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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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质量强区,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自治区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5个。若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第四条主席质量奖不向评审对象收取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市场监督管

2、理部门在现有经费中统筹安排,资助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第六条评审规则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自治区标准简口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等事项。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制定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计划、方案,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

3、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主席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第九条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申报动员、推荐工作,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动员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三)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

4、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第四章评审过程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报送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盟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

5、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一)材料评审。组建材料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组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二)现场评审。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质量管理实践、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过程结果等实地开展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和现

6、场评审分数。()陈述答辩。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分数。第十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第十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

7、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IOO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第十九条获奖单位获得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和实验室建设、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获奖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一条参与主席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

8、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主席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积极参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第二十七条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写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绩效报告,按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八条主席质量奖奖牌、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任I可单位不得伪造、冒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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