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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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1、政策依据(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税发201928号(4)国税函2009221号(5)国税函201939号(6)国税函2019156号(7)国税办函2019613号(8)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2、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汇算清缴)核定征收,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方法(1)总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2)跨省设立二级分公司,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的权重,就地预缴(3)省内设立二级分公司,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

2、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特殊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

3、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注意: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利润率可能为8%(或10%),乘以25%所得税率,则核定征收税负可能为收入的2%(或2.5%)。当然,当地税务机关也可采用查账征收(汇算清缴)征收方式,(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和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

4、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1).

5、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譬如:江苏).其他省份可能高于0.8%,一般为1%。,(三)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

6、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2、汇算清缴的期限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3、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程序及方法填写

7、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结清税款,(四)建筑安装业所得税业务处理1、建筑安装业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规定:国税函2019875号,2、建筑安装业营业成本的确认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

8、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3、税前扣除的原则和税前扣除项目:A、工资薪金支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性见国税函20093号,实务问题:提而未付当年末提而未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次年5月31日前支付,一般可在当年汇缴税前扣除。如次年6月1日后支付,则当年汇缴调增,次年汇缴调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4号公告,B、职工福利费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则构成永久性差异福利费列支范围见国税函20093号,特殊事宜:劳务工工资可作为计

9、提福利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上海政策:沪国税所20191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C、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

10、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上海市局在新所得税法之前的操作办法。,D、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供暖补贴和采暖费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福利费范畴,在14%额度内列支。,E、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交通费一般凭发票据实扣除。交通补贴有税务机关认定为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福利费范畴,在14%额度内列支。

11、但也有企业作为工资一部分,在扣缴个税后,全额在税前扣除。,F、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会构成暂时性差异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见财建2019317号,G、工会经费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票据问题:1、国税总局2019年第24号公告2、国税总局2019年第30号公告无票或超标准,构成永久性差异。,H、社会保险费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1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I、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会构成永久性差异,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会构成暂时性差异,J、捐赠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注意:1、比例2、组织: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3、票据,K、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具体规定:财税200929号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签订其他服务费方式避开5%额度限制,L、利息支出与关联利息支出1、注意资本化与非资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

14、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 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解析:(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

15、问费怎么处理?答:顾问费作为管理费用能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发票、协议书,证明相关性、合理性。注意:金融企业与融资方不构成关联关系,所以全额据实扣除,不受2:1的限制,(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第1、非金融企业是否包含“自然人”答:包含注意: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按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分别处理:,A、企业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税2019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即按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B、企业向除

16、股东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两个限制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区别是:只有利率的限定,没有借款比例的限定。,第2、非金融企业为“公司”等各类法人组织国税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作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17、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

18、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注意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

19、性投资比例为:2:1。,上述企业权益性投资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确认:“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但是,121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4、所得税税

20、前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9)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10)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兜底条款,5、其他所

21、得税问题:A、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注意:允许弥补亏损不等于不接受处罚国税函201919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

22、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

23、)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另有规定(即允许递延纳税)目前一般仅有2个: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0号公告政策性搬迁收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C、分支机构汇算清缴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

24、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

25、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28号)的相关规定。,D、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国税发201930号: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

26、,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五)建造合同会计处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

27、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关注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即:(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

28、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会计与税收差异,1、只要建造合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新税法即要求分期确定计税收入时,不考虑纳税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即不以国家税收来承担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在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总收入。如果此时会计核算中未分期确认收入,或只是按照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会计收入,则由此而产生暂时性差异。,2、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三种方法,即,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在分期确定计税收入的过程中,如果会计核算中使用的确定完工进度的三种方法较为合理,则可将其作为计税的基础,税务部门一般予以认同。但如果会计核算时因完工进度不能可靠计量,未确定完工进度,税务部门通常采取用已开工天数除以合同工期的方法来确定建造合同完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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