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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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向基层放权赋能要求,实现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将原来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由镇街代行审批权,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2、二、基本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到镇街的临时救助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镇街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临时救助运行机制。三、办理流程(-)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前必须先进行经济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低保家庭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提出,外来转移人员向居住地的镇街提出,其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镇街或市民政局

3、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或低保、医疗、慈善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二)调查公示。镇街先行通过民政全业务平台发起信息核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和调查结束后,镇街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三)审核审批。镇街成立临时救助工作小组,负责对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拟定救助金额,审核、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审核时,应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

4、民代表、老党员等参与。不予批准的,镇街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镇街每月将救助申请汇总,集中上报市民政局,情况紧急的随时上报。(四)资金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每月上报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拨付资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绿色通道”备用金紧急救助的,由镇街通过社会化发放和现金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到户。各镇街应建立规范的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到户。(五)备案管理。市民政局结合业务平台数据,对镇街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对办理程序不合规、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临时救助政策准确落实。四、职责分工(一)村(居)委会职责。协助

5、镇街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协助并会同镇街调查人员开展入户核查、核算家庭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积极为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协助镇街做好临时救助公示;负责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和处理群众信访维稳工作。(二)镇街职责。履行临时救助信息核对、受理、调查评估、审核审批、公开公示、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职责,同步更新完善业务平台审核审批数据,确保临时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各镇街每年列支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备用金不少于5万元;负责临时救助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村(居)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承办临时救助投诉、信访的查实、回复。(三)

6、市民政局职责。拟定全市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和监督镇街实施;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由市民政局根据镇街审核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临时救助;适时开展镇街临时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I、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宣传;组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镇街的委托审批行为进行核查;负责市级临时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做好临时救助相关的政策咨询、信访件的转办和督办工作。五、有关要求(-)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镇街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村(居)网格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能动作用,主动访贫问苦,宣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得到及时救助。(二)加强政策宣传。市民政局要会同镇街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临时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做到政策精准入户,让城乡居民真正了解政策内容,知晓申办程序。(三)加强业务培训。市民政局要会同镇街加强对基层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和代(帮)办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市民政局主动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对镇街委托事项进行督查,对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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