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策略》69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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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遗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研究目录摘要I一、遗底继承制度概述2(一)遗嘱继承制度的内涵及特征2(二)遗Q国继承制度的构成要件3()遗嘱继承制度的价值5二、我国遗展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6(一)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没有明确规定6(二)多份遗Q国继承公证可能存在冲突6()夫妻共同遗嗯制度缺失7三、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策略7(一)明晰遗嘱人的遗嘱能力7(二)厘定多份公证iSQ厘的效力8()明确规定夫妻共冏遗嘱制度9四、结语10参考文献11文章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为遗嘱继承制度概述,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内涵、特征、构成要件及价值展开了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遗喔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分析

2、,发现我国遗窿继承制度存在不足:民法典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没有实质性规定,多份遗嘱继承公证可能存在冲突。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缺失。第三部分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策略,针对上述不足,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即明晰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厘定多份公证遗假的效力,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第四部分为结论,总结全文。选择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这一课题.旨在丰富关于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结果。通过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理论研究具有较大意义。关键词:民法典;遗嘱继承;遗嘱能力一、遗嘱继承制度概述(一)遗继承制度的内涵及特征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即遗嘱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怠愿处分自己的

3、合法财产.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取得遗产。继承由两个法律事实组成:立遗喝和立遗嘱人死亡。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有相同的回旋余地,但遗喔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限制。遗嘱制度的特点:1。被继承人生前有合法有效的遗陋.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展继承的构成要件。2.遗嘱继承直接反映了被继承人的遗愿C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法律上有效的遗嘱是在立遗嘱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只有在立遗辰人死亡后才会生效。在遗崛继承中,前一个方面起着重要隹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就无法表达遗展人的宾实意愿,也就不会

4、发生遗喔继承。而后者则是遗嘱继承的起始点。遗愿继承是遗喔人的最后意愿和遗嘱的直接表达。遗喔继承有别于法定继承。法律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体现了法律的惹志,也可以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从这个角度来春,遗强人的意愿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来C在遗蝙继承的情况下,透强人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遗嘱人的意愿基本不受法律框架的约束。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认可超越道德、法律和伦理的意志表达,而且这种不符合规则的意志表达应该受到限制和管制。在遗嘱继承中.遗Q曷人在生前可以巨由分配继承物、股份和继承物的要求者,不受法律限制。在无遗底继承的情况下,法律直接确定了继承人的曲子

5、、继承顺序和份额.这是强制性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继承人只能是与遗嘱人有关系的人,不能自由确定。在这方面,无遗曝继承的关键是身份关系,而遗Q国继承则打破了这种限制。遗底继承的效果要高于无遗嘱继承的效果。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两个不同方面。纵观几千年的历史,从古至今,由于不同的传统习俗或历史文化背景,继承导致了这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只是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由于法定继承只适用于没有遗底或遗嘱无效的情况.所以当遗底继承不可能实现而适用法定继承时.遗嘱继承的“后位”优势就充分发挥出来了。由于遗嘱继承是遗嘱人更实息愿的体现.充分反映了个人的意愿.所以它对遗嘱人有优势.

6、因此是一种优先于无遗嗯继承的继承方式。从遗嗯继承的价值层面上来说,这是合情合理的。(二)遗继承制度的梅成要件1 .遗赠人死亡遗展是一种死因行为,遗嘱继承也是如此。遗赠人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权利时,就构成了继承。因此.确定继承人的范困是遗产分割中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继承法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对此做些探讨。遗嘱与遗陋继承生效之间有一定联系。遗赠人死亡后,遗赠人的自然死亡时间应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一致:目然人之自然死亡时间,以其死亡诊断书或尸体检验书为依据;并根据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时间对被宣告死亡的人进行判决。2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

7、时尚存遗底继承人继承之初尚且存续,这是遗熠有效的要件之一。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实旗上就是遗赠的效力问题。如遗赠人生前未死亡或推定死亡时,受领人亨有继承权,且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丧失对遗产的占有权.因此.该遗赠也应有效。遗圆继承人丧失了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能力,但仍具有一定的权利,如取得财产的权利、处分财产的权利等.而这些权利都是由他本人享有的,并不是由他本人所享有的.因此,当他死亡后,他的财产就不再属于他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遗嘱继承人自己的财产,这就是他的财产不完全由他本人支配。因此,对于遗嘱继承人而言,其与其他遗赠人一样,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当遗赠人为胎儿或死体时,该遗暂无效;

8、另外,在遗嘱继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遗赠是否有效也要以遗赠是否未结束为条件,否则遗赠就不会产生效力。3 .遗嘱继承人在遗赠设立后、继承开始前未丧失受遗赠权遗喔继承人于遗赠成立之后,继承开始之前是否失去受遗赠权是确定遗回继承人是否具有承担遗赠财产利益的同一个要素。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将遗赠设定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定。遗赠设立时,若受蜡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受遗熠权,则该遗照无效;但是,如果遗赠人已经明示原谅他或者仍然将他作为遗嘱继承人存在于遗展中,则遗嘱继承人不会失去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仍然有权承担这一遗赠。4 .遗赠人死亡

9、时遗赠标的属于遗产对遗赠标的来说,继承之初其仍然归遗赠人所有也是遗赠生效要素之一。第一,继承法第29条规定:“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据此.遗赠合同成立,即由继承人向愤权人提供遗赠标的物的物权性请求权和债权性请求权。在继承之初,如果遗赠标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非遗产的,该项遗赠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效。遗智人对遗赠标的和遗赠物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可以适用代位推定规则确定遗密人对该遗赠标的的占有、使用及收益。二是遗嘱人如果在继承之初就转移或毁损了遗赠标的,则被认为是收回了该项遗赠。三是遗赠成立后,遗赠标的物并不是遗产,而是继承之初如果遗赠人获得了遗赠物所有权则遗赠有

10、效,如果他仍然没有获得遗赠则遗赠无效。(三)遗继承制度的价值法学家限雷尔曼曾说:“法律本质上是各种价值的讨论;具他都是技术向魅。”从古至今,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一直围绕若法为什么存在、如何存在、能发挥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对人类有什么积极意义。一些西方学者汝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包括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在遗底继承方面,这些价值最明显地体现在自由和公平上。1.自由:透嘱继城制度的核心价值从字面上来说,自由就是为自己做决定的权利,没有约束和限制。它的潜在意义在于代表了人类存在的尊严。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自由应被视为最高价值。在遗曝继承中,自由的价值体现在决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强形式的自由、变更甚至撤销遗

11、嘱的自由。遗嘱的目的是给立遗嘱人自由处理他的财产。自然人可以利用遗竭决定继承人的选择,并为某些遗产设定条件或义务。就逐展的形式而言,只要法律允许并保证其有效性,遗竭人可以选择适当的遗嘱形式。遗嘱自由的价值还体现在遗展人在立下遗嘱后改变主意.希望修改或撤销原遗嘱的情况下。作为遗匾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遗嘱人可以修改或撤销遗底,这是维护遗底自由的核心。遗嘱自由的价值是对遗瞩人自由的、不受影响的意愿的肯定和尊重,这种意愿的表达完全是自愿的,并适应不断变化的怀境.据此,在不同时期可以表达不同的意愿.这也符合民法的自治原则。5 .公平:价值体现在对自由的限制公平的字面意思是公正和不螭不倚,公平正义一直

12、是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遗嘱继承的核心是维护人的自由,但遗嘱继承的公平价值是在遗嘱自由和社会正义之间寻求平衡。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立遗竭人不是智者,他总能在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息志。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大多数人的理性价值,一些“自由”必须受到限制。遗产的公平价值体现在对自由的适当限制上,这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逾越,否则自由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二、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对遗*人的遗修能力没有明确规定从遗闻继承制度来看.我国现行遗嘱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遗嘱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遗喔人的遗喔能力。民法典关于遗喝人遗嗯境力的规定指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

13、为能力人不爱立遗嗯.只有完全行为提力人才能立遗嗯。民法典表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猜神病人和I。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有限。如果结合民法典关于遗嘱人遗展能力的规定.目前民法典的实体性规定存在以下漏洞:一是没有明确规定肢体缺陷的盲聋哑人的遗嘱能力;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申报存在问题,前三种是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的权利。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必要遗产在总遗产中的份额,给法富向法判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虽权.可能导致判洌法与执法不一致。此外,民法典对设有生活来源、缺乏基本劳动的继承人提供特殊保护。(二)多份遗眼继承公证可能存在冲突继承遗嘱公证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表现在两

14、个方面;一是几份公证遗嘱可能会相互冲突,遗嘱人在办理业务时不受地域条件的约束。这使得随时随地申请公证成为可能,为撤销修改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多重遗展的风险。其次,遗竭效力存在冲突。公证遗嘱通常是为了传达真实意思,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立遗底人死亡后,遗嘱的效力很可能在时间的影响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立遗嘱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招被排除在外.立遗嗯人甚至可能面临继承权被滥用、丧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在立遗嗯人死亡后才能确定.所以也有可能原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会发生变化,需要里新确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立遗嘱人不受地理保置的限制,可以在执行地进行相关交易。这样就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去公证处,也可以做

15、撤梢和修改的准备,但是可能会有多个遗a(三)夫妻共同遗18制度缺失无论是过去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作为一部效力很高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提到夫妻共同遗嘱制度,而遗嘱公证规则作为一部部门观萤,只是筒单规定了这一制度。上位法的缺位并不能真正体现我们对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态度,所以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地位相当不利。民法典无夫妻共同遗嗥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但司法实设更符合传统民俗。民法典也没有明确否认夫妻共同立遗嘱。司法实践中,“男子立遗嘱时,很容易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所以侵犯妻子财产权的不在少数,这是我国遗底继承中的普遍现段。”如果采用夫者共同意志,可以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减少纠纷。三、我国遗

16、嘱继承制度的完善策略(一)明晰遗QS人的遗IS能力我国民法典没有详细规定身体有缺陷的成年人是否有能力订立遗嘱,也没有规定他或她如何订立遗嘱。事实上,法律在规范遗嘱能力时,主要是指遗嘱人的精神健康和年龄,如果身体受拂的成年人被认为精神健康,就应该有权立遗嘱。同时,法律也应规定身体有缺陷的成年人应如何立下遗瞩.并提供特别保护和璐颐。为了明确遗底人的权利和利益.法院还必须建立一个确定精神病人爱力的系统。如果遗喔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只要声明者知道订立遗嘱的后果,并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遗Q国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对遗懈的更改或构建存在争议,声称遗嘱有效的人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权威的医学结论。

17、就保护继承人而言,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特别储备金作出明确规定,这是现行民法典的一个不足之处。旃若社会环境的变化.国家必须建立适当的特别储备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限制遗Q国人的遗嘱行为,保护遗嘱人近亲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行为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利益。审查遗嘱有效要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遗嗯人的真实菽愿。因此,对遗喔能力的看法不应过于倡化.也不应在法律范围内限制太多,而应根据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认知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进行调整和改进。例如,年满18岁的成年人有继承权和立遗嘱的权利,而身体残疾的人应根据其特殊情况获得立遗嘱的权利,如果他们有意识,应在民法典中赋予他们遗嘱能力。此外,年满16岁而未满18岁的年

18、轻人,如果能够独立生活,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就应该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并应在法律上被赋予遗嘱能力。(二)厘定多份公证遗的效力在现实中.遗喔人改变其遗嘱的意愿可能是基于情况的变化O由于遗喔制约若遗喔人生前个人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并涉及整个遗产的分配,因此遗限人通常不会直接修改原遗嘱,而是订立一份新的遗嘱来重新分配个人财产。如果有多份遗嘱,在决定用联份遗嘱来处理死者的遗产时,第一步应该按时间顺序检查最后一份遗鹰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如果最后的遗竭没有完全反映遗嘱人的最后意愿和遗漏,就有必要检查先前的遗嘱和遗言,以使以最佳方式覆行遗嘱人的最后意愿和遗底。可以建立一个在线平台和数据库.解决公证遗嘱中

19、的冲突和矛盾.特别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公众的法制意识已经提高.公证已经成为俣护权益的冠实用、最普及的手段。建立数据库.一方面可以满足信息交流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工隹的效率。因此,通过同步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归档和备份处理,可以及时完成遗属的公证。在与遗嘱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也建议使用公证契约作为和解的形式,以确保符合要求和没有反对意见。现在社会逐渐老龄化,很多子女可能因为在其他地方工作而不能长期陪伴父母.导致社会上空巢老人的数量急国!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这就会引发矛盾。一些老年人为避免此类问题,不惜立下遗嘱。但是,如果有多份遗圆.则必须根据规则解决争议,如果公证处

20、不能解决,则需要进行法院诉讼。(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I制度我国民法典第1153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没有规定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是,在法院实践中,有共同遗嘱的做法。根据国情和继承法制度的发展,并考虑到俄罗斯的经览,应承认配偶共同意愿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可以作为连接因素C在随后的民法典关于继承部分的司法解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被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国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联合遗底的细节。立共同遗底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遗嘱形式的选径受到限制,不旎口头订立只问遗氏。口头遗嘱的使用应以必要性为基础。夫妻共问遗喔是在相亲相爱

21、的家庭关系基础上研商确定的。必要时.当事人很难具备适当出商的客观条件。即使后来中国增加了密封遗Q鼠也不应该使用密封的夫妻共同遗Q心在俄罗斯.必须宣读配偶的共同遗嘱.这与段封遗嘱的性质相反,即防止配偶一方因不知情或欺诈而同意对共同遗嘱的处迨。我国应借鉴俄罗斯的立法经验,将夫妻共同意志的有效性作为一个条件。夫妻共同遗源的内容应由公证员或见证人宣读,以解决夫妻双万的顾虑。第二,明确夫妻间共同遗愿的撤销或变更规则。丈夫和妻子可以在就他们的意图达成俗议后撤销或修改他们的共同遗底。如果协商不成,必须考虑不同类型的配偶共同遗喔撤销或修改遗嗯。如果共同遗嗯没有协商一致,那么配偶的共同遗际无效;如果共同遗嘱未能

22、达成有利于第三人的协议,那么只能修改配偶共同遗嘱中单独处理的部分。如果一万当事人死亡,幸存的一方只能变更或者撤销其财产处置的部分.死亡一万的遗底生效。第三,夫妻共同遗嘱公证的,除非双方明确拒绝,公证员应当宣读遗展内容并诳行录像.封存资料,以便发生争议时审盲。四、结语虽然我们的民法典已经生效,但在遗曝继承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和不足。如何解释漏洞以改善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之处,己成为需要解决的最紧迫问题之一。本文首先对遗底的概念、特征及形式展开了阐述;其次概述了遗嘱继承制度的概念、特色及成效;通过分析,发现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制度主体、制度内容及实质要件三个方面的不足,然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参考

23、文献H房绍坤.民法典中受遗赠人探析U1.当代法学2022.36(03):67.78.汪洋.民法典时代共向遗愿的理论构玷JJ.法商研究,2020.37(06):47-60.任江.民法典继承编遗嗯形式要件效力解释论IJ1.法商研究.2020.37(06)-74.陈苇,货海燕.论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J.河北法学,2020,38(I1.):3278.李静后位继承制度的独特作用和t比肮势J.中国法律评论,2020(04):192-198.网杨立新.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U1.中国法学.2020(04):88-108.71郑俏旧由价值在我国遗展继承制度中的定位与落实.法商研究.2016.33(02):141-149.|8|王照之.民法典时代遗嗯见证人制度完善探析叫.法制博览.2022(:123-125.戚晓熙.民法典时代的公证遗底价值IJ.中国公证.2022(03):52-54.110陈振言.民法典视角下的遗喔与公证实务J法制博览.2022(06):88-90.I1.1.王东平.遗喔继承相关问题对照研究J法制网宽,2021(22):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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