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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文件流转管理规定为促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文件流转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主要是对上级部门的各种文件、信函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的接收、传阅、办理、保管及归档作出明确要求。二、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信函的签收、登记备案、传阅、保管和归档,避免造成丢失或泄密。三、凡需要办理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分类入夹,及时呈领导传阅审批后交有关科室办理。四、传阅文件要迅速、安全、保密,办公室承办人员要将需送领导传阅和有关科室阅知的文件,附传阅单自上而下传阅,送阅文件要及时,阅后要求签名并写明日期,承办人员要及时掌握
2、文件行踪。五、领导外地出差时,对急办的文件,办公室承办人员可先转有关科室或个人阅办,事后由承办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六、传阅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入盒入柜,注意安全,便于随时查用。文书借阅要有登记,按时归还。对标有“密级”件的,外借要请示领导并在借出前当面说明注意事项。七、未经批准,本部门各科室不得自行扩大上级文件的传阅范围,不得擅自翻印、复印、汇编。八、文件、信函办理结果需发送的,普通公文可用平信投递,凡有“密级”标记者要用机要件或挂号件投递,急件可派专人直送或电话催取。九、重要文件资料发出后,要了解收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十、来文来函传阅签批及处室办理的相关工作资料都要按规定存档。十一、干部个人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要将保管使用的文件资料全部清理登记和移交,不得私自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