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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等机构。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
2、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中央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3、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市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市县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财政部预通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财政部备案审核后办理预算下达发文,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其中,对省直管县的补助资
4、金直接下达至县(市)。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分配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时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第七条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央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
5、生的收入补助。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应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发文30日内完成预算下达。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中央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贲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
6、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县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进行复核。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中央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中央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
7、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一条中央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对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监控中发现问题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