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河道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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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邑市河道服务中心章程(适用于未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河道服务中心。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解放路195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1.27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水利局。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监管机构是: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全市河道水利建设,规范市级河道统一管理

2、。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对全市市级河道实施统一管理;协助对全市河道及堤防安全进行检查、巡察;协助依法查处河道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二)协助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核,指导建设单位的施工。(三)协助做好全市河道防汛工作。(四)参与编制全市市级河道综合治理规划,对镇街区级河道治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五)承担昌邑市砂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售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六)完成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党支部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党支部要发挥把

3、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民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

4、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书记1人,委员共2人。书记由市河道服务中心主任担任。综合科为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办事机构。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水利局。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本单位的章程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5、对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对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为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督促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市河道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部门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

6、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主任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九条根据昌邑市河道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规划科、水政科等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一)综合科。承担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二)规划科。宣传、贯彻、执行河道规划和建设方面

7、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规;参与编制河道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镇街区级河道治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做好全市河道防汛,市级河道工程的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的初审、施工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昌邑市砂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三)水政科。协助对全市河道及堤防安全进行检查、巡察;协助全市河道的监管;协助监督河道采砂的执行情况;协助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售砂行为;协助查处各类涉河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一条本

8、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昌邑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二

9、十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九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第三十条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工作人员书面

10、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

11、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

12、开。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合并、分立解散;(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

13、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十章章程修改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20日市河道服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河道服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章):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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