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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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2、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制定、完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二)具体负责对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四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立项或工可)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代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

3、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

4、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五)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七)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编制招标文件;(九)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开资格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5、;(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六)中标结果公告;(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第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

6、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第十七条资格预市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除地形图、重要结

7、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

8、少于20天。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划分参照以下原则:施工标段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土建工程按合同金额4-10亿元划为1个标段,路面工程一般按20-30公里划为1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不超过4亿元为1个标段。监理标段划分: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勘察设计标段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路线长度一般按50公里

9、划为1个标段;二级公路项目路线长度一般按100公里划为1个标段;三级及以下公路项目宜划分为1个标段。代建标段划分:以勘察设计标段划分数量及范围确定(除专项勘察设计外),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及以上代建标段实施代建(涉铁工程除外)。如2个或以上公路项目区域位置接近且均采用代建模式,则可将多个代建项目合并。严格禁止利用标段划分保护有意向的特定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格禁止将项目化整为零,使标段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10、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对评标过程中难以杳证的信息,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

11、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并载入合同。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如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O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

13、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

14、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

15、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杳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并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评价。(一)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三)本细则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

16、式提出的;(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六)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八)招标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九)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八十二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具有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

17、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第八十三条招标人在做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八十四条招标人作出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第八十七条招标人未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做出答复。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投诉。第八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做好异议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第九十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

18、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九十一条投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五)相关请求及主张;(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七)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第九十二条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异议处理、答复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

19、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九十三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十四条投诉人一般应由本人直接投诉,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文件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现场进行符合性形式检查,符合性形式审查包括:投诉书内容齐备情况,确认本人现场递交投诉书和委托递交投诉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投诉书签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0、,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有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出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

21、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九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九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涉及投标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配合协助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

22、广的重大投诉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依据。第九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一百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一百O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一百。二条

2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一百O三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

24、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一百。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第一百O五条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5、。第一百。六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一百。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八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26、第一百O九条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一十条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投诉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进行信用处理,并予以公示。第一百一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

27、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一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或“机器管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省政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或“机器管招投标”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一H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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