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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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本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

2、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事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四)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

3、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首批评价对象,并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定期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条(评价频次)每年开展1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不超过12个月。第七条(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一定

4、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评价实施第八条(评价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九条(分值计算)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分为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二)计分评价。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

5、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实施按次处罚的,每次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分别计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评价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新调整的,相应评价指标从其最新规定。第十条(信用等级)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二)B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一90分;或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

6、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时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的,评定为B级。(三)C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一60分。(四)D级:生态环境信用分值40分以下。第十一条(初评公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D级的企事业单位,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评价结果前,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对公示的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

7、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人。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不计入核实时间。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用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减分。第三章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十三条(结果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动态调整)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后,企事业单位完成信用修复、需对

8、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开6个月内调整一次。第十五条(分类监管)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一)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二)被评定为B级的企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不变;(三)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适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四)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概率。第十六条(奖惩措施)生态环境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优先推荐有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

9、施。连续二年被评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C级的企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视情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约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性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名词解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包括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

10、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陕环办发(2015)91号)废止。附表1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一)序号信息名称信息类别信用分值1行政执法信息警告、通报批评-22罚款罚款金额WlO万兀-10310万元罚款金额W20万元-15420万元V罚款金额W50万元-305罚款金额50万元-506被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制从业-307被实施查封、扣押-308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409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5010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6011被责令停产关闭-601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受行政

11、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6513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6514司法信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3015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7016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连续三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1017连续五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2018省部级生态环境表彰+2019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扬+5附表2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二)序号信息名称信息类别信用分值1行政执法信息警告、通报批评一次-IO2罚款罚款金额Wl万元-2031万元V罚款金额W3万元-3043万元罚款金额-505除受行政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656拒不执行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657司法信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308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09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连续三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1010连续五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2011受到省部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表彰+2012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表扬+1013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表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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