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442884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3.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一般按年度组织编制并实施。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和范围

2、、支持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各中央单位)作为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编报投资计划申请和汇总资金申请报告,提出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建议,督促有关方面按要求执行好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或本领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促进和加强社会监督。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

3、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特点、监管需要、工作流程和重点环节等,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第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第九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统一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第十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年

4、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加强纵向核对和横向沟通衔接,防止重复安排投资,并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第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督促指导有关方面区分轻重缓急选取前期工作满足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汇总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二条除建设和支持标准明确的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支持的中央本级项目等情形外,其他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的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其中,中央预算内支持的中央本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

5、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和支持条件的符合性;(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或与

6、投资计划合并报送。第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一)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以及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二)项目已经取得项目代码,并按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三)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手续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四)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需求合理,建设资金落实,符合地方的政府投资能力要求;(五)项目以前年度安排的资金不存在大量结转情形;(六)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政务失信记录;(七)符合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补充报送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第十七条对于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金额。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对合并批复的,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的标题和内容中明确批复资金申请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经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是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资金

8、申请报告,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年度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需求、资金来源、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按规定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二)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外,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有明确依据,建设

9、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且支持的项目量大面广,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逐一明确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可以通过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资金。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数量、投资支持总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负责分解。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支持标准、支持总额和工作要求等,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第二十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各专项绩效指标,组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指标或项目绩效指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章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

10、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补充报送材料。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项目建设工期和当年资金需求等,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规模。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后续安排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已下达投资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对于投资计划已下达2年以上其资金仍未使用完毕,或者投资计划下达1年以上仍有较大比例的资金未使用的项目,应当暂缓再次向该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并督促项目单位及其有关监管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并针对性解决,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

11、分年度推进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度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一次性下达项目全部中央预算内资金。第二十四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实施、转发下达时限、项目调度、监管措施、绩效目标。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还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原则上应当将投资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最终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方式。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有关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

12、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的项目合规性负责,并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投资计划分解落到的具体项目信息。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明确资金安排方式:(一)对于中央本级直接投资项目和资本金注入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在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二)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由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

13、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安排。(三)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由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视情况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安排。(四)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通过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安排。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明确后按规定时限尽快下达投资计划。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投资计划,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中央

14、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履行好切块和打捆项目的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单位应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投资资金。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直接将投资计划涉及的项目印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直接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等方式,提高投资计划

15、分解下达效率。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投资计划时,应当确定投资计划的绩效目标,并与投资计划同步下达给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在分解、转发投资计划时,应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对于分解转发的本级投资计划,应将绩效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第四章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二)

16、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投资计划,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范围内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三)调整投资应优先用于本专项、本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能跨省(区、市)调整;(四)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更新。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第三

17、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本领域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调度信息并按要求上传项目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监督管理的,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对投资计划执行

18、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地方,应当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励。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组织绩效指标评价,并根据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调整本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第三十八条对项目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执行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委、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资计划申请、编制、审核、下达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涉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审核、批复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严格落实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各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