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版与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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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说明四正式发布版与征求看法稿全文比照作者:唐青林李舒李斌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编者按:昨口恰逢七夕,万众期盼的公司法司法说明四在这个良辰吉日最终发布。该司法说明2016年4月即公开征求看法,2016年12月最高院审委会探讨并原则通过,历时不行不谓不长,号称史上最难产的司法说明并不为过。我们团队为了迎接它的到来,依据之前的征求看法稿,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只待正式版本一发出即可交付出版。可是,翻看最终发布的司法说明,和之前的征求看法稿发生了相当多的变更。例如,恳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不见了;确认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及未形成有效决议之诉合二为一,变

2、成了恳求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说好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在最终的版本中也不见了踪影在为公司法司法说明四的最终出台而欢欣鼓舞之际,我们也为部分司法实践中迫切须要指导的内容的缺失而感到缺憾,后续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也只能留待各地法院“酌定”以及各方当事人自己去PK。有鉴于此,我们特将该司法说明的正式发布版与征求看法稿进行逐一对比。征求看法稿中的部分规定虽然最终未被接受,但有关内容还是可以起到泞定的借鉴意义。正式发布版征求看法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堇事会决议内容

3、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起诉恳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其次条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其次条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起诉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第三条原告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前

4、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第三条原告起诉恳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股东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稍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

5、、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见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其次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

6、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恳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卜七条其次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恳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

7、章程的规定;(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堇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安排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决议内容违

8、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股东起诉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恳求:(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恳求的内容。第九条原告起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样的,应当干脆作出判决。另种观点:原告起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的决议效力情形不一

9、样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恳求。原告不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恳求。第卜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复原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人民法院实行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依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供应相应担保。原告供应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第卜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

10、法第六十一条作出的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的确定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恳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恳求依法食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第十三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恳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供应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

11、中己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不正值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恳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值目的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值目的:()股东自营或者

12、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得利益;(三)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得利益;(四)能够证明股东以阻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杳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四条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说明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13、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恳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知讼恳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杳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状况卜.,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协助进行。第卜五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恳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居处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供应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托付代理人

14、杳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恳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供应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值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恳求。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隐私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恳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本规定第十条协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隐私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恳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15、、第九卜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恳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挣。第十八条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卜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恳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股东恳求公司安排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安排方案恳求安排利润并申请参与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十九条股东恳求公司安排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不同意安排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第卜四条

16、股东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恳求公司安排利润,公司拒绝安排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依据决议载明的详细安排方案向股东安排利润。其次十条股东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恳求公司安排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肯定期限内依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与诉讼的有利润安排恳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股东起诉恳求公司安排利润,未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恳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的除外。其次十一

17、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恳求公司安排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恳求后,未参与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安排利润的判决后,未参与诉讼的有利润安排恳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详细安排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恳求公司安排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更时,其他股东主见依据公司法第七卜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卜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

18、股东因继承、遗赠等缘由发生变更时,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三条有限货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有限贵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见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

19、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其次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推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其次十四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见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恳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

20、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11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其次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见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依据卜.列情形确定:(一)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11起三卜日的,为三十日。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见优先购买的,或者主见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说明规定的

21、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见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次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见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见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其次卜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看法,或者以欺诈、恶

22、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见依据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R内没有主见,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D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恳求,未同时主见依据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缘由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恳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恳求转让股东担当相应民事费任。其次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

23、他股东恳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说明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实行削减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变更公司法和司法说明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三)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实行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说明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恳求依据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恳求股东担当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其次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

24、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说明确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卜一条其次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其次卜八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其次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同等条件”时,应当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其次I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恳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其次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25、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百五十一条第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其次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数、第三款规定,干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

26、股东,以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三十条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i款起诉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当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未参与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27、一款、其次款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股东同意的,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

28、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看法。其次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干脆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恳求被告干脆向其担当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干脆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恳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担当股东因参与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恳求被告干脆向其担当民事资任的,不予支持。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提起诉讼,恳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担当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恳求被告向公司担当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股东胜诉后,恳求公司担当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其次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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