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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XX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
2、,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XX市户籍人口;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二、申请条件(一)致困条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家庭经济条件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
3、备下列条件: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刚性支出按XX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九条核定。2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
4、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三、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1 .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2 .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
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3 .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4 .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一类救助对
6、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四、申请审批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救助申请程序有关内容执行,在此基础上,本细则对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一)XX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同一保障区域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XX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XX市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向困难
7、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递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等材料。(三)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四)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五)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各区、县(市)
8、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六)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应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5、 工作机制(一)部门协调。民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9、,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二)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核原渠递执行,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递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逐步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三)监督追责。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要联合财政部门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