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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第四条
2、(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
3、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第八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二)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升规提质。鼓励规下工业企业扩大规模,积极升规纳统,助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
4、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协同,推动中小企业获得数字化赋能、绿色化改造、政策咨询、融通创新、创业辅导、投资融资、技术支撑、检验检测、实验验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第九条(除外规定)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十条(支持方式)专项奏金采取奖励、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支
5、持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政策服务“免申即享”。(一)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二)资助。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区级配套)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评审第十二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明确支持的重
6、点领域、重点方向等内容,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三)经营情况良好;(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笫十四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四)经营规范,具
7、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报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专项奏金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第五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笫十七条(预算编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
8、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第十八条(预算执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综合平衡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专项资金预算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第十九条(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及时并按
9、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条(拨款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绩效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促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探索专项资金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做好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
10、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