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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校要求,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重新处理之行为。学生对学校的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诉。第三条学生要遵循尊重事实、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
2、教育的学生。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能与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行使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复议、调查、听证、作出复查结论等职能。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财务处、保卫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第三章申诉与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
3、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一)学校对学生本人的学籍及收费等权益作出的处理决定;(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违纪纪律处分。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有效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证据及请求;(三)申诉人本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委员会复议。(二)退回重新提交申请。申诉材料不齐备
4、、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诉学生在3个工作日按要求重新递交申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递交申诉材料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围为下列情形之一:1 .超过规定申诉时限的;2 .申诉人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3 .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第十条对于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较为特殊或复杂的情况,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申诉学生本人有要求申诉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的权利。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诉学生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诉学生、被申诉部门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四)申诉学生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3个工作日之内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并及时告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第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第四章调查与审理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一)调阅、复审学生处理、处分相关材料;(二)约谈涉及学生处理或者处分事宜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四)对认为不清楚的事实和证
6、据,作进一步调查;(五)确有必要时,可决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六)作出复查结论或提出建议。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否公正、公平;(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处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四)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议时,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申诉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应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如下复查结论:(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处理明显不当或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申诉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撤回申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委
8、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即终止申诉受理及审查工作。第十九条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五章听证会规定与程序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二十一条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委员担任,出席听证会的委员不得少于3人。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证会笔录,提交申诉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三条申诉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委员应当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会的申诉委员会成员;(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是否有需要回避的委员;(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四)被申诉人代表陈述;(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