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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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办、

2、后勤发展总公司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二章申诉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如因不可抗力,未能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核查属实后,可以提出申诉。

3、(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八条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系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第九条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系、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二)申诉事实及理由。(三)申诉请求。第十条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或处理部门,应当自

4、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部门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并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三章受理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十二条原处分或处理部门逾期不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要求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开始复查。第四章复查第十

5、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作出复查决定时一,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且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当自己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述案件是申诉人、关系人者,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或处理部门。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第十五条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处理)部门的记录资料,应予以保密。第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6、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需变更的,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审批发文手续。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需重新发文的,由学生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八条复查期间处分或处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书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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