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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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过程,公正、公平、客观地反应教学质量信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通过检查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评价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为教师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提供依据,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条考核对象是承担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兼课教师根据其所任课程由所属教学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教学单位教师总数。外聘教

2、师根据其所任课程由所属教学单位进行考核。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学指导委员及教学督导委员为成员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考核细则及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报送本单位评价结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教学质量考核内容主要

3、包括以下部分:(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教师从事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承担教学任务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顾全大局,团结合作,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等情况。(二)业务水平:考核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创新能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及深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效果的能力,实验实践教学的技能等。(三)工作成绩:考核教学工作中的实绩。包括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完成工作量情况,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材建设、实验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所取得成绩。(四)教学档案:考核基本教学文档,学生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及试卷等所有教

4、学过程资料的规范性及评价合理性。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七条教学质量考核体系由学生评价、同行(督导)评价及教学单位综合评价三部分构成。(一)学生评价主要是指学生网上评教。学校组织学生通过教学信息服务平台对每学期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教师授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学生网上评教一般在每学期第14T7教学周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情况予以确定。学年学生评价成绩为两学期网上评教分数的平均值。本学年内只进行一次网上测评的,则该次测评成绩为其学年学生评价成绩。教师学年学生评价成绩由教务处向教学单位提供。(二)同行(督导)评价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及同行教师组成评价小组(不少于3人),在相互听课的基础上

5、,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被听课一次。教师同行(督导)评价成绩为评价小组成员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三)教学单位综合评价由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并根据考核标准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教学单位综合评价成绩为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成员评价分数的平均值。第八条每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由学生评价、同行(督导)评价、教学单位综合评价三部分构成,占总成绩的比重分别为40%、30%、30%,每一部分的评价结果均按百分制给出评价分值。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公式为:Y=O.4X1+0.3X2+0.3X3其中,Y为教学质量考核总成绩;Xl为学生评价成绩;X2为同行(督导)评价成绩;X3

6、为教学单位综合评价成绩。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九条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等级。按照关于做好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全校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15%o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考核优秀名额以教务处公布为准。第十条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人员应满足下述条件:(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二)教学质量考核总成绩排名本教学单位前30%;(三)服从教学单位和学校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四)教学档案(基本教学文档,学生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及试卷等所有教学过程资料)齐全、规范。

7、(五)学年调课小于6学时(因病、家庭成员重大变故除外);(六)学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第十一条学年内,在学校组织推荐的教学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和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可由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酌情认定为优秀等级。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一)教学质量考核总成绩小于60分;(二)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第六章考核程序及时间第十三条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在第二学期期末进行。第十四条教学质量考核分为教学单位考核和学校审核两个阶段进行。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应通过学生评教、同行(督导)评价、查阅教学资料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效

8、果,并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考核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将考核等级结果报教务处,原始材料由教学单位存档。第十六条教务处加强对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同时对获得优秀等级的人员,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抽查、审议,拟定教学质量考核各等级人员。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公布优秀等级人员。第十七条教学单位报送的优秀等级人员,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则取消教师优秀资格,并在下一学年等额核减该教学单位优秀指标。第十八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公示制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议申请。第七章考核

9、结果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质量考核优秀奖”,为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师颁发证书。第二十条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进行待岗培训或转岗。第二十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教师评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及其他教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情况,将作为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若有兼职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在当学年教授多门课程,且这些课程分属于不同教学单位,按教学工作量多的课程归属教学单位。第二十三条军事教研室、创新创业教研室、普通话教研室建立同一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其它教学单位。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XX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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