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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德市中心城区危房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危房处置工作,进一步消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房,是指经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并在广德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D级的房屋。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的所有危房处置,不包括构筑物和临时建筑。本方案市中心城区范围在广德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东至无量溪河,南至光藻路,西至西外环,北至宣杭铁路范围)。第三条本办法危房按处置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类。甲类:属家庭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乙类:属家庭
2、非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丙类:C级或局部D级危房。第四条桐讷街道、升平街道、祠山街道、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房管中心和市征管中心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障危房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危房处置工作程序与方式第五条处置程序与方式(一)鉴定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2、鉴定机构须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同时为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申请1、满足以下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所在社区提出房屋处置申请。(1)被处置房屋须权属明确无纠纷;(2)被处置房屋所有权人须自愿申请;2、社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
3、关资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危房,须经所属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经集体研究,符合危房处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危房户基本信息和房屋情况在街道、社区公示栏和危房所在区域内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危房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市房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联审。(三)甲类危房1、由全体产权人提出申请,根据房屋产权类型如实填写危房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承诺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置规定。2、危房处置申请由市房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审,呈报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会议讨论研定并批准。批准的危房处置
4、申请人需与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领导组签订危房处置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3、市国投公司依据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危房处置方案提供不动产产权调换的区域及房型供申请人选择。4、市征管中心依据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危房处置方案筹集危房处置资金,危房处置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来源纳入城区房屋征迁项目资金保障渠道统筹。5、房屋产权“以旧换新”调换:申请人调换安置房置换标准为:按拟处置正房总建筑面积(有产权证的以产权发证面积为准)1:1比例置换。申请人按照签订危房处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当时可供选择的房源中自主确定安置房的具体楼层、户型、面积和套数。安置房源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
5、的剩余零星安置房。6、货币补偿。申请人实行自行报迁,其危房处置房屋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停产停业、搬迁和临时过渡等均不予补偿。土地及建筑面积补差、安置房办证等事项参照广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有关条款执行。处置协议签订后,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协议约定先行支付70%处置资金,剩余30%资金需在完成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予注销且房屋钥匙交予拆除(净)后方可进行结算。7、申请人签订危房处置协议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其地面建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拆除,并将土地进行平整和硬化,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解决并纳入预算安排。8、在危房撤离处置期间,统筹考虑利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性住房、非国家任务的安置房小区富余
6、房源予以临时过渡。(四)乙类危房1、由产权人对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房屋同时非产权人唯一住宅的房屋,提出处置申请,并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审,呈报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领导组批准。2、房屋产权“以旧换新”调换。申请人调换安置房置换标准为:按拟处置正房总建筑面积(有产权证的以产权发证面积为准)1:1比例置换。申请人按照签订危房处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当时可供选择的房源中自主确定安置房的具体楼层、户型、面积和套数。安置房源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的剩余零星安置房。3、申请人房屋产权调换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其地面建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封控或拆除,房屋拆除后应对
7、土地进行平整和硬化,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解决并纳入预算安排。(五)丙类危房1、房屋产权人持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局部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动产登记证明、维修加固方案等有关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进行房屋维修加固申请,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理意见。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申请房屋的维修加固方案规划情况,提出规划审核意见。3、房屋产权人持受理意见及规划审核意见、维修加固方案、施工合同等有关材料到其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维修加固方案进行施工,在其施工过程中由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施工结束后严把验收关并进行二次房屋安全鉴定。4、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或现场不具备维修加固
8、施工条件的丙类危房,可参照甲、乙类危房处置程序与方式执行。第六条积极探索以业主“自主更新”方式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可以采取原址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置换开展多种形式和不同规模的“自主更新”项目。第七条房屋处置拆除后,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处置拆除的房屋及其院落等占用的土地范围坐标测绘定位,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土地收储中心)上图标注;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加强对已处置地块的日常监管巡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违法搭建、圈地种菜等行为。对暂不便于拆除的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加强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对小规模成片可利用地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结合实际提出再开发利用方案。第八条特殊群体
9、保障被处置房屋所有权人属于城市居民,被处置房屋为甲类危房且原房屋合法面积在60肝以下的,给予每户400元m住房困难补助,补助面积按60门计算。被处置房屋所有权人属于城市居民,被处置房屋为甲类危房且同时符合广民社救字(2021)220号文件确定的低收入人口家庭,可叠加享受每户600元/nf低收入家庭补助,补助面积按60Itf计算。市住建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甲类危房户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市征管中心会同市国投公司、市经开集团在现有存量剩余安置房源中安排部分面积相近房源,参照安置优惠价格供上述特殊群体置换,置换安置房源套内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30m2o对选购安置房的,可参
10、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一)款享受相关购房消费补贴,但不再享受本方案第九条第(二)款相关购房安家补助。第九条购房补助(补贴)政策对被处置危房属于甲类危房的,在房屋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若被处置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可享受以下两项补贴、补助政策(仅限1套),资金由市政府统筹,拨付程序参照关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人口向城区集聚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补贴补助发放实施细则执行。(一)购房消费补贴:对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11f及以下的,按总房价设的比例给予购房消费补贴;面积在90而以上144及以下的,按总房价1.5%的比例给予购房消费补贴。(
11、二)购房安家补助:对所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予以一定补助,标准为800元11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且不超过144nf;原房屋合法面积不足100nI2的,补助面积可在原房屋合法面积上上浮30肝,且不超过100m2o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其共同生活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有其他住房或享受过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安置政策的,不再享受上述购房安家补助(补贴)政策。上述购房时间的确认,自签订房屋处置协议之日起算,截止日期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合同网签日期或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第十条未能提供产权来源的公有住房的处理1.未能提供产权来源证明的原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房使用人提出危房处置申请的,需
12、由原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居住使用人员身份,明确产权归属意见。2 .原已改制或破产清算、注销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宿舍居住人未能提供产权证明的,由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身份,明确产权归属意见。3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市属国有企业D类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属于小规模不可成片开发利用的地块,凭移交材料且调查权属明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予以收储。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因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产权人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一)房屋存有安全隐患,经街道、社区通知拒绝鉴定且不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拒绝采取有效地消
13、除安全隐患措施的。第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提交申请危房处置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的,予以及时纠正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鉴定报告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从事危房处置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房管中心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个案情况、未尽事宜由市房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报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领导组决定。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德市城区D类危房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政办(2024)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