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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督察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分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实现民主科学决策。对于深化城乡规划
2、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增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督察原则。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二)督察范围。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按照*文件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纳入省级督察,其余区域由市级进行督
3、察。纳入省级督察的范围为:竟陵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岳口镇全部区域,杨林街道办事处、黄潭镇、小板镇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对省级督察区域,市城乡规划局要加大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省级督察的要求,对各地加强指导、督导,积极配合支持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市级督察区域,市城乡规划局要组建市级城乡规划督察组,按照省级督察要求开展督察。(三)督察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 .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2 .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
4、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 .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4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5 .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6 .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7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四)督察方式。城乡规划督察主要采取“巡查与
5、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五)督察人员。市城乡规划督察组由市城乡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人员及市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的督察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组建,主要从城乡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单位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以及其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专家学者中选聘。督察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六)督察程序。市城乡规划督察组对督察
6、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挂牌督办,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七)实施步骤。2023年建立我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成立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市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制定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力争实现两年内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2024年起,每年年初由市城乡规划局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度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
7、和当年实施方案。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取得实效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自上而下展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城乡规划督查工作作为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美好五城”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参与的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市城乡规划局要抓紧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市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要坚持接受督察和开展督察并举,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要加强经费保障,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