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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本科)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被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外国公民。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与境内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修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但修习课程应按照先基础、后专业,由浅及深,循
2、序渐进的原则,事先提出修习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条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如果考试不及格应该重修,重修课程要按规定交费。第七条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照教学计划与在校的其他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和保密规定。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免修后所造成的学分不足应以全校公共选修课弥补。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可免修的具体课程为:1 .思想概论(修读法学类专业的除外)2 .政治经济学原理(修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专业的除外)3 .哲学原理(修读法学类专业的除外)4 .5 .思想道德修养6 .形势与政策7 .军训及军事理论8 .职业生涯规划9 .就业指导第九条申请免修的程序为:学生在每学期第1-2周向所属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第十条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难以满足专业学习要求的学生,应当参加必要的汉语补习。第十一条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英语,其他国家留学生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参照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