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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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蔬菜市场的调控,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保障我市冬春季节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省重大物资储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号)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粮物()号精神,保证我市储备蔬菜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市级冬春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第四条冬春蔬菜存储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构建企业储备、政府补助、臼负盈亏的机制:坚持保障口常消费与应急需要相结合,平时正常轮换,应急时按照指令投放,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冬春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第五条冬春储备蔬菜的品种以土豆、洋葱、大白菜、甘蓝菜、胡萝卜、青萝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第六条冬春储备蔬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人口(包含流动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保证7天

3、消费量来确定。第七条冬春储备蔬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共计4个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确定承储企业:负责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建立投放网络,组织实施储备蔬菜的入库验收、日常管理、投放,以及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等。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年度冬春蔬菜储备计戈U,提出储备补贴意见,并将储备补贴资金纳入稳定物价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储备补贴资金的安排、管理、拨付工作。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贡按照省、市有关补贴办法,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负责冬

4、春储备拨菜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冬春蔬菜储备计划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企业信息业务: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蔬菜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第三章储备企业选定第十二条冬春储备蔬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窟储备相结合。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冬春蔬菜储备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和储存能力;(二)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和仓储配送能力;(三)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渠道。第十四条市粮食和

5、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收储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储企业。第四章收储管理第十五条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冬春蔬菜储备的购入。储备蔬菜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蔬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第十六条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蔬菜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第十七条

6、承储企业完成冬春储备蔬菜收购任务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冬春蔬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签字盖堂确认。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蔬菜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保证冬春蔬菜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冬卷储备蔬菜,不得虚报储备蔬菜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第五章出库和动用管理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冬春储备蔬菜:(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幅度较大;(二)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

7、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三)春节和元旦期间:(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冬春蔬菜储备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动用冬春储备蔬菜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放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贡落实。第二十二条冬春储备拨菜储备期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冬春储备蔬菜,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冬春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按先进后出原则,承储企业应当随时保证承储数量。第二十三条储备期满后,冬春储备拨菜由承储企业臼行销售、F1.负盈亏。第六章资金管理使用第二十四条冬春蔬菜储备实行专项补助制度。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储备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负担,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

8、于企业收储蔬菜所需资金的利息、仓储保管、装卸运输、损耗等有关费用。第二十五条我市冬春蔬菜补贴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金额进行核定,最高不超过0.5元/公斤的补贴标准。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按照核定补贴金额,在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按照各企业储备量,分解核拨给各蔬菜承储企业。第二十七条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第二十八条冬春储备选菜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F1.筹解决。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杳。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在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人

9、员依法履行职责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冬春储备蔬菜购入,虚报、瞒报冬春储备蔬菜的数量、品种的;(二)冬春储备蔬菜未经检验、监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对冬春储备蔬菜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冬春储备蔬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四)擅自串换冬春储备蔬菜的品种、变更冬春储备蔬菜的储存地点的;(五)发现冬春储备蔬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乂不及时报告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冬春储备拨菜腐烂、变质的:(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八)擅自动用冬春储备蔬菜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九)以冬春储备蔬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冬春储备蔬菜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第九堂附则第三十三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贡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后IiI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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