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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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返回,一、行政裁决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返回,二、行政裁决的特征,1.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返回,2.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

2、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

3、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裁决的种类,1、侵权纠纷的裁决;1)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裁决。2)其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类侵权纠纷广泛存在于药品管理、教育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

4、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起诉。”,返回,2、补偿纠纷的裁决。1)征用自然资源(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裁决。2)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3)强制许可补偿纠纷的裁决。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

5、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如

6、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由行政主体裁决的权属争议包括:1)自然资源权属争议。2)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商标注册初审的异议裁决。已经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植物新品种的更名和无效裁决。3)其他权属争议裁决。,2005年8月8日,北京汽车工业控

7、股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简称BBDC)正式成立。但是,早在合资公司成立8个月前,戴姆勒公司就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申请类别是第12类汽车、汽车底盘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发文驳回“北京奔驰”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戴姆勒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去年9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戴姆勒公司的复审请求。为此,戴姆勒股份公司把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上了法院。,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

8、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如劳动法第91条规

9、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8、民间纠纷的裁决。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

10、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9、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国家设置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裁决人才流动以及其他人事争议。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证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四、行政裁决的原则,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

11、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12、。,4、调解原则。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我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行政裁决的救济,1、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13、对于行政裁决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裁决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就其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应当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也有人认为,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

1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15、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关于行政诉讼问题,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3条森林法)第14条规定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根据该批复精神,各级法院

16、曾一度将所有的行政裁决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改变了上述答复的态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将行政裁决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审判实务中对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渐趋一致,各级法院也都受理了大量的行政裁决案件。,案例分析,陈某研究

17、了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工艺及其设备,与某厂签订了合资生产加工鞋用部件的合同协议(有效期自1994年8月6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5年初,研制与开发了鞋用棱条。1996年9月6日,陈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名称为鞋用棱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某,设计人为陈某,申请号为96224601。1997年4月28日,该厂向某省专利管理局请求撤销陈某对鞋用棱条的专利权。据此,管理局根据专利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鞋作棱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该厂与陈某共同持(所)有。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陈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分析,(

18、1)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省专利管理局对类纠纷有权依法裁决(参见专利法第57条)。(2)陈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第45、46条),返回,六、我国行政裁决的问题,(一)行政裁决的法律称谓不统一行政裁决在有关法律中,有时被称为“裁决”,有时被“处理”等用语代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二)行政裁决缺乏

19、严格的程序要求行政裁决的程序是行政机关裁决纠纷所应当采取和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综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程序只作了极少的零散的规定,更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规范。以土地权属纠纷为例,土地管理法第16条只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该法并没有规定。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名为“实施细则”,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程序也并未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行政裁决缺乏严格的程

20、序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既影响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和行政裁决作用的有效发挥,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福建省某县甲乙两村就某座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县政府经过调查,作出关于甲村和乙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该山林确权给乙村。处理决定最后一项称:“如双方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1998年7月28日,县人民政府将处理决定送达甲村时,恰逢村委会主任不在,负责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遂将处理决定送交该村出纳员,但出纳员签收后很快遗忘此事,直至1999年

21、2月11日才向村委会主任报告并交出处理决定。甲村不服处理决定,于1999年3月3日以县政府为被告、乙村为第三人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村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一起有关行政裁决程序的案件,涉及的问题很简单送达,但如何认定该送达的效力,却是个值得商讨的问题。从法律依据方面看,与本案有关的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某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主要是实体内容,虽也涉及一些程序性内容,但遗憾的是这些程序性规定根本没有涉及“送达”。另外,某县政府虽然在法庭上提交了某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但该规定只对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情况作了规定,对受送达人

22、是法人和组织的规定却是空白。所以,就本案而言,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事实上,此类案例在实践中绝非个案。它说明了加大行政裁决程序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甲村不服处理决定,于1999年3月3日以县政府为被告、乙村为第三人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村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裁决的应有程序,1、申请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

23、、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

24、、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

25、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裁决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存在问题对可以进行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有的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的行政裁决,当事人必须先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水法第36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

26、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又被称为选择性行政裁决。,案例,徐州市新月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区进行房屋拆迁开发,与某拆迁户未能达成拆迁协议,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徐州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开发公司向徐州市建设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徐州市建设局作出拆迁行政裁决书后,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受理。而被拆迁人却向徐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徐州市政府也受理了。,选择性行政裁决,对于同一纠纷,既赋予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权,同时又赋予了行政机关的主管权。这容易导致行政裁决权和民事审判权的交叉。更重要的是,行政裁决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因此不服行政裁决一般仍可向法院

27、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因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法院对行政案件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司法变更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受行政裁决的民事争议得不到及时的、最终的解决,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对于这种情况,有司法实务界人士将其形容为“政府裁而不决,法院决而不裁”。例如,某地两村因打石引起了纠纷,虽经过两级政府的五次行政裁决,每次都不服,诉至法院,而法院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乃至该案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四次判决,仍不能息讼,仍然上诉至高级法院。一方当事人在庭上大声喊:“我们这个案子拖得太久了,找各级政府、各级法院来来回回已经有10年了,两个村都

28、倾家荡产了,希望省高级法院作一次彻底判决吧,我们谁都经不起折腾了!”,但高级法院只能依法办事,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维持或撤销的选择。如果在审理中认为市政府的裁决因证据不足而撤销的话,该案就得彻底推倒重来,十年艰难的诉讼等于白废,又回到政府重新裁决、法院重新判决的程序之中。这一滑稽荒唐的行政裁决案例,真是苦了百姓。不仅如此,行政裁决的另一个特征是既有行政争议,又有民事争议,且当事人对行政争议不服仅是表面,本质上仍是民事争议,而法院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将违法的行政裁决撤销,民事争议仍然存在,从而导致行政裁决“法院判决明显作秀,流于形式”。,行政规划,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二、行政规划的特征和性质三、行

29、政规划的种类四、行政规划的作用,返回,一、行政规划的概念,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返回,二、行政规划的特征和性质,(一)行政规划的特征1.综合性;2.法定性;3.广泛的裁量性。,(二)行政规划的性质 设立具体目标的政策性行为,返回,三、行政规划的种类,转接,返回,四、行政规划的作用,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2.调整和综合功能。,返回,行政命令,一、行政命令的概念二、行政命令的特征三、行政命令的种类四、行政命令的作用,

30、返回,一、行政命令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惟一形式。,返回,二、行政命令的特征,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返回,三、行政命令的种类,返回,转接1,转接1,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返回,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者

31、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返回,性质及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返回,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而责令改正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返回,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

32、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返回,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联系,返回,起因相同:二者均是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返回,目的一致: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返回,同步进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返回,一、行政违法1、定义: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2、特点:是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主观上有过错;二、行政不当定义: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行政责任,三

33、、行政责任概念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构成要件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产生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责任;须有主观上故意;,1、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行政赔偿;,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2、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退赔、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经济制裁措施;3、行政责任的追究1)权力机关

34、的追究;2)行政机关的追究;行政主体自我承担责任;上级机关以撤销、纠正或责令等形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行政复议制度;3)司法机关的追究;,行政事实行为,一、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二、理论起源与发展现状,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发源于德国,并被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继承和发展。十九世纪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麦耶(OttoMayer)最早在建构行政处分理论时提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而魏玛时期的学者耶律内克将其真正引入了行政法领域,耶氏将公行政分

35、为高权行政和单纯高权行政,而单纯高权行政之建设街道、铺设绿地、垃圾焚化炉的兴建和交通事故的排除等即为行政事实行为。但作为一种行为模式的事实行为,德国学者更多的是从其属公法性还是私法性的角度加以论述,而不是单纯的关注其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在日本行政法学中,事实行为并不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学者们更多的是从研究具体种类的行政事实行为出发来做理论探讨的。比如对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室井力认为,行政机关从事的调查活动是事实上的行政活动,即时强制行为属于权利性的事实行为。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因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事实行为中的表示行为;即时强制属于物理性的行为形式构成的事实行为;行政调查中的任意调查属于

36、单纯的事实行为。,我国内地,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虽然很早就被一些教科书提及,但也只是只言片语,鲜有学者将理论研究深入下去。直到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才开始升温。学者们主要是围绕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有无意思表示和法律效果)、地位、特征、分类及救济进行研究和论述的。从九十年代中期到现在,我们发现虽然学者们的观点不统一,但研究视野正逐渐开阔,理论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意义,(一)对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的意义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许多由行政机关基于职权而做出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大量出现。例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许可、登记行为中的资料

37、检查、立档备案等。这些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别,无法像法律行为那样受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但行政事实行为也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影响。一旦出现客观上的损害结果,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研究并将行政事实行为法制化,对于贯彻依法行政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二)行政事实行为独立的诉讼价值 当行政事实行为影响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存废,需要确认行政责任的归属时,行政事实行为独立的诉讼价值就充分体现出来。确认行政事实行为是否违法,是归属侵权责任的前提,而司法审查确认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之后的赔偿或补偿,也可能通

38、过诉讼程序解决。,四、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1.权力性事实行为:行政检查行为;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a资讯处理行为;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三)以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性为标准可分为1

39、、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3)警察强制管束一个企图跳楼自杀的人,2、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即行政主体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为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根据其服务对象在数量上的确定程度,又包括资讯告知行为(如对于相对人就特定信息咨询所给予答复)、行政建议行为(如对于民众就特定问题的处理行为进行咨询给予方法、方式等提出建议,或直接就某一问题发表建议性、指导性的意见行政指导、公共警告)、行政通报行为(如公布特定的社会调查报告,如国民经济

40、运行情况简报、空气质量抽查报告、产品质量报告等)。,3、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秉持服务行政的精神服务于民众的活动。可分为公益行为、福利行为等,如清扫街道、大气检测、营修公共设施、工商行政部门为律师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等。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是为相对人提供便利。,4、检查型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一方是否遵守法律以及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如质检部门对部分化妆品、服装进行抽样检查)。检查行为本身不会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长,真正起作用的是之后的决定。,5、公权力侵扰型行政事实行为。指由于公共设施对相邻居民造成的噪音、气味的影响如政府办公楼爆破

41、拆除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五、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服膺于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当然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无法律就无行政”,行政事实行为应该符合相应的合法性要求。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一方面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越权行为应无效;另一方面,属于行政主体职责的事项,行政主体必须做出相应行政事实行为,不能怠于或拖延履行公共职责。其次,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这里的“符合法律”不仅仅指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律条文,还包括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再次,行政事实行为的作出要符合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如果小题

42、大做或者基于疏忽、错误判断所作的行政事实行为应属于不法行为。,六、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1、主观要求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过程中,必然会由主体的效果意思内容、事实行为多表现为具体的活动,不含意思表示的内容。2、程序要求不同。行政法律行为多数属于要式行为,行政主体做出行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为行政程序法所规范。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多样,具有即时性、偶发性特点,一般无法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加以规范。,3、法律效果不同。行政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具有不确定

43、性。有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有的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往往是法律规定的结果。4、救济途径不同。行政法律行为包含意思表示,具有决定的属性,可参照民事法律行为对意思表示的调整方式设定救济途径。在救济法上以撤销诉讼、课以义务诉讼为常规类型。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决定的属性,不能通过对主体表意内容的评价判断其合法性。,(二)联系1、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这类辅助行为主要是资料性或技术性行为。2、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阶段行为。在实施行政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有时会由某种事实行为构成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定阶段或某一局部,如对扣押物品的保管。3、部分行政事实行为

44、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衍生行为。主要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临时需要或滥用职权而做出的事实行为,一般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的强制,七、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国外有关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规定于诉讼法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遵循“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原则。但随着行政事实行为的不断增多,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对传统行政处分理论进行修正,逐渐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处分范围以提供诉讼上的救济。在德国,行政事实行为借鉴民法物权编中的第906条与1004条的“后果排除请求权”,针对行政机关所为的侵权事实行为已对公民等的财产造

45、成不法之侵害,并且仍然存在的状况下,财产权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排除危害其财产权。,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中没有“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而且也没有严格的“行政行为”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从关注个体权利保护及司法审查的实用角度出发,一般都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如美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遇到联邦行政程序法所列举行为以外的行为时,主要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法院就应当提供救济的可能途径。其次,还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已经产生损害后果,就是一个可审查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无论在大陆

46、法系国家和地区,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事实行为都以不同方式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对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一是刑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国家赔偿法未明确指出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但在其列举的应当赔偿的情形中包括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等行政事实行为。加上法条中的兜底条款,因此,国家赔偿法的其实并不排除对其他行政事实行为的国

47、家赔偿。,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除了规定了以上两种违法责任外,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存续的情况却无能为力。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它又不是行政主体的私法行为,也不能对它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体现修宪精神,更加全面地保护人权,我们在将来行政诉讼法修订中,应借鉴德国的经验,赋予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对人以排除请求权和作为请求权。所谓排除请求权,是指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权益仍存在着持续的侵害状态,那么受损害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停止该违法行政事实行为,消除侵害。而作为请求权是指,如果行政主体应该实施而未

48、实施某种行政事实行为,且该行政事实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益实现来说又意义重大,那么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该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转接,二、行政程序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2.多样性: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所致。3.分散性: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登记的法律文件之中。,转接,三、行政程序分类按其对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来分,1.主要程序,2.次要程序,转接,按行政主体遵守行政程序是

49、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来分,1.强制性程序,2.任意性程序,转接,按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来分,1.内部程序,2.外部程序,转接,按其规范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来分,1.具体行为程序,2.抽象行为程序,转接,四、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1.扩大公民参政权形式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返回,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设立听证制度;行政决定公开。,转接,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相对人应有的行政权利;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行政主

50、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常规,具有科学性;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户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3.参与原则,(1)参与听政权 行政主体做出影响象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相对人有权参加到行政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2)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不利指控进行反诘。(3)复议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有权依法向法定机关要求复审。,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一、行政听证制度二、行政回避制度三、审裁分离制度四、说明理由制度五、信息获取制度六、案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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