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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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药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省级(含中央)中医药事业发展重点任务,支持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提升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2、金”)。第三条中医药项目主要包括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与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等内容。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福建”建设、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

3、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

4、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遴选确定。省卫健委结合国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等,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指南有

5、关内容。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卫健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各设区市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内容,省级不再重复补助。省财政厅审核

6、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补助标准是否准确和测算结果是否存在技术性错误。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具体内容和补助标准按中医药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清单(详见附表)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国家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任务、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等有关要求适时调整。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按照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7、%o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收到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卫健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由省财政厅报备财政部同意后,会同省卫健委下达资金,确保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

8、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用材料购置、人才培养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咨询、宣传、委托业务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补助。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地卫健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中医药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第

9、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七条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第十八条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

10、财政厅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

11、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延续期限。中央财政资金实施期限及评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福建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8)15号)同时废止。附表中医药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明细表项目内容补助标准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列入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国家资金标准补助(2021年、2022年分别补助1060万元)列入省级中医应急医疗队伍项目依托单位,补助资金不超过IOOo万元,分年度补助国家中医优势

12、专科建设每个专科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十四五”医疗“创双高”财政补助的专科可以纳入建设项目,不重复补助)省级中医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每个质控中心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当年有特殊建设任务的,另予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中医蛇伤救治能力建设省蛇伤救治中心每年补助20万元,当年有特殊建设任务的,另予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蛇伤救治二级工作站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分年度补助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两专科一中心)每个不超过100万元县级中医院综合能力提升每个不超过100万元中医薄弱专科能力提升三级中医医院每个专科(老年病科、中医护理、制剂室等)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二级中医医院每个专

13、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三级中医医院每个科室(感染科/发热门诊、呼吸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二级中医医院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分年度补助中医院设备购置三级中医医院不超过500万元,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不超过300万元,分年度补助共享中药房及中药配送服务每个不超过150万元中医康复能力提升三级中医医院康复科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二级中医医院康复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分年度给予补助中医治未病能力提升三级中医医院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二级中医医院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精品中医馆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补助中医药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继承人按照国

14、家资金标准补助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和第二届全国名中医传承工作室按照国家资金标准补助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按照每个不超过25万元补助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列入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按照每个不超过50万元补助,列入省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按照每个不超过30万元补助中医药重点学科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照每个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按照每个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省级老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列入福建省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按照每人不超过3万元补助,列入省第二批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带徒

15、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按照每人不超过1.8万元补助名中医访问学者按照每人不超过2万元补助省中医药科研课题按照每个课题不超过10万元补助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省青草药开发服务中心、中医药重点研究室等平台按照任务量参考市场评估价补助中医药特色骨干人才包括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领军人才、中医临床优秀人才、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人才、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西学中骨干人才、中医药创新骨干人才、中医护理骨干、中医规培、全科培训、中医药管理人才,中医药文化传播人才、执法人员培训,参考国家资金标准补助及市场评估价补助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适当补助非中医类

16、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按照不超过IOO万元的标准补助畲族医药传承发展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补助中药质量提升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及质量保障按照国家资金标准补助(2021、2022年分别补助200万元)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按照国家资金标准补助(2022年补助100万元)中医药古籍保护和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古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整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适当补助中医药文化宣传等中医药文化传播、创制中医药文化传播产品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适当补助中医医疗服务统计监测与信息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适当补助,对列入县域中医辅助诊断系统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单位,按照不超过50万元补助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和督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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