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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的“小切口”式的行政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和人民意愿,也符合实践需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制定以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为指导,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全链条治理,侧重前端防范,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横跨电信、金融、互联网等多个领域的特点,对其发生的信息、资金、技术、人员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建设,深入推进行业治理、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
2、出台为有效预防、遏制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一、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出台背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呈组织化、链条化、跨地域跨国边境等特点。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社会问题,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虽然,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订刑法,增设罪名,对信息网络犯罪设置了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可以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予以及时有效的惩处。但是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规定分散、层级不高、针对性不强、缺乏系统性的
3、问题。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性法律,在金融、通信、互联网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健全、完善防范、管理制度,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予以综合的、全面的预防和遏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有针对性的快速出台。(-)主要内容及特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第一,首次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概念。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J以往电信网络诈骗是对此类犯罪的一种行为归类和工作惯称,并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限定。
4、现在通过上述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升格成为法律概念,明确了其涵义及行为特点,有利于将其与其他类型的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区分,对其进行准确鉴别,从而正确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第二,作为一部“小切口”式行政法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唯一的规制对象,立足于事前防范,以系统观念为指导,采用综合治理、全链条治理思维,对电信网络诈骗可能涉及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领域,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在经营活动和服务提供中防范、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应义务责任及有权采取的措施。同时设定了实名验证、客户尽职调查、识别收益所有人、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涉诈异常互联网账户检测
5、等制度和措施。第三,对现有行之有效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做法。如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的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劝阻机制等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为上述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保证了其合法性和程序的严谨性。第四,完善了处罚层级。在根据刑法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惩处之外,本法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规定了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以及计入信用记录、限制出境等专门的措施,严密了惩治法网、完善了处罚层级,实现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和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全面打击和严格处理。(三)两点简要说明第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
6、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对于自身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在公法领域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之外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二者并不相互排斥;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是法律的
7、应有之义,也符合基本的法学理念。所以,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规定内容并非是法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定,而是属于一个提示性、注意性的规定内容。第二,就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说明,对于上述内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只有在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后者的规定。二、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一)明确了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公安机关牵头统领的地位和职责本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
8、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这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牵头统领的地位和职责。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根据本地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点也发展区级及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制度,督促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统筹、组织、协调上述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工作。这无疑改变了以往反电信网络诈骗由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可以汇合多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合力,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综合、全链
9、条地治理。(二)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社会信用记录制度;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这是法律赋予部级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公安部主导、参与完善、制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机制,应严格遵照
10、执行,全面贯彻落实,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便于相关制度、措施、机制的有效落实和执行。()赋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工作权限,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工作权限。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时,有权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地技术支持和协助;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
11、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对上述工作权限和要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依
12、法行使、严格落实,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权限,积极防范、有效遏制、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四)规定了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本法设定了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几类违法行为,具体为:1 .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2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相关设备、软件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3 .对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法律列明的支持或者帮助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 .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非法行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
13、上述卡、账户、账号等非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查处涉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首先应考虑适用其相关处罚的规定。(五)增设了禁止出境行政强制措施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这是在国家法律中首次增设禁止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决定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适用对象为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适用依据是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执行部门为移民管
14、理机构。三、公安机关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理解问题在行政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行政主体的级别限制,使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表述并不鲜见。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法律没有明确,学理和执法实践中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前者认为:这一规定仅是指在形式上设有区级行政区划的市;后者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指具有地市级别的市,不论是否设有区的行政区划,即不仅包括设区的市,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区级以上政府。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一般采用广义的解释。这一解释也为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所采纳,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
15、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固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故,我局在适用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可以由各分局决定“不准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二)对第三十五条的理解问题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J该条规定中“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范围目前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16、条中,将“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规定内容,根据法律概念同一性原理,对于国家有关规定的上述解释同样也应该适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是指根据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机制中设定的主体、程序进行决定或者批准,具体规定内容需要根据国务院下一步制定的具体机制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是公安机关今后开展防范、遏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所以,亟要提前全面学习、准确掌握、深入领会,并在今后工作中用足、用好相关规定内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工作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牵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处罚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