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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和标准。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2、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该相同或者相当。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决策和处理,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的发生。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根据违法事实和从轻、从重情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3、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四)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5、情形。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第十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见附件1)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一般不包含本数,若“以下”是最高一档标准,则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或有特别说明的参照特别说明。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公开、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