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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大学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为做好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涵盖三种情况: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
2、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是指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全日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学年申报,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第三条本细则中我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列我校参军入伍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和委培生。第四条我校参军入伍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获学费
3、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七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4、申请表I(一式两份);(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三)学生本人在校时,由学校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四)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一份;(五)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并提供贷款经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认学生贷款信息无误。第九条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我校学生在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进行报名,按要求在
5、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手写、复印无效,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二)学校初审。学生可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所有有应征意向的学生均须在应征初审初检阶段前,持入伍通知书以外的所有申请材料(入伍通知书被批准入伍后发放)到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由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学费信息,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资助信息。审核无误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表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暂交征兵工作管理部门留存。(三)确认入伍。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
6、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四)上交材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原件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上交征兵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补充备案。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在完成信息补充备案后,将所有申请材料移交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或家长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或家长本人自行承担。(五)学校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学校并加盖学校公章。(六)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按
7、照XX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第十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本人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复学学费资助提交以下材料:(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一式两份);(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两份);第十一条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复学学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H)一式两份,手写、复印无效,并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H上签字确认。(二)学生持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到学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并由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无误后,由相关部门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加盖公章,学生持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到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盖章确认退役信息。(三)学生将学校财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盖章后的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原件两份、退役证复印件一份上交征兵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补充备案。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在完成信息补充备案后,将所有申请材料移交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学生或家长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或家长本人自行承担。(四)学校复核完毕后,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加
9、盖学校公章,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按照XX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将按标准及时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第十二条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本人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我校学生申请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提交以下材料:(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D(两份);(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份);(S)个人免冠2寸照片(两张)。第十三条我校学生申请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报到之日携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招办说明情况;(二)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申请教育资助登记表并缴纳除资助金外的剩余学杂费;(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10、交齐所需材料,学生或家长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或家长本人自行承担;(四)学校将材料复核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按照XX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将按标准及时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第十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如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还款产生逾期及不良征信,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第十五条我校学生申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11、;(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三)学生本人在校时,由学校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四)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一份;(五)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并提供贷款经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认学生贷款信息无误。第十六条我校学生申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网上报名。直招士官的高校学生可在入伍时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
12、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定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并交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二)学校资助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三
13、)确认入伍。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四)上交材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原件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上交征兵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补充备案。征兵工作管理部门在完成信息补充备案后,将所有申请材料移交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或家长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或家长本人自行承担。(五)学校复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或委托人寄送的加盖学生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和入伍
14、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学校并加盖学校公章,按规定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六)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完毕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申请材料按照XX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支付采取“学校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垫付国家资助资金或办理学费减免,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第十八条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情况、国家资助资金经费使用情况等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上报XX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15、核。第十九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XX市XX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第二十一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XX市XX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XX市XX区教育局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有对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策修改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