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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已于3月26日经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3月29日附件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特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2、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评估、审核及监督管理。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第四条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之一。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第五条矿山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
3、山。第六条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实施方案编制。所有新建矿山和大中型生产矿山均需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小型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二)实施方案备案。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及电子文档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4、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12月20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实施方案公示。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实施方案摘要应在企业门户网站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在建设方案实施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需延期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第三章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第八条申报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二)近三年未受到自然
5、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的;(三)矿山企业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四)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三年;(五)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差别化管控要求;(六)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其他先决条件。第九条绿色矿山申报程序。(一)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自评估报告,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送市级自然资源
6、主管部门审核。(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遴选推荐名单,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五)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复核并组织实地抽查部分矿山后,提出拟列入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实地抽查核查组由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2人。(六)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查,明确是否纳入名录库。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
7、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第十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库。通过发布遴选公告、机构申报、审查、备案等程序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相关专业。第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绿色矿山的政策研究、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复核抽查、监督管理、标准制定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的专家组中专家库内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8、。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一)绿色矿山申报表;(二)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三)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实施方案、台账、图片和影像材料等;(四)第三方评估报告;(五)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要求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一)矿山关闭、破产的;(二)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三)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四)因该矿山企业被列入我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
9、统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的;(五)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六)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名录的;(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第十四条每年定期开展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实地抽查核查,省级抽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o抽查工作可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核查或专项核查开展。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本级实地抽查核查,实现滚动全覆盖;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创建、遴选和实地核查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
10、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第十五条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对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需要签订合同的采矿权人,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第十六条凡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可享受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文件明确的矿产资源、土地、财税、金融、科技创新等鼓励、优惠、支持政策。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技术支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第十八条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第十九条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