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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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稗KSW虹傅:及伊旦保蜘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立法依据、目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

2、、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在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后、项目开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二)下列在建工程项目,除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180天的外,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按要求办理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1 .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2 .按原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8号)要求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但担保额度及担保方式等未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工程项目。(三)2020年5月1日后

3、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不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四)停工项目在复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四条【担保额度、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费用等;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合同价款扣除设计等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的10%o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建设单位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剩余部分的10%进行计算。项目建设资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视为已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信用体

4、系评价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设单位降低最低担保金额要求。第五条【担保期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180天。因各种原因需延长保证有效期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笫六条【担保费率】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由保证人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差别化费率,对资信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条件,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担保费率指导价。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作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第七条【管理职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

5、门对口负责本行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落实。各级金融、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保证人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具有与其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相适应的资金、专业人员及代偿能力,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九条【担保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6、申请,在平台备案库中自主选择保证人,保证人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联通的可以直接在平台申办电子保函;保证人未实现数据联通的,建设单位在线下与保证人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完成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及保函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条【担保保函】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保证人-3-台上实时展现;联保人及再担保人需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按本办法对保证人的要求管理。第十五条【保证人退出机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保证人备案库实行动态更新,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保证人资信和担保能力开展动态评价,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发现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超过代偿能力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经省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清理出备案库,在有效期内的保函应继续履行完毕。保证人因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原因不再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应在履行完成所有保函责任或与被保证人、受益人同时达成保函解除协议后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退出备案库。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代偿索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单位有权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要求保证人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金额发生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

8、对无争议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担保延期】工程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应相应改变及调整,以确保支付担保覆盖工程建设全周期。不同情形由担保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工程停工后复工且施工合同未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在复工前与保证人重新确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认可。施工合同解除的,原保函失效,建设单位应基于新的施工合同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复工项目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时,应复核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要求是否满足。(二)工程工期延长时,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0内与保证人办理相关续保手续,延长保函有效期。第十八条【共

9、管资金】建设单位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下列要求实施:(一)资金共管协议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共同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前签订;(二)签订后的资金共管协议,连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共管账户存款凭证为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资料;(三)资金共管账户内资金应在资金共管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最低担保金额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100O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O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

10、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但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的2.5%。(四)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前,资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资金共管协议信息归集,业务系统实现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时上传共管账户变动信息;(五)对于复工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签订资金共管协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复工项目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时,应复核资金共管协议。项目竣工或施工合同发生改变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资金共管协议可以解除。第十九条【使用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

11、款支付担保的,可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向开户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解除原资金共管协议:(一)项目可以预售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资金共管账户开户行为同一银行;(二)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后。(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开户狼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不得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开户馄行申请,按本办法要求向施工单位开具银行保函,替代原资金共管方式工程款支付

12、担保。第二十条【担保信息归集】保证人、资金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全过程有关资料的信息归集。(一)保证人、资金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应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后30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相关信息。(二)建设单位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及时归集相关信息,明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和过程结算节点时间等。(三)出现代偿索赔或因工程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发生保函失效、终止、担保有效期暂停或延长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保函相关信息。(四)对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

13、保的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前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资金监管协议、财政预算证明文件的信息归集;(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款支付保函后10日内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并按照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和过程结算节点,及时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或结算文件、确认收到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完成。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施工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保后跟踪管理】保证人承揽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后,应对承保项目开展风控管理,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

14、潜在违约风险。(一)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保证人应当依托建工程款支付保函(非独立保函)编号:发包人:地址:担保权人/承包人:地址:保证人:地址:(承包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一年一月一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一)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

15、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一)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二)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四)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六免责条款(一)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6、二)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七,其他(一)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证担保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向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0(三)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公章)(签章)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

17、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3工版支付担保保后管理手册项目名:保证人:填写说明一、为了提高保证人保后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制定本手册。二、本手册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工程项目。三、本手册填写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和完整。四、本手册由保证人填写。五、本手册为保证人进行保后风险管理、处理合同履行、纠纷、认定代偿(代为履行)责任、记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凭证,是工程参与各方信用信息的采集来源。担保工程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价款万元工程工期建设单位施工於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保函基本情况申请人被

18、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类里口银行口保险机构担保金额万元保函编号保函开具H年月日保函到期日年月日担保变动情况工程款支桃旦嬲后哨已录报告即(可日期:年月日朦赚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视频方式现场情况JKJK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跟踪时间现场见证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面谈口视频通话/电话面谈口视频通话/电话91日情况1、项目当前形象进僮为阶段,按投资工程计划完成_%实际完成%.2、工程进度款计划拨付时间.实际拨付时间.3、工程款计划拨付数额万元,实际拨付万元.1、有预付款口足/口否,预付款比例%,预付款金额万元,预付款支付口是/口否,支付情况/比例.预付款使用、抵扣情况J5、有否存在工程延期或停

19、工口否口有6、项目有无发生质IK或安全事故否口有7、是否存在发包方付款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媛检否有。8、存在严.重筋埴问超口否口有。9、有否存在其他3J大争议否口有。施工单位人及监理对项目的评价(写明访谈人,并详细描述访谀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可能行在的风险:合同纠给处理情况若有)附件 开工/进场/停工/女工通知文件说明: 现场施工照片说明:O支付凭证说明: 监理月报/工地会说明: 其他1.NUK结婚常规跟踪结论;建设舱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撷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额付款存在违约风险.签4备注:1.本表空白处不足以填写的.可另附A4纸说明:2、按本衣填写的情况,应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收、付款凭证,预付款收、使用、抵扣凭证,工程进度月报,原理月报等;3、保后观踪调杳至少每季度开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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