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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我法院普遍面临着“送达难”的现象。若想破解这一困境,那么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就需要进行变革,而电子送达则是该制度变革中的项内容。电子送达方式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至今,已经过r多年的实践发展,它具有高效、便捷等性质,从而受到法院的追捧。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时期,电子送达对送达质效的提高层面表现突出,送达成功率已有70%以上,极大地提高了送达工作质量与效率。然而我国现行的电子送达制度在理论上受到传统民事理论的影响,在立法层面上比较单薄,在技术实施上具有一定的阻碍,怎样缓解电子送达和传统民事理论的矛盾,健全电子送达立法规范,化解科技和
2、民事诉讼整合所带来的难题,从而更好地促进电子送达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现已成为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一个现实问期。关键词:电子送达;送达制度:程序选择权目录1引言22电子送达制度的界定与功能22.1 电子送达的界定22.2 电子送达制度的功能32.2.1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32.2.2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32.2.3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42.2.4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42.3 电子送达制度发展历程概述5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63.1 电子送达制度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冲击63.1.1 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矛盾63.1.2 电子送达效
3、率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63.2 电子送达制度立法薄弱63.2.1 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模糊63.2.2 未规范各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顺位73.3 电子送达制度技术障碍73.3.1 电子送达真实性校验机制缺失73.3.2 电子送达适用技术不成熟74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建议84.1 协调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理念84.1.1 回归对当事人的诉讼保障84.1.2 保证法院的诉讼中立性84.2 完善电子送达制度84.2.1 统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84.2.2 协调电子送达的适用顺位94.3 强化电子送达的技术保障94.3.1 确立电子送达制度的安全保障94.3.2 组建电子送达专业人员队伍10结论
4、IO参考文献I1.1引言我国民事诉讼的送达职货是以人民法院为主,故作为一种职权主义送达模式,法官在送达时可自主选择诉讼文书送达形式,因此,电了送达是属于法官履行诉讼指挥权的重要一环。但要注意的是,它与传统六种法定送达方式有一定差异,电子送达的实行无需案件法官或者法院作出决定,而主要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想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案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诉讼文书的权利。从电子送达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必然会出现案件法仃与当事人权利制衡的情况,因此,怎样平衡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便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确保电子送达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提升诉讼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深
5、入探究电了送达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2电子送达制度的界定与功能2.1 电子送达的界定关于电子送达的定义可以划分为电子和送达两部分。首先,送达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达为送达之目的,亦为送达之追求,送达是否成功.不但关系若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也在法律价值上关系若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0从送达所关系的主体来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会受到职权主义的影响,送达成为了一种以法院为中心、以法院为主导而启动的诉讼行为。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送达指的是法院向当事人提出诉讼行为,而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以及法院和法院间进行文书传送都不属于送达。其次,电子送达这一概念是以送达概念为基础,和电子诉讼一
6、样,电子送达并不是种独立设立的诉讼流程,它是凭借现代电子信息通讯技术协助来完成送达流程的一种虚拟形态。这里必须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即送达教体的电子化和送达文书的电子化,前者是后者的媒介。后者同样是电子送达有别于其他传统送达的另外一种特有性,也就是送达文书所表述的介质不相同,并不是纸质形式。针对民事诉讼送达当中对“电子”的定义,有些学者觉得无纸化送达相当于电子送达技术,而有些学者对电子送达的标准潦程进行r狭义定义,被认为是电子邮件,学者柳海亭将此定义为:“把司法文书变成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计算机设备内,并利用磁性或者具有相应特质的材料作为介质,借助电子、光学等方式或者类似方式产生、收发和存储司法文书
7、。这个概念充分解释了当前实时通讯技术的物理原理,基本符合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台的4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中对电子方式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这足以总结出这一技术要义。2.2 电子送达制度的功能2.2.1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电了送达撰脱了传统送达方式中空间与时间上的桎格,诚少了送达时间和人力成本,因此对法院来说,其制度功能在F节省r诉讼资源,带来/程序利益.,但是与传统送达方式不同的是,当事人因程序选择权可以对电子送达程序进行干预,而电子送达会增加当事人对电子账户进行检查的额外责任,增加其诉讼负担。因此既不益于法律原则的的实施,乂不利于电子送达制度作用的发挥。法院在使用电子送达时,应当将当
8、事人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保障与所获得的程序利益进行适配。笔者认为,电子送达方法的应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程序利益:此外,也能给予当事人电子送达时异议权或救济请求权,才能真正的让其诉讼选择权获得该有的保障.2.2.2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以往法院/法官主导型的送达方式不一样,运用电子送达要在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开展的,这就使汨受送达人对电子送达制度具有可选择性。在之前的送达原则中,当事人只能膨被动的接受送达根本没有自主权,法院有权对送达方式做决定。但电子送达规则迥然不同,惟有在当事人以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形式明确同意后才能应用虫子送达,受送达人有权选择适用或不适用.换句话讲,是指当事人
9、对电子送达有程序选择权。诉讼法学者们认为程序选择权既包括启动、参与过程中的独立选择,乂包括对参与过程进行有效选择。因此,电子送达制度的程序选择权,既要体现在受送达人对电子送达程序的选取上,也要表现在对电子送达程序暂停、转化的选择上。由于电子送达的适用需求受送达人要具有一定的条件I,因而,当受送达人认为其不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情况卜,也应给予其向法院进行程序转换的请求权“换句话来说,当事人不仅可选择电子送达的适用与否,还能选择在什么时候适用电子送达。2.2.3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它是由案件当事人开启,在当事人之间对立的状态下展开。主要原因在于案件当事人
10、在民事诉讼中处在主体位置,因此对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保障在民事诉讼视野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程序性意义。通常怙况下,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合理性要求,要在确保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得以体现。因此,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给案件当事人给予便利,以达到保障其诉讼参与权之目的,同样的,电子送达亦是如此。如前文所述,在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程序中,它规定案件当事人需要担负调阅电子系统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程序应给予当事人诉讼便利存在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电子送达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正,才能让其在实质上给案件当事人带来诉讼便利,电子送达的正当性应表现在确保案件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的诉讼参与
11、权,同时给予当事人电子送达程序的选择权,这也是为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利提供的一项保障措施,彰显了以当事人为本的基本方针。2.2.4 电子送达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诉讼知情权,又被称为“知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全方面给予诉讼信息。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参与人,有权利了解诉讼的启动、进行情况,J解对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其他比较重要的诉讼内容,而法院可以用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通知案件中的相关事宜,因而送达牵涉到当事人诉讼知怙权能不能得以实现。电子送达做为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具有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相关事项的作用。电子送达的履行与其诉讼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电子送达失效或电子送达不
12、当的情况下,都会泮重地影响到当事人时有关诉讼的了解。当前司法实践正逐步解除电子送达对“当事人同意”这一前提条件的约束,电子送达已从法院的“被动适用”转变为“主动适用”,在这种发展趋势中,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进行保护更显示出了重要性。当事人诉讼知情权遭受侵犯,必然会影响到诉讼中其他的权利如陈述权等,甚至会干扰审判程序的有序进行。在实践中,现已出现了当事人接到电子送达判决书才得知案件已审理完毕的情况,近五年来因电子送达不恰当而上诉的案件就高达400多起,这足以说明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合法有效的电子送达,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维护起若极为应要的效用,所以在电子送达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对当事人诉讼
13、知情权进行维护,在使用电子方式送达之前,必须要先告知当事人,并要保证其取得电子,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7版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41.2O15.诉讼文书2.3 电子送达制度发展历程概述电子送达在我国的起步时间.算不上很早,在见初的使用中,电子送达大多都只在涉外的民商事诉讼中出现,而国内民商事诉讼中很少出现采用电子送达的情况。2003年,最高院首次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些规定中,法院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和i正人。由此可知,我国初期的电了送达方式并没石得到推广,其适用范用只是适合比较简易的程序,所送达文书中只有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到庭传票,且能够使
14、用的方法比较少。200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涉外民事或者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规定中指出,电子送达以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主,送达方式扩大至当事人确认能够收悉的方式1但此时的电子送达仍旧是只适用于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并没有明确指出国内的民商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而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把电子送达写进立法,至此电子送达不只可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适用于国内民商事纠纷案件。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解择指出,移动通信等特定系统也可以作为送达方式。最高院在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电子送达方式包含手机短信和微信两种。同时也规定“假如送达方移动通信工具能够
15、接通,但无法以直接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时,可采用电话送达1”2由此看来,电子送达方式正随着社会发展而日益多样化,可供送达人自由选择的领域正在逐步拓展,楔慢的包含了许多信息技术。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受送达人需要使用纸质文书时,由人民法院来提供.3不难发现,该条款进一步拓宽了文书电子送达范用。民众对于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随着电子送达的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会顺应社会潮流而发展,同时也更加贴合现实需求。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看,国内较早使用电子送达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使用录音电话告知
16、并传唤相关当事人。广东东莞法院臼2009年开始实行电子送达,主要是与银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开通了送达信箱,利用电子邮箱来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与法院审判业务情况呈现正比例关系,主耍应用在北京、浙江和广东受案较多的法院.H商人氏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代事送达作的若干意见*ht1.pr,ongboxHrt.gwxn.,Deui17a2c64b14i92i7c4c07e4;ickie748.h(m1.卜士妍问:2022年8月1211.舂见2022年中华人民尤和国民邪诉讼法)第90条.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3.1 电子送达制度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冲击3.1.1 法官诉讼指挥权与
17、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矛盾我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位于主体地位。在传统民法理论框架卜,送达属于法院的种职权行为,也属于法院/法官履行诉讼指挥权中的一项特定内容。法官诉讼指挥权就其实历而言,是指法仃在诉讼过程中对所拥有的时间进行管控。也就是在传统送达规则中,法官既可依据具体案情确定适用某一种或者多种送达方式,也可综合考虑案情选择具体的送达行为模式,荷单来讲,是指针对不同案情应用不同送达方式,并履行送达费任。这样就形成了“以直接送达为主,以留置、邮寄为辅,以公告方式兜底”这一传统送达模式。但随着电子送达应运而生,进而打破这种局面。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的启用、进行也与法官之诉讼指挥权密不可分,换言之,法t
18、r在受理诉讼文书时,既可主动访问案件当事人是否使用电子送达,还可根据案发当事人的要求,确定诉讼文书采用电子送达的形式。因此,电子送达制度卜.法官诉讼指挥权有很高的定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对比起来,其选择权非常单薄,当事人的权利十分有限,仅有启动程序的权利,无法与强大的诉讼指挥权相对抗。因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间就容易出现冲突。3.1.2 电子送达效率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民事送达制度作为诉讼效率与程序正义的交织之处,同时承担着二者冲突或调解的平台作用。我国的民事送达受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力的支配和控制,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力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效率.民事诉讼中的
19、“送达难”现以,实质是送达效率问廷。所谓“送达效率”,就是指送达过程中耗费的司法资源占送达最终实现效果的比例。民事送达追求高效,因为送达是否完成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并决定了民事审判是否高效,从而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够及时地实现公平正义。正所谓“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所以建立高效送达制度始终是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即尽斌用最小的代价来完成最有效的送达效果。公正则是司法活动中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和普世公认的价值标准。脱离诉讼公正来讨论诉讼效率,这无疑是本末倒置。3.2 电子送达制度立法薄弱3.2.1 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模糊目前,我国法院对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主要有“到达标准”和“收
20、悉标准”。到达标准是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执行,但是也极易侵犯受送者的诉讼知情权,因为送达系统并不代表受送达衣已经收到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收悉标准是指主观层面上的评判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面临操作上的困难,由于“收悉”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能用数据衡量来确定受送达人是否确实理解法律文书。民诉法解糅第八十五条对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进行了介绍,电子送达完成标准会直接关系到受送达人行使有关诉讼权利期限的计算,送达所导致的法律货任的承担和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等问题。立法对电子送达完成标准规定比较模糊,既造成了实务中操作的杂乱,又赋予了法院对送达完成标准随意解读的权力。送达标准过松
21、石可能造成电子送达被过度滥用,也会造成当事人诉讼权益受损:但是过分苛刻的送达标准也会使电子送达这一程序犹如空中楼阁,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2021年新出台的f在线诉讼规则也继续沿用这一规定,除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之外,还增加了三个视为受送达人同意电了送达的行为:诉讼前当事人之间约定同意、诉讼中当事人提供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以及当事人事后回曳收悉、参加诉讼,这一规定认可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送达条款的效力,同时确立了“默示同意”规则。3 .2.2未规范各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顺位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所使用的电子送达形式主要有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做信等.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名民诉法解释当中仅对电子送达和
22、传其送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电子送达却没有统一的适用顺位规定。由于缺少详实的怯律规范,这使得人民法院在运用电子送达的各种具体方式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乱现象依据受送达人具体情况和相应案件送达需求,选用各不相同的电子送达形式,这也是法院诉讼指挥权在送达流程中的一种体现.规范各类电子送达方式适用顺位,有利于促进电子送达整体使用效率的提高和适应实务对电子送达的要求。4 .3电子送达制度技术障碍3. 3.1电子送达真实性校验机制缺失电子送达中的“真实性”问题由两方面构成,即法院对主体的认定和对文书内容的认定。电子送达要面对的是法院作为送达主体的其实性间网。传统的送达模式把送达者与受送达人放在
23、同一个真实的时空中,受送达人可以通过核对核实送达主体身份进而比较容易确立“信任基础”:而电子送达则是在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受送达人只能在虚拟空间中通过电子信息才能分辨送达主体,然而在当前电信诈曲多发的互联网环境,各种“高仿账号”不断出现,如何验证虚拟空间中法院主体的官方性,以防止当事人受到欺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3.3.2电子送达适用技术不成熟在互联网信息技术E速发展与普及的今天,也为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提供了种技术教体,但是电子送达若要得到大面积的推广与应用,还需考虑安全性与有4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里诉讼法律法双全拘M1.中国法制出板社.2016.效性方面的难题。怎样确认受送达
24、人身份、怎样确保电子法律文书免遭篡改、应适用哪种文书笔收方式等都需要技术的强力支持。但是,H前我国法院的电子送达技术还不够成熟,“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技术在电子送达过程中的应用还十分有限,未能得到大规模推广,我国现行电子送达制度还未能将电子签章(名)技术结合起来.电子送达集民事诉讼和信息技术于一体,技术壁垒限制了其深入发展。科技的发展十分迅猛,怎样把科技和电子送达制度发展结合起来,解决当前我国电子送达系统中的若干问题,是未来电了送达发展的必然趋势。4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建议3.1 协调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理念3.1.1 回归对当事人的诉讼保障确保当事人诉讼知情权,亦是电子送达制度在
25、运行过程中应始终践行的一个理念。现行电子送达制度正从法院的“被动适用”转变成“主动适用”,在这一发展趋势中,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保障就变得极为田要。当事人诉讼知情权遭受侵犯,必然会对其它的诉讼权利产生影响,甚至扰乱民事诉讼程序正常开展。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保障可从如卜.几方面着手:在使用电子方式送达之前,需要先告知当事人,保证其取得电子诉讼文书:以电子方式发送有美法律文书时,还应再提醒当事人尽快查收,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其诉讼知侑权。3.1.2 保证法院的诉讼中立性对法院来说,电子送达所具有的一项重要制度功能是能够节省诉讼资源和形成程序利益。而对当事人来说,电子送达制度
26、不仅给其增加了对电子账户进行审查的附加费任,也增加/受送达人诉讼负担,并造成程序上的不利益。这对贯彻正当程序的精神和发挥其功能是特别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诉讼主体应有的程序利益,比如延长答辩期和减少诉讼费等,从而兼顾当事人通过电子送达所获得的程序利益和程序不利益:与此同时,给予当事人电子送达时异议权或救济请求权,才有可能使其诉讼选择权得到相应的保障.3.2 完善电子送达制度3.2.1 统一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各类电子送达平台均可采用技术手段详细记录电子送达发出时间,送达对方系统时间以及当事人点击观看的时间,但应根据哪种时间为准,仍需由法院来做最终的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当收到当事人明确
27、表示接受电子送达时,电子送达完成的标准便是“到达主义”,即人民法院可直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受送达人所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来送达诉讼文书,该系统所显示的已经送达的时间,就表明诉讼文书已送达了该案件当事人的系统。主要原因在于地址由受送达人提供,因此受送达人需对此电子地址履行注意义务“当然人民法院也能够用短信、电话等形式来提醒受送达人隹全电子诉讼文书。假如受送达人默认,则代表使用的是“知悉主义”标准,简单而言,即由电子送达平台对系统进行信息反馈,比如以系统反馈时间、读取后电子签名来进行确认5。此外,受送达人可在送达系统中与送达人交谈和咨询案件进展情况。不过要注意的是,受送达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其他行为
28、,均属完成电子送达的凭证。此外,对于一些推定案件中当事人接受送达文书时的情况,应绐予受送达人异议权,但是这异议需在相关法规的时限内提出。4. 2.2协调电子送达的适用顺位有关于电子送达制度内的适用顺位问题,应依据不一样的送达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适用,现阶段顺位适用中优先级比较高的电子送达方式就是电子送达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这一些方式基本上可以适合所有类型和形式的文书送达中,并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方法对送达客体进行核查,具有准确性、泛用性和普遍性的优点。短信送达和电话送达方式虽同样具有适用的普遍性,但是这两种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可考虑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电子送达制度开展的过程中,还需
29、要综合考虑民事诉讼各种不同的流程环节,来选择个或多个电子送达方式,针时各种电子送达方式不同的特点,选用不问的方式来传递送达通知和送达文书,从而尽可能的保证电子送达的效果。总之,在国内电子送达制度内的适用顺位,应充分运用各种电子送达方式的优越性,取长补短,促进电子送达总体的适用效率。4.3强化电子送达的技术保障4.3.1 确立电子送达制度的安全保障电子送达中的“真实性”问题由两个方面构成,即法院对主体的认定和对文书内容的认定。在文书内容认定层面上应建立电子送达的安全保障,可从电子送达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着手。方面,需要强化人民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以保障网络环境的稔定性和高速性,预防网络波
30、动导致司法文书送达失效.另一方面,应广泛应用区块链溯源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确保司法文书电子传递时的安全,降低黑客攻击导致信息被窃取、泄露或者被套改的几率。鉴于人民法院技术水平所限,那么在确保电子送达安全技术上,有必要交给可以信赖的第三方来完成相关保障技术的搭建工作,从而切实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安全。在法院主体明确方面,笔者认为可参考镀国的形式,由最高法院联合中国通信主管机构、国家安全局等在我国建立专业通信服务商、电子邮箱平台服务商,在专有网络上创建诉讼电子邮件系统来传输数据。法院便能运用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将诉讼文书以邮件形式送达,自然也可以通过邮件系统本身证明力和法院主体门创颜.民事诉
31、讼电广送达剂度研九D1,河附大学(2019.统一地址后缀名的多重形式,来实现诉讼文书电子邮件系统主体身份的确认.不过要注意的是,应把电子签率作为主体认证机制的核心,此处可参考德国电子签名法o因此,在电子签章在适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需提出申谙,最后电子签章由我国最卷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统一转交技术部门,并完成全国统一的电子签章图案和样式的设计。当然,在使用电子签章的过程中,还需要法院的同意,以保证其权威性和规范性。4.3.2 组建电子送达专业人员队伍电子送达若想不断发展,就必须要借助专业的电子送达人员。因此需要送达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专业的电子送达人m既要熟知电子送达系统,又要懂得送达
32、法律规范。建立电子送达人员专业队伍,是普及和应用电子送达制度的必经之路,这也直接关系到电子送达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法院的法官等人员在人员构成、数员等方面都不能满足电了送达的专业性需求,因此,法院可以采用聘请专业人员的形式来建立队伍。结论电子送达作为送达文书的一种全新方式,其实质在于实现诉讼文书送达载体媒介的电子化。电了送达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的远程性、便利性以及高效性等优势,使其适用范围远比传统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更为广泛。也正是由丁上述优势,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电子送达进行了确认。电子送达的广泛应用和推广,不仅是顺应了我国民事诉讼电子化的发展方向,更是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
33、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可以预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制度将逐步替代传统诉讼文书送达模式总之,若想优化和完善电子送达制度,就必须紧紧把握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以维护案件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其程序选择权利,从而完善电子送达制度的相关立法规范,并以技术手段来化解科技与民事诉讼制度整合所H1.现的问题。参考文献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全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2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第7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李达.电子送达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2020.4门剑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5徐振华
34、,匕苇,张朴田.以手机短信为我体的电子送达方式研究J.人民司法,2019(1):6.6颜君.”瓦联网背景卜.电子送达制度的重构一一立足瓦联网法院电子送达的最新实践J.法律适用,2019(23):9.7石春雷.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探析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8路亮.民事电子送达新模式探究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9盂鑫.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此完善J法制博览,2020.10程皖君.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20.11周鸿飞.互联网+”背景下电子送达制度的革新与探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37(1):8.12吴闻达.论民事诉讼电
35、子送达的应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7(8):3.3王庚煜.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20.14马骁.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科技大学,2020.15吴闻达洲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袁上海.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应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8).16胡超挺.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旬刊,2020.17西会敬.民事送达的现状及理性突破J.河北农机,2020(4):2.陶涛.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20.19马俊驳.互联网时代民事送达电子化路径探析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0,42(3):6.20卿毓明.电子送达制度程序正当性研究J.法制博览,2022(21):120-122.21胡学峰.民事诉讼电了送达制度探析与完善J.学理论,2022(07):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