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整体评价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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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整治项目整体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土地开发整理条例、XX省XX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整治项目整体评价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XX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第四条省国土资

2、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各级土地整治机构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承担项目管理中的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直接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实

3、施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的工作相应由市级承担。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XX应按XX、省XX的规定,切实担负起项目立项、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抓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XX应切实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矛盾调处等工作。第六条承担项目测绘、可行J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备案。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负责备案管理和诚信考核工作。第七条对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定,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对项目主要设备和预制件实行集中采购的,应按XX采购

4、规定执行,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规定招标。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第九条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集约节约用地;(四)坚持农民自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五)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聚合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或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土地整治。第十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

5、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2、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3、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4、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5、县市区人民XX高度重视,组织实施能力较强。(二)具体条件1、土地整理项目整乡整村推进;自然条件与农业生产条件等基础条件较好;具备一定新增耕地潜力,应保证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不减少;有相关配套工程和资金,与相关部门工程建设计划充分衔接。2、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率原则上要达到建设规模的百分之六十;项目区坡度、开发前地类、土质等条件符合要求。3、土地复垦项目项目区为因历史原因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

6、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项目原则上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数据库中选取。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基本口粮田等重点区域。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整治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复垦,优先安排复垦方向为耕地的损毁土地复垦。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项目安排计划。(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步拟定申报项目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所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选址踏勘,初步确定项目区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四)省国土资

7、源厅组织实地核实后,确定申报项目区。(五)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可行tt研究报告(省XX已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除外,下同)。(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XX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XX,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县级人民XX出具项目立项申请。(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申报相关资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县市区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第十三条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县级人民XX

8、立项申请;(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说明;(三)项目可行J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四)项目区位置图、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万分之一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土地开发项目和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复垦项目除外);(五)可研报告附件资料。第十四条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后,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可行性和投资估算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准立项。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与审查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

9、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依据立项批复和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项目区现状测绘,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第十七条项目设计方案应广泛征求项目涉及乡镇人民XX、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项目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区公示。第十八条项目设计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第十九条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的需要。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三行设计。第二十条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负责项目

10、设计文本、预算文本、相关图件和附件资料的统一受理。第二十一条项目设计和预算资料上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中,发现项目测绘或设计成果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安排或核减建设规模。同时,对存在问题但予以保留的项目责令改正,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XX成立项目实施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关制度,明

11、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依据项目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审定。第二十七条项目施工分St次统一时间集中进行招投标,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根据项目预算和建设任务下达时间,规定每批次项目集中招标时间。第二十八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体确定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按规定选取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承担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项目标段划分应符

12、合相关规定,施工招标文彳牛确定的发标工程量必须与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完全一致。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分别与相关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第三十条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确定项目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

13、、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任务及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涉及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调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有权批准机关应进行实地核实,同意变更的由原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行解决。第三十四条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自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按规定追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第三十五

14、条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招投标工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稽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立项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组织村、组对权属界线现状进行指界确认,对拟拆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坐落等逐一进行登记。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组、村民意见,确认权属现状,并在权属现状(勘界)图、地籍资料上签字盖章。拟实施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需调整的,应组织双方村、

15、组签订同意调整权属初步意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整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逐一签订土地使用权调整初步意见。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阶段,凡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编制详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工程布局设计完成后,必须对新的权属界线予以定位,制作既有权属界线现状又有新权属界线的权属调整图。第三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公示、公告,无异议后上报县级以上人民XX批准。批准后,由乡镇人民XX组织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新的权属界线实施定位,埋设拐点界桩,严格按定位的权属实施工程。第四十条施

16、工前或施工中发现新的权属界线确因设计原因无法实施,需要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再次征得双方村组、村民同意,与村组签订变更协议。编写变更权属界线报告和制作新图件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一条项目工程完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新的权属界线和已拆建筑物土地进行验收,在新的权属界线图件上加盖权属确认章,制作权属、地类变更调直记录表,并协助和指导村组按签订的权属调整方案搞好土地归并、土地分配等工作。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新的权属界线及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四

17、十三条县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验收备案和实地抽S,其中土地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新增耕地面积确认。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XX和农业、水利、交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进行工程验收。第四十五条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

18、请项目初验。第四十六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对工程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土地整治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整、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开发项目)等工作。初验合格且完成相关工作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项目初验报告。第四十七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后,应及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实测图、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初验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工程监理总结、设计变更方案和批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开发项目)等相关资料。县级国土

19、资源部门还应按要求准备好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招标、实施、监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变更调查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据等相关资料,以备验收查询。第四十八条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设立验收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组下设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工程小组负责核查设计实施及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程后续管理及效益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财务小组负责核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会计账簿、原始凭据、资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财务档案管理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第四十九条验收组在审查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提交的技术评定意见、项目地

20、籍管理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第五十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对备案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而予以验收通过的,责令整改和重新组织验收,并不予备案。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第五十一条项目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行网络全面全程信息报备。第五十二条项目各阶段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各阶段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负责信息报备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确保备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第五十三条项目预算下达10

21、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信息报备;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对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季度报备,并于每个季度首月完成相关信息报备;项目验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阶段信息报备。第五十四条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各类信息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甚至伙同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中介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信息公布和反馈平台,及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受理相关建议意见。第五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W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人民XX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施工、审计等机构的诚信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从业管理。第五十九条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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