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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摘要:客观性证据是一种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新分类,其外延要大于实物证据。在现行的证据审查模式中,依靠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的倾向比较明显,相对于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复述案件全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稳定性和牢靠性较差,简洁出现真伪难辨的状况。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一项困难的、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回溯性相识,其本身必定包含着人类相识的主观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要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即由以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的审查模式的转变,推动被告人由追诉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完善证据补强规则。
2、关键词: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证据补强规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提出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看法(以下简称最高法看法)中也有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切实变更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留意实物证据的审杳和运用。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基石,无论重新谛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还是变更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都反映出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由传统的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向以
3、实物证据等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转变。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特长重在对冤假借案的防范和订正,能够倒逼办案机关变更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办案思维惯式,进而提高其办案实力与办案水平。此外,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不仅有利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也有利于夯实全案证据的证明体系,在此状况下若仍旧达不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刚好进行疑罪从无的处理,进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的落实。一、现行刑事诉讼中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的弊端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特地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查明犯罪事实、追求和
4、惩处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1无论是杳明犯罪事实,还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进而惩处有罪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公民的人权,都离不开对刑事诉讼中通过调取、收集得到的证据进行申爸与推断。这种由公安、司法人员综合全案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推断的固定方式与方法,就是证据审查模式。2长期以来,迫于实践办案的须要,我国公检法机关形成了一种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与办案模式,即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主要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进行,并且把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3而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种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正是刑事诉讼所须要警惕和留意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5、不能轻信口供,更不能仅凭口供定案:最高法看法中也有对于口供不能单方面定案的类似规定。但长期以来,立法的规定和办案实践的做法,好像趋向并不相同。结合国内外证据学的基础理论,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增加一项新的证据分类,即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其划分标准是证据内容的牢靠性与稳定性之差异。4但在实践中,人们简洁将客观性证据与实物证据混淆,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客观性证据不等于实物证据。有学者依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牢靠性程度的不同,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8种证据进行了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使得客观性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范围有肯定交叉,但是,客观性证据的范围要明显大于实物证据的范围。客观性证据包
6、括:物证、书证、鉴定看法,勘验、检查、分辨、侦查试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依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应当归为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杳等笔录在内的证据均属于实物证据。一般来说,在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划分中,物证、书证这些有着详细物理材料载体的证据应当属于实物证据,但将勘验、检查等笔录也归属于实物证据,理论界有着较多争议。对于勘验、检查等笆录,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勘验、检查等笔录是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实地查看、检险、调查后形成记录,通常表现为肯定的书面材料、照片、绘画等;另一方面,勘验、检查等笔录的内容是对有关场
7、所、物品、人身、尸体状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归为实物证据。5251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之载体的证据,须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来获得其所驾驭的证据信息。7依据该定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中,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内的三种证据均应为主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是带有深刻时代印记的产物,在人类刚刚由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时,生产力水平还较为低下,摆脱了神示证据的做法,司法证明方式走向了人证证明,这比神示证据证明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但也存在较多的弊端。人证证明,即主要依竟与案件相关的H然人以言词的方式作出的证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证人的界定范围较宽,被害人和被告人
8、都可以作为证人,因而实践中的主观性证据多为证人证言:而在我国占代,就有着罪从供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做法。因此,无论是中世纪的欧洲,还是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中,对于口供都极为依靠,刑讯逼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常见的讯问手段。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杳与办案模式之所以受到较大的重视,是因为与其他任何证据相比,无论是通过被告人的H我供述,还是通过案件发生时第三方证人的证言,都能够从不同的角度还原案件的事实或者全貌。对于这种还原或是包述,甚至根本不再须要专业人士的分析、推断或解读,案件的事实全貌就可以水落石出。但案件的事实全貌并不等于案件的事实真相,真相属于相识论的范畴,不能仅凭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就单方面判
9、定,假如仅凭口供定案,案件的牢靠性与真实性都将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弊端:一是市口供等主观性证据,轻实物证据等客观性证据:二是以IJ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与办案模式过于依麓主观性证据,其牢匏性与真实性较差;三是过于依靠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可能会忽视对其他客观性证据甚至是关键证据的收集、调取、鉴定、审查和推断。湖北余祥林案忽视了尸体的DNA检验,就是这种审查模式弊病的详细体现。7客观性证据较实物证据范围较大的焦点在于鉴定看法上。依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鉴定看法当属于言词证据,因为鉴定看法是鉴定人以书面陈述的形式对案件中的特地性问题发表的看法或看法,实质
10、上仍是一种认证;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看法是由专家证人做出,专家证言或专家看法也是证人证言的一种5251.在对鉴定看法进行主观性、客观性划分时,同样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鉴定看法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地性事实问题提出的分析认定看法,用以解答事实认定问题,属看法证据,可归结为主观性证据,如关于死因的法医学鉴定看法。8但笆者认为,从证据内容的稔定性与牢靠性程度来看,鉴定看法虽然在本质上属于看法证据,但是相较于口供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主观性证据,鉴定看法的做出须要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符合科学技术揭示的真相,在特定状况下还要运用现代科学设备,其虽然是看法证据,但并不仅仅是鉴定专家的主观臆测与简洁推断
11、。最为关键的是,鉴定看法做出后,无正值理由、非经特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这与口供等主观性证据随意性大、可随时否认与更改的特点迥然不同,鉴定看法的稳定性和牢匏性明显强于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因此不应将其纳入主观性证据的范畴。二、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所包含的主观性相识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是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即案件事实,有且只发生一次,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任何侦杳、审查等工作来认定案件事实、发觉客观真相的活动,都是回溯性的相识活动。从相识论的角度来讲,这种案件事实还不能同客观真实划等号,因为哪怕是亲眼目睹了案发犯罪的全过程,或是监控探头全程对犯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也无法窥探到
1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活动。而后来经审讯得知的犯罪动机或缘由,归根结底已经是二手的了,通过语言所描述的内心活动或犯罪动机已经或多或少地掺杂了主观因素,已经不能同案发时的客观事实划等号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具有相对有限性,肯定历史时期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新式侦查技术的出现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社会在不断进步,我们以现在的眼光去谛视以前办理的案件,占代的且不论,就拿美国洗冤工程通过DNA技术订正的300多起冤假错案来说,在DNA技术运用于司法证明实践之前,这些案件的办理好像是合法正值的,但依靠新的技术发觉这些案件是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很难说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些案件的办理已经做到
13、了客观真实。客观真相则不同,真相属于相识论的范畴,它须要人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收集证据,并通过一系列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去审查、推断证据后而得出结论。客观真相就是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苦苦追寻的回溯性相识,这个过程不仅须要侦查人员全面、客观、细致地收集证据,还须要其他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学问进行演绎和推理,从而审查、推断证据,在特别状况下,还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的探讨方法,进行案件的模拟或侦查试验。但由于人类在肯定历史阶段的相识实力具有局限性,对于案件真相的发觉与查明并不肯定能够达到纯粹客观的程度,所查明的真相也不行能同曾经发生过的事情一模一样。此外,一T个人心目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便是同样的案
14、情,经办人员不同,也会对案件真相产生不同的相识和理解。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一味地去追求客观,不仅会忽视相识论的基本原理,也会同诉讼的价值取向不符。不过,纵然办案人员对同一案情有着不同的相识,但其共同点在于:假如通过法律程序查明真相,通过法律进行检验,并据此定案,则这个真相肯定是最接近事实。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要求我们在相识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去查明案件事实、揭露案件真相。事实和真相牢靠还是不行匏,关键要看对证据如何进行取舍和推断。之所以强调客观性证据,是因为刑事诉讼对于事实的认定本身就是一项困难的、对过去发生事实的一种回溯性相识,其本身就必定包含着人类相识的主观性。假如过分看重主观性证据对于
15、还原案件全貌的作用,而轻视了其虚假性、不稔定性,进而忽视或怠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客观性证据,就简洁产生一种形而上学的相识,从而造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部分、片面查明,也简洁诱发冤假错案。近年来,在我国订正的一批闻名冤假错案中,对于以实物证据为主的客观性证据的忽视、怠于收集甚至片而理解,是这批冤假借案发生的重要缘由。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在于认定被告人所面临的指控是否能够成立,从而对有罪的被告人进行惩处,对无罪的被告人进行人权保障。而诉讼证明的过程是对全案证据进行甄别、审查,进而揭露、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审查模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应运而生,它要求证在法庭、
16、辩在法庭、判在法庭,因此,证据审查模式应当刚好转型,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须要。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路径1.实现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的审查模式的转变从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的转型,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不是用客观性证据取代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口供等主观性证据有着非常主动的作用的,因此,转型的重心在于证据审查的模式,而非全案证据数量上重心的转变。但是,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是要摒弃传统上从侦查阶段便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变更过去那种只留意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严峻忽视甚至隐瞒
17、、怠于提取其他客观性证据的做法。详细来讲,实现从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转型,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思路。一是充分收集和运用全案的客观性证据,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有意、怠于收集重要证据,或是明显疏于提取重要证据,以及为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躲藏、伪造或毁灭有关客观性证据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办案责任制严格追求其责任。二是必需科学说明和运用客观性证据,防止说明过度、说明不足或是错误说明。从近年来订正的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收集到的物证本身没有问题,物证作为缄默的现场知情人并不会作伪证,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物证的运用不当、说明过度、说明不足或错误说明。三是重视新型证据的运用,不断提高办
18、案实力与水平。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办案人员应当与时俱进,刚好学习、驾驭该类证据的特点和功能,让这类高科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刚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既要重视控方提交的全案证据,也要留意辩方提交的全案证据。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和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更新,当事人双方对抗的因素也被引入到我国刑事庭审中,因而应当市视双方提交的全案证据,在庭审质证、辩论环节利用客观性证据对主观性证据进行检验,对于控方提交的有罪证据要重视,对于辩方提交的无罪证据也要重视。2 .推动被告人由追诉客体向诉讼主体的转变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地位,而是作为被追
19、诉、被打击的客体进行对待,因此,实践中易发生不敬重被告人人权,甚至为了追求被告人有罪的判决结果,不惜以忽视、隐瞒、躲藏重要证据的方式,来对被告人进行追诉。对于被告人主体资格地位的重新相识与观念转变,从根本上与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是一脉相承的,因为实践中被忽视、隐瞒、躲藏的重要证据大多为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如DN的鉴定看法等。只有充分敬重并相识到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并对其人权供应制度上、司法上保障,才能为证据申行模式的刚好转型创建条件。单方面追求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忽视其应有人权的保障,简洁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敬重被告人主体资格地位,在证据审态模式方面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20、:首先,侦杏机关应当全面调取、收集证据,变更口供至上的做法,即在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时,也要留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收集和保管;其次,公诉机关应当刚好引导侦杳,全面审核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要刚好提示、引导侦查机关对遗漏的证据进行提取,刚好解除侦查机关出示的法证据,对于有证据证明对犯犯嫌疑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刚好变更:再次,审判机关应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发挥审判的终局性和制约性作用,利用以审判为中心的优势对侦查和公诉过程形成制约,对于经正常的审理程序仍旧达不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刚好宣判被告人无罪,使之发挥冤假错案防范的域终一道防火墙作用。3 .完善证据
21、补强规则证据补强规则主要指的是对口供的补强,即只要被告人的口供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必需有补强口供的证据。9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口供等主观性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过于依靠口供、为了获得口供而致刑讯逼供现象频发。因此,应当强调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对I供的补强作用,在我国明确规定证据补强规则,逐步扭转实践中由供到证的惯用做法。补强证据规则在英国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对此均有规定:与英国相比,美国的证据补强规则更为严格,对于特别犯罪如叛逆罪、伪证罪、性犯罪、共同犯罪等除主要证据外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10除此之外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就口供的补强证据要求作出
22、了规定,如口本宪法第38条也有着仅凭口供不能定罪科刑的规定。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规定中,也有着凭被告人自白不能单独定案的原则。11证据补强规则是一项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其最明显的特征在于提示司法裁判者不能单凭口供定案。我国也有着类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表明,在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要有其他的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补强。但是,仅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还很难说在我国已经确立了证据补强规则,而是应当叫做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12构建并完善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23、是要明确补强证据的范围,明确规定没有证据实力的证据,不能作为补强证据。此举能够规范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以一纸证明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等行为。二是要明确规定哪些证据须要补强,如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为实力人所作的与本人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完整的会计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第印件、复制品及照片;无正值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共犯的证言:某些孤立的或存在疑点的证人证言等。13三是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对于重罪案件,不仅应严格规定被告人口供须要证据补强,还要严守证明标准,达到解除合理怀疑的
24、证明程度。四是应当设立补强证据优先审查的程序。目前实践中采纳的由供到证、围围着口供找证据的做法,简洁蒙蔽人、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而在证据审查推断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从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入手,采纳与由供到证反其道的由证到供的方式来检验案件证据体系是否牢靠。参考文献: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2吴轩.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初省思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6):27.3闫召华.口供中心主义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4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1):8.5樊崇义.证据法学V.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6樊崇义,李
25、思远.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J.南华高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5.7何家弘.迟到的正义一一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V.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60.8沈立国.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J.行政与法,2014(11):107.9陈光中.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75.10沈志先.刑事证据规则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06.1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13:208.1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探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7.13金楷.立法应明确需补强证据的范围J.人民检察,2006(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