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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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人社发(2010) 27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现将广东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 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处反映。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O年九月十七日主题词: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考察 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2、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 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 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 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 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第四条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第二章考察内容和程序第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 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

3、况, 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 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 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 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 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 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 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 其它资格条件

4、的真实性。第六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 分期内的;(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 五年的;(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 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 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 的报名截止日。第

5、七条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 考察的方式进行。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 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 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 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第八条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 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 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 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第九条 考

6、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 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 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第十条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 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 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 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 报告中予以记录。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二条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 应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 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

7、权限分工向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 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 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 请等。第十五条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 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 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 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 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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