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和鹤壁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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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和鹤壁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22)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市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鹤壁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29日鹤壁市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鹤壁市建设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的意见(豫发(2022)36号)精神,对标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等“十大战略,开展我市科技创新提升突破行动等“十大行动,大力推进鹤壁市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建设,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四优三新产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相关产业研究院组建步伐,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以技术引领支持建链、延链、补链和强链,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要素链和制度链共生耦合,构建符合我市产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生态体系,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为建设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二)建设目标。围绕“四优三新产业,首批成立35家市级产业研究院,初步形成产业创新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到2025年,力争建设23家省级产业研

3、究院、10家左右市级产业研究院,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创新体系,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三)组织形式。产业研究院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创新驱动,攻关关键技术。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产业研究院采用自主研发、联合开发、交流合作等方式加强技术攻关,解决“卡脖子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瓶颈问题,产业延链强链补链,助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以创新驱动产业优化升级。(二)加快成果转化,激发产业活力。

4、鼓励设置科研机构,突出应用技术研发,打通“政产学研用通道,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纳入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鼓励产业研究院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通过转化成果创新创业。(三)突出以用为本,集聚高端人才。以产业研究院为载体,坚持借脑引智、借梯登高,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深入实施“兴鹤聚才计划和“挂职博士百人计划,积极开展十大人才专项行动,吸纳、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三、支持政策(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获批省级产业研究院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奖补额度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获批

5、建设市级产业研究院的,纳入到省级产业研究院重点培育库,并适时推荐申报省级产业研究院;市级研究院建设周期完成之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励额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二)积极对接省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市产业项目及产业研究院建设。加强与国内省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探索多方合作模式,适时设立我市新兴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我市产业研究院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扩大科技专项资金奖励范围、提高奖励

6、额度,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补贴、奖励性后补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支持产业研究院开展技术攻关,经评审认定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项目奖励资金500万元支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省奖励1:1的比例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五)建立产业研究院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对重大科研成果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试行给予期权股权激励,不断完善产业研究院健康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产业研究院)(六)支持产业研究院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科技研发和创新成果突出的科研人才,且符

7、合相应系列专业破格要求的,可以破格参加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七)保障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项目要素。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保障项目用地指标、煤电油气运等各类生产要素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A)支持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申报各类试点示范。推荐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各类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

8、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人才引进、用地、用能、科研设施建设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共建产业研究院,争创各类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二)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探索多种组建模式,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赋予产业研究院创新方向选择、科研立项管理、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自主权。支持产业研究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三)强化资金扶持。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鼓励投融

9、资主体对产业研究院进行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和基金参与,推进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快速做强做大,走向资本市场,打造“金字招牌。(四)注重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根据产业研究院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进度和对我市产业发展贡献等情况,每年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价。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动态管理,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次年不得申报相应财政支持,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予以摘牌。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措施,完善促进产业研究院发展的支持政策。本实施方案中产业研究院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省政府、市政府认定的产业研究院,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

10、担。鹤壁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贯通产学研用,推动成果转化,构建符合我市产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体系,打造鹤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研究院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第三条产业研究院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应用研究“从1到100的跨越,实现“基础研究

11、一技术攻关一技术应用一成果产业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衔接,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统筹产业研究院体系总体规划和布局,批准组建鹤壁市产业研究院。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全市产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产业研究院的过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牵头组织制定产业研究院建设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二)牵头制定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搭建服务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工作架构。

12、(三)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名单。(四)对已组建的产业研究院进行过程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考核等工作。(五)根据市政府授权对产业研究院重大变革调整事项进行研究和批复。第六条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产业研究院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一)组织开展产业研究院申报方案初审、推荐等工作。(二)制定本辖区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三)指导本辖区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四)协助做好产业研究院绩效考核和过程管理等工作。第七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负责产业研究院的建设任务落实和日常运行管理,主要包括:(一

13、)积极探索多样化产业研究院组建模式,按照建设方案完成组建工作,根据组建类型进行注册登记。(二)按照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及服务支撑机构,保障产业研究院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三)多元化筹措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八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1.为相关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2.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省外龙头企业在我市设

14、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二)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较突出成绩,近3年内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项目获国家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三)近2年内应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研发投入,拥有拟建产业研究院方向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人员队伍。(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第九条组建程序。(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产业研究院的工作通知。(二)材料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

15、内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三)初审推荐。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四)评审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且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政府提交拟组建产业研究院名单。(五)批准建设。市政府批准后由牵头企业负责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各项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工作。第十条建设运行。(一)产业研究院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

16、年初应形成上度工作总结、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二)产业研究院面向所在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孵化,面向所在行业、领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共服务。(三)产业研究院应充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成果,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据此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并付诸实施。(四)各产业研究院应坚持市场化的运营机制,积极探索自我造血循环发展的商业模式,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造血、自我发展。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一条产业研究院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市

17、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研究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产业研究院承担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已批准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五)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摘牌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研究院。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产业研究院统一命名格式为“鹤壁市+产业领域+产业研究院,经批准建设后使用。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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