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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Ill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第三条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部的经营班子成员。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项目,同
2、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第一时间组织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5%o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时,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七条项目部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并根据工程进展,项目安保部每月初制定项目负责人每月轮流带班计划。施工期间,每
3、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示。第二章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或转序施工时;四、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时。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
4、职责:一、检查落实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四、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第三章检查考核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1次,并在项目安全生产例会通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局、公司抽查。第十一条现场带班生产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
5、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生产规定,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第十二条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责令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举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附件1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项目名称:带班领导日期项目进程地点主要施工活动和检查内容问题和整改情况整改时限带班人签字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