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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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和XX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杳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检

2、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第六条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

3、规定:(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杳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三)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修、更新和维护,对其负责供气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定期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

4、使用燃气。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八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二)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企业单位资质,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及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三)燃气安全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情况;(六)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包括:事故预案制定、演练、启动等管理制度,事故处

5、理报告、统计分析及事故档案等。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四)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五)燃气储存输配、调

6、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六)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七)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八)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九)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十)依法依规提取

7、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第十条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二)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三)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四)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五)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六)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及不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主要依据城4真燃气安全评价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8、第四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燃气安全检查实行燃气经营企业自查为主,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省级抽查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每年的四月、九月和十二月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月,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行政辖区内燃气储存输配场站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检查用户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督查。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所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对单位用户的检查每年不低于3次,对居民用户每年不低于1次。第十四条遇有国家和省组织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或者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如:安全生产月、重大活动开展前

9、、国家和省紧急部署要求、极端天气和季节来临前等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要求和燃气安全的特点,组织力量开展专项专题检查。第十五条对需要了解燃气经营企业对重要设施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等,如:燃气经营企业对设施日常安全巡查情况、抢险抢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设施保护情况等,可以采取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暗访。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每次检查必须由2人以上参加,对检查的企业和内容签字负责。检杳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由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聘请燃气专家或具有资质的中

10、介机构参加,并对专家遵守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负责。检查结束后,检查表格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七条燃气安全检查一般遵循如下程序:(一)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二)制发检交通知,准备检杳材料和检查文书;(三)成立检查组,对检查人员统一培训I,明确检查要求;(四)听取检查单位汇报,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五)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制发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交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接收;(六)向受检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七)跟踪督导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做好整改结果验收;(八)对检查成果进行分析运用,制定改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11、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查督导,年度督查督导次数不低于2次,不定期的抽查不低于1次。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法规规定、检杳方案进行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质量。第二十条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必须做好资料、现场的书面记录(或按需进行录音、拍照、录像等),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由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存档。第二十一条依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安全监督评价机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可能存在隐患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资格。政府及有关部门

12、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燃气设施工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处理。第五章结果处理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束后,必须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或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成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企业、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分级实行挂牌督办,对燃气管理部门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各级政府或者安委会挂牌督办。第二十三条下列燃气安全隐患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挂牌督办:(一)省燃气管理部门在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建设、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限期整改未完成的;(二)所有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和重大隐

13、患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挂牌督办的,应当书面报请省里挂牌督办;(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不达标、有关责任单位不予整改的,按程序逐级报请省里挂牌督办。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检查文书中列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内容,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及时纠正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企业整改完后,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复查验收,出具整改情况复查或脸收意见书,并及时归档备案,确保形XX全监管闭合管理。第二十五条发现违法建设、经营和重大隐患等问题的,必须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XX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

14、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以书面通知责任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每次检查有记录,查处隐患有反馈,整改结果有验收,做到检查监督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二十八条建立燃气安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5、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清单;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分析汇总后,应在下一季度前5日内报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应在接到材料5日内将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汇总材料报送省燃气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对问题和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约谈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拒不整改或者由此发生事故的,严厉追究责任。第三十条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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