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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非正式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正式用工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企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及炼化公司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下称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包括市场化用工、劳务派遣工、聘用工)以下称为“员工”。第二章工资支付管理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员工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津贴、绩效工资三个部分组成。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于岗位价值完成所在岗位任务,企业
2、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价值和贡献度,纵向设置8个岗位薪级、横向设置10个工资档位(不含零档),员工在试用期或上岗考核期内的,执行所在岗位薪级零档标准;试用期满且上岗考核合格的,执行所在岗位薪级三档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性津贴是指夜班津贴、代班津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非岗位津贴是指工龄津贴。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工资是指以一定周期的业绩考评为依据,支付给员工的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奖励性工资。第十条其他工资科目包括加班工资、保留工资等。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员工工资,并建立员工考勤表,按日记录员工的出(缺)勤情况,员工考勤表至少保存三年。员工考勤应由员工所在单位按照考勤表逐日登记,一个考勤周期(当月1日至31日)结束后汇总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依此作为造发员工工资的依据。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工时折算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
4、代货币支付。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一)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须在员工办理相关离厂手续后,企业应当按规定(约定)付清其应得的工费。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市场化用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如实填写集团公司市场化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等按照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签订。第二十条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性质而定,自员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
5、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 .双方协商同意的;2 .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6、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企业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因兼并、分立、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员工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7、履行的;(4)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5)劳动合同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从事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8、情形。5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6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D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企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致使企
9、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3)女员工年满50周岁,男员工年满60周岁的;(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四)劳动合同的续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可以续订,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五日,对预留用者进行考核,并将合格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一个月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不合格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如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并根据企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企业为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10、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配合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员工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五日内,按照企业规定的交接程序、内容和标准办妥交接手续和离厂手续。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员工上岗前,安全环保部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三级教育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派遣工上岗前,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管理模式等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员工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年底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一次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五条彰奖励。员工可参加企业年度的先进评比,并给予表第五章各
11、种假期的规定第一节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六条员工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 .清明节,4 .劳动节,5 .端午节,6 .中秋节,7 .国庆节,放假1天放假1天放假1天放假1天放假3天(农历清明当日);(5月1日);(农历端午当日);(农历中秋当日);(10月1日、2日、3日)。(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 .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法定节假日休假天数及日期如有调
12、整,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准。第二节带薪年休假第二十八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当年公历年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二十九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
13、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三H一条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每年12月份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年休假计划统计表。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批准后可以跨1
14、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第三十三条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任务,应服从工作安排;未休天数可补休或顶休。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本单位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员工的年休假。任何单位不得因安排员工休假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第三十五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三节病假第三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凭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含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证明疾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原件(如:化验单、X光片、心电图、B超等),按请销假管理审批程序和审
15、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根据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资料,由各单位审核,报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第三十七条医疗期的确定:(一)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
16、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员工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简明表实际工作年限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个月6个月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个月12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个月15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
17、8个月24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
18、退职待遇。(六)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22年3月5日越第一次病休,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病休期间,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在内。第三十九条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可实行长期医疗期。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的规定如下:(一)员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
19、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患病员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
20、的员工,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一条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伤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机企业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每天扣除本人月度绩效工资总额的5%。企业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医疗待遇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第四节婚假第四十二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再婚夫妻同样享受符合规定的婚假待遇。婚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第四十三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
21、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的路程假。第四十四条员工在婚假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节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第四十五条女员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四十六条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第四十七条女员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22、第四十八条产假一次性休完;护理假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累计计算。第四十九条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父母育儿假按子女周岁累计计算,生育多子女的不再叠加。第五十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女员工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等,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护理假、育儿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第五十三条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员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
23、,产假期间停发一切待遇,享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条规定的实行补差,由各单位将差额部分按月补足)。员工须在产假期满I个月内将生育津贴审核打印单交至人力资源部,若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其工资的,由本单位补足差额。第六节计划生育假、陪护假第五十四条员工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假,规定如下:(一)男性结扎休假10天。(二)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休假1天。(三)单纯输卵管结扎(女扎)休息30天。(四)怀孕3个月以下做人工流产手术者休假21天;人流手术加绝育手术者休假50天。(五)怀孕67个月单纯引产者休假40天;引产加绝育手术者休假60天
24、。(六)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可依据诊断结果适当延长休息时间;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I日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15天的陪护假。第五十,TX条计划生育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第五十七条计划生育假期间,凭手术证明,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七节晡乳时间和哺乳假第五十八条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员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以前,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
25、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五十九条女员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可给予三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八节丧假第六十条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不超过5
26、天。第六十一条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的路程假。第六十二条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九节探亲假第六十三条根据中省相关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至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六十四条探亲假期:(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
27、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1-2天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第六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一)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
28、工探望父母的待遇。(三)员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加探亲假日5天,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第六十六条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按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政联字(1981)4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对员工探亲要严格按照请销假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请销假手续。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六十八条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保留工资,每天扣除本人月度绩效工资总额的5%。第十节停工留薪期第六十九条员
29、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第七十条各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8小时内将受伤员工的伤情及事故简要情况等用电话或其它方式报安全环保部,24小时内必须将事故书面报告及延炼工伤人员登记表报安全环保部。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8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七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0、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一节事假第七十二条员工私事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处理,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第七十三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请销假管理审批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每次请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月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年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第七十四条在事假期间,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保留工资、代班津贴;每天扣除本人月度绩效工资总额的10%o第六章请销假管理第七十五条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市场化用工及聘用工请销假管理。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审批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劳务派遣
31、员工请销假管理。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驻厂经办人、单位分管领导为审批人。第七十六条请销假一般程序包括:请(续)假、审批、休假、销假。(一)请(续)假员工本人应在休假前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休)假类型、事由、天数,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婚假、探亲假应由员工本人于当年计划休假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病伤急诊,可在诊断后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二)审批程序:1.员工请3天以内的带薪年休假、顶休假,经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2 .员工请4天以上的(含4天)的带薪年休假、顶休假
32、、5天(含)以内的病假、事假,经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由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批后方可休假;3 .员工请病假在6天以上的(含6天),经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厂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4 .员工请婚假、产假、哺育假、陪护假、计生假、护理假、育儿假,经员工在单位负责人、工会计生办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5 .员工请探亲假、丧假,经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6 .员工请停工留薪假,经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7 .劳务派遣工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上海外服(陕西)人力
33、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驻厂经办人审批后方可休假,其中请病假在6天以上的(含6天)需分管厂领导审核同意,婚假、产假、哺育假、陪护假、计生假、护理假、育儿假,需工会计生办审核同意。(三)休假:员工应在批准的假期内休假,超出批准休假天数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四)销假:员工休假结束返岗工作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驻厂经办人处(计生办)办理销假手续;提前结束休假返岗工作的,自销假之日起恢复相关待遇,单位领导签字时必须注明实际休假时间及天数。销假遇节假日的可顺延。第七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按规定履行请(续)假手续或请假
34、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超过半个工作日及以上时间的;(二)伪造、涂改请假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休假的;(三)无合理原因,未及时销假或未能提供有效到岗证明的;(四)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五)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能被用工单位确认属紧急情况而获批准;(六)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工作;(七)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调动,不到岗;()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前无故不到岗。第七十八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七十九条各单位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因安排员工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或影响正常工作。第八十条各单位应统筹管理员工各类休假,结合实际适时安排,不能正常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安排补休。员工旷工一天及以上者按日扣除基本工资、津贴、保留工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员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依据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