终身教育,是塑造青少年道德行为和价值观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它也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的追随者的基础工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确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党为指导思想,并将其写入党的基本法。其中,“全面推进法制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
3、标”。虽然目前,我国教育体制提出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立法建议,并给出了一套具体的法律。但是,在家庭教育领域,我国一直没有单独的法律来保证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适当发展。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2010-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的主要特点(2010-2020)明确提出了家庭教育立法实施建议,以促进家庭教育的系统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本文基于此基础上对中国家庭教育立法进行了研究,并针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对策。第一章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概述1. 1家庭教育的内涵广义上来说,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教育,也就是家长教育,对孩子和其他家庭年幼者家庭生活的影响。此处通常
4、指父母(主要是父母或其他照顾者)对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这主要是父母通过自己的言语、个人成长和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社会活动。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教育体系,家庭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稳定基础,更是是学校教育的有力补充。可以说家庭教育对人的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1.2 家庭教育的立法背景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家庭教育是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有些家庭生养孩子却不教育孩子,认为只要他们提供食物、衣服和学校,他们就完成父母的任务,教育就是学校的责任,这就导致了一些家长的责任缺失。据家庭教育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大多父母更关注孩子的精神投资和发展,但
5、他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往往“不在状态”。在我国一些地区,家庭教育的作用正在逐渐减弱,家庭教育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尽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改变这种状况。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至此立法正式成为我国家庭教育法的合法程序。1.3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当前,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研究,家庭教育相关法律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中国家庭教育的发展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2.1.1 立法有利于丰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立法有利于促进中国教育法制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在
6、教育合法化过程中,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关于家庭教育尚未颁布国家级法律,只颁布了一些地方家庭教育法规,严重影响了中国家庭教育的整体发展。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可以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中国的教育法制,为家庭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中国教育的立法进程。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是全面实施法制,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必然要求。这是中国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不同于西方,它必须反映中国的特色。西方国家并未颁布单独的家庭教育法,只是将有关家庭教育的国家法规纳入了国家级的教育
7、法规,而中国的家庭教育法规则是将家庭教育法规纳入了单独的法规。家庭教育立法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1.2 立法可以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立法可以巩固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促进家庭教育的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中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家庭教育地位的法律保护缺失。中国的家庭教育历史悠久,传统也很重要,但家庭教育在人们心目中属于私人领域,立法较为困难。在国家一级,家庭教育没有得到有力的支持和认可,这严重阻碍了中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可以有效地加强家庭教育在中国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促进家庭教育的立法和标准化。特别是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家庭问题,如家庭成员教育和指
8、导、保护家庭教育权利、管理家庭资源、创造家庭环境等,需要法律保护。家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学校、社区和专业学习机构中发展家庭教育管理、专业指导人员的培养、选择和管理、家庭教育市场开发、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2.1.3 立法可以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现实性问题立法促进解决家庭教育的现行做法,可以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和能力。中国的家庭教育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例如,父母缺乏科学的家庭抚养技能和遗产观念,弱势群体,如留守儿童、移徙者、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家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资金来源不保证,家庭教育引导学员在行业监督、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困惑与薄弱,以及其他家
9、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家庭教育的适当发展。通过立法,可以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家庭教育的发展因素,有效解决家庭教育的实践问题,并为家庭教育的发展提供指导、规范和保证,提高儿童教育的效率和科学性成长和能力。2.1.4 立法是社会各界的呼声立法是社会各阶层的诉求,也是许多人的诉求。社会各阶层都要求制定关于家庭抚养的立法,并正在作出巨大努力促进家庭抚养立法进程。专家学者积极对中国的家庭教育立法、国外立法研究和地方立法研究进行理论研究,为中国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总体规划和认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家庭教育。各州积极推行家庭抚养法政策,为家庭抚养法提供实践研究。社会和学校希望通过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
10、,在学校、社区和专业教育机构中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法律保护,监督家庭教育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并对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管。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也有许多家庭成员的声音,他们希望通过立法保护家庭教育的权利,享受适当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利和服务,并提高自己的家庭教育素养。第二章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现况及不足2.1 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中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地方实践研究、国家总体规划和立法高层规划已逐步成熟,家庭教育立法条件已基本满足,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进程。2.1.1 学者的立法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到了21世纪,家庭教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
11、政策和命令,家庭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发展。专家学者对家庭抚养法进行了积极的相关研究,产生了许多理论成果。对吕慧与苗建东关于家庭教育法治化进程的研究,对中国家庭教育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演变、法律内容的规定、构成要素和反对因素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提出了提升建议。对于国家层面的立法研究,徐坚和姚建龙探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建议;熊少炎与家庭教育立法的机会、意义、价值和实践基础等方面进行探讨;罗叔同研究并提出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姚建龙将儿童的立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家庭,实现了舆论基础和立法实践价值,立法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引导问题。研究。川家康在考察地方家庭教育立法时
12、,着重对国内外立法进行了实证研究,探讨了立法依据和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刘兰兰提出借鉴中国二战后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的发展和地方立法实践。以上研究分析了国内立法、地方立法和国外立法的基本情况,揭示了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探讨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和路径,构建了家庭教育立法的顶层设计模式中国家庭教育立法为研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2.1.2 地方的立法探索提供了实践参照我国近年来积极推动了中央对地方政府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规划、研究和实践。国家一级虽然没有家庭抚养法的实际成果,但许多地方已经实施了家庭抚养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2016年5月,重庆市颁布了中国第一部重
13、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随后由贵州省(2017年,陕西省C2018年,新疆省(2019年)颁布以及浙江省(2019年)颁布实施地方家庭教育推广条例。四川省、福建省、山东省、宁波市、大连市等省市也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和规划工作,有效、有成效地促进了我国的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制定、颁布和实施地方家庭教育推广条例,表明设置格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极大地促进了地方家庭教育的发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借鉴。2.1.3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国务院、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政策和条例,以促进家庭教育。其中包括“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家庭学
14、校工作手册”、“全国家庭教育手册”“等政策和条例”,为中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规划和指导提供政策支持。与此同时,国家制定了家庭抚养法的总体计划和最高级别的计划。2010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公民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主要特点,并建议修改家庭教育法。2011年,在中华全国妇联组织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该工作组和专家组正式宣布,将启动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后来,全国妇联于2014年举办了家庭教育立法研讨会,制定并公布了有关该问题的立法草案。在“十二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了有关家庭抚养问题的立法草案,并确定了“六项审查和五项立法”的立法计划,其中包括“家庭抚养法”关于家庭教育的立
15、法已被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计划于2020年开始实施家庭教育立法。国家一般家庭抚养法的制定和完善,家庭教育法已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法律环境和机遇已经成熟,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的时机已经逐渐到来。2.2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2.2.1对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不足虽然现行法律规范提到家庭教育的内容,但强调智慧而非道德,教育程度的降低已成为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原因是,现行的教育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法律不符合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在现代社会,家庭教育已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偶像,教育的三大支柱开始失衡,这种失衡动摇了教育的基础,极大地影响了教育的整体质量,阻碍了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16、。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只是一般地确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向父母提供家庭抚养指导,但并不完全清楚国家行政单位和社会组织如何特别提供家庭抚养指导。它还规定学校和教师为家长提供家庭抚养指导。父母和其他照料者没有明确的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向父母和其他照料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导致父母不知道如何实施家庭抚养。全国妇联的一项家庭抚养调查显示50%的父母不知道该用什么方法来教育他们的孩子。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家长必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和抚养义务,并有义务配合学校教育他们没有提到家庭受教育的权利,这显然与法律的基本理念不相抵触,即权利是根本。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的模糊不能突出其在
17、法律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这也是家庭教育权没有得到立法确认的原因之一;相反,家庭教育权的缺失导致了家庭教育的缺失这个巫师圈严重地阻碍了家庭教育的发展。2.2.2缺乏对家庭教育对象的义务性规范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享受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这将确认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并反映法律的平等原则。但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成年子女始终被视为保护对象,受到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压力。同时,教育法只规定了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法律义务,并将儿童视为家庭教育的对象。没有提到义务,这反映了简化家庭教育的法律目标,对家庭教育的实施有更大的负面影响。缺乏这种义务会使家庭抚养项目受到法律上的限制,行为结束时模糊不
18、清,不理解家庭关系中的“必须做”和“不能做”。你的努力还不足以给家庭带来好的影响。盲从父母和骄纵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平等交往和互动,这导致了中国家庭教育合法化进程中看不见的不均衡发展,减缓了家庭成长。2. 2.3相关法律责任缺失现行法律规定了某些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但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家庭教育的内容强调照顾和抚养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忽略了家庭教育的其他重要内容。第二,虽然目前的法律和法规包含了家庭教育的相关内容和责任,但这些内容和责任主要集中在表面上,而且较为笼统和抽象,不够准确、功能不足,难以实施对于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没有有效的监护。第三,家庭抚养法
19、律责任的内容很少,强度明显不足,难以对不同的家庭抚养方式进行规范。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包括关键任务技术、终止威胁、注意事项、订单维修等。不能限制家长和其他非法家庭教育。第四,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儿童接受学校教育和履行照顾义务方面,而其他家庭保护行为则没有法律责任。法律的整体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研究上,法律责任的缺失影响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的有效性,同时也使相关规则失效。2. 2.4缺少专项立法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
20、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草案还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家庭教育较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具有同样甚至更强的溢出效应。近年来,包括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在内的多个省份出台了各省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国台湾地区也于2003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是社会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表现。如今,家庭教育法案的出现表明,国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以照顾孩子为出发点,不要忘
21、记了解父母在实践中的困难,并逐步完善规则,“护甲”将越来越牢固,家庭教育将越来越好。当然,“家庭教育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务实的步骤。因此,政府机构应该针对家庭现状,设立专项立法,进而合理规范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体系。第三章推进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对策2.1 加强对家庭教育法律地位的认识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强调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以及个人教育应该合作,每个体系都要有自己的重心。为了确保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首先必须根据国家强制规定,将家庭教育置于与学校和社会教育相同的地位,以确保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从而使家庭教育不再偏离并改变其受教育的模式。第二,家庭教育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它是指权利的合法
22、性、可接受性和可承认性。如果他们承认有抚养家庭的权利他们就有合法权利。只有赋予家庭教育合法权利,才能真正提高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使家庭教育不再仅仅是“遵守”学校教育。就像教育一样,基本权利不仅仅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第三,说明家庭教育权的丰富含义,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维护和教育。它应强调家庭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关的权利,例如了解其他教育内容、系统和信息的权利、对其他教育的决策权以及对其他教育的监督。获得家庭指导的权利和权利等等。也包括未成年子女在教育过程中的权利,换言之,父母在家庭抚养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得到强调。父母必须确保他们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的权利,如教
23、育、保护和管教。3. 2修改教育法要提高家庭教育的法律约束力和功能,就必须执行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和法规。首先,为了改善家庭教育制度,必须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保证未成年子女现有合法权利的出发点应当是家庭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应当在立法上更加完善。让它变得更有用,并加强家庭抚养法和条例的领导作用。第二,“行为成本”是指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通常,价格越高,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它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对于家庭暴力的肇事者来说,家庭抚养犯罪的低成本显然不能逮捕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反而可以鼓励他们这样做,掩盖起来。因此,必须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弥补家庭教育造成的法律责任缺失。在确定法律责任时,
24、不应停留在没有实际纪律影响的批评和提示水平上。根据其特点,合理设计了以下危险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减轻轻重量的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关键是要了解你的论文。通过适当的法律制裁,可以充分利用家庭抚养法和警告、选择和强制法,增强家庭抚养法和条例的约束力,并有效防止家庭抚养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家庭教育规范是构建家庭教育的需要。它具有领导、帮助、支持和服务的作用。这应该能加快家庭教育的合法化。家庭抚养法必须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实施。它可以为家庭教育提供权威、稳定和统一的政策和基础,使家庭教育成为特别的法律基础,并帮助家庭的实际实施。在教育领域,有法律约束和
25、教导。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有必要系统地确定如何实现和保障家庭教育。父母和子女应作为家庭教育的基础,明确其在立法中的特殊权利和相应义务,并提供适当的家庭抚养指导。取消权限和责任之间的界限,合理地确定计划生育风险的法律责任,以鼓励父母依法接受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责任,也是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政府部门和学校应该为家庭教育提供适当的科学指导,社会也应该为家庭教育提供适当的支持。制定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的家庭教育法,为家庭教育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积极推进和普及家庭教育法,继续加强相应的法律监管,切实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家庭快速健康发展,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齐头
26、并进,共同支持蓝天教育事业。3. 3及时出台家庭教育法3. 3.1出台家庭教育法的可行性作为地方立法,有立法权限的限制,需要考虑已有法律尤其是上位法的规定。重庆、贵州等省市先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总体上均将家庭教育界定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是因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地方立法内容无法做过大的突破。然而,从国家层面考虑家庭教育立法应着眼于现实需要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不宜也不需要受限于已有法律所采取的狭义家庭教育立场。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所有具有增进家庭关系与家庭功能的各种教育活动。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即采用的是广义的家庭教育的
27、立场,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根据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2014)第二条,这些家庭教育活动主要有:亲职教育,即增进父母职能的教育活动;子职教育,即增进子女本分的教育活动;性别教育,即增进性别知能的教育活动;婚姻教育,即增进夫妻关系的教育活动;失亲教育,即增进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双方教养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的教育活动;伦理教育,即增进家族成员相互尊重及关怀的教育活动;多元文化教育,即增进家族成员对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的教育活动;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即增进家庭各类资源运用及管理的教育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对家庭教育活动事项内容
28、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家庭教育事项的认识还十分狭窄,大部分同志和现行政策法规还仅仅将其理解成增进子女本分尤其是子女发展和社会化的“子职教育”,这种观念值得商榷和改进。由上也可见,出台家庭教育法的可行性是非常大的,有关家庭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其立法内容也很难为已有某一类型的法律门类所完全包容,因而具有独立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空间和专门法典的属性。3. 3.2明晰家庭教育法的立足点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于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干预和规定,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障碍。西方社会严辨公私领域,公权力干预家庭私域十分小心谨慎。而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家族自治,俗话所说的“清
29、官难断家务事”,既道出了家庭事务的复杂性,也显示出公权力面对家庭问题时的保守和审慎。中国古代法律审慎干预家庭事务,不等于传统家庭就“无法无天”。恰恰相反,在家训、家规、家风的加持之下,许多家族内部发展出丰富多样的适合乡土和本族的法规。这些在儒家伦理影响下制定出来的家训、家规的广泛存在,是同样基于儒家伦理的公权力对于家庭私域很少干涉的根源所在。问题在于,经过100多年来沧海桑田的巨变,传统乡土社会和家庭构成已经不同以往。不仅一些家风、家规、家训失传,维系和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载体之一的聚族而居、邻里守望也逐渐消失。过去大人打孩子,孩子哭声稍大一些,族亲邻里就会过来劝架,把孩子带去自己家回避。现在的
30、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加上小区居民互不相识的现状,孩子如果遭到父母殴打,只能祈祷父母自己良心发现手下留情。但不断出现的悲剧已经显示,只靠祈祷,孩子受到有效保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于家庭教育而言,明晰家庭教育法的立足点,加强政府、学校、社会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加强立法,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已经势在必行。国家通过积极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对于家庭教育这一关键领域的干预和引导,重新凝聚起家国同构的传统,也正是现代文明的正确彰显。3. 4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探索提升地方立法能力水平的新机制新举措。建立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正式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地方
31、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建立,为完善家庭教育法立法决策、提高家庭教育法立法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建立立法项目责任制,以立法项目为单位,成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对项目推进情况的督查督办,实现地方立法力量的有效整合和工作质效的显著提高。建立地方家庭教育法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从县(区)直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中选择若干单位建立地方家庭教育法立法基层联系点,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倾听基层群众的社会诉求和立法需求,及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好汇聚群众智慧。第四章总结著名的教育家斯
32、托夫人说“伟大始于家庭”O家庭教育不仅关系到家庭的福利和个人前途,也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国家竞争力的维护。家庭教育已经走出了法律的空白,进入了法治时代,这不仅体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能够有效地弥补教育保障和服务的不足。本文对于我观的家庭教育的时机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未完善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理论建议。参考文献孙艺格,曲建武.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演变、特征及展望J.教育科学,2020,36(03):91-96.魏衍,李海云.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研究J.教育评论,2020(05):56-61.陶琳.学前教育立法中的家庭义务研究J.现代中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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