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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依规依纪依法定性量纪后,最终均以处分决定文书的形式体现。被处分人可以依照处分决定文书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也可以依照处分决定文书行使其知情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处分决定文书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形象的窗口,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处分决定文书的起草工作。下面,笔者试对处分决定文书制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处分决定标题不够准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从处分决定文书结构看,在发文机关和处分事由之间使用介词“关于”,在处分事由和处分决定之间使用助词”的,党纪处分决定文书标题一
2、般表述为: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政务处分决定文书标题采用相同的表述方式。二、处分种类表述不够规范。处分种类要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因此给予被处分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前面不加“党内”两字。同理,给予政务处分的前面不加“政务”两字。但在对外发布通报时,当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同时提出,为有所区分,可以表述为党内警告或者政务警告。三、申诉权利保障不够全面。党章第四条赋予了党员申诉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作出细化规定,即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
3、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受理申诉的党组织是指作出或者批准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以及作出或者批准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党纪处分决定文书应同时写明可直至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诉。如县级纪委办理的违纪案件,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受处分党员申诉权利应表述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或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政务处分决定文书也应载明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请复审、复核途径。实务中,这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受
4、处分党员设定申诉时间,对受处分党员设定受理申诉党组织层级,如没有写明可直至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诉。四、处分条款适用存在遗漏。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实务中,有些处分决定文书没有写明对违纪所得的处理,有些没有写明违纪所得处理的条规依据,对量纪情节条款的引用不重视,如被处分人存在从轻、减轻等量纪情节,却没有引用从轻、减轻条款;违纪行为发生在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之前,需要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定性量纪时.,没有引用党纪处分条例中“从旧兼从轻”条款等。五、处分生效时间不够精准。处分决定存在多个时间节点,既有文书形
5、成时间,也有集体审议时间和领导签批文稿时间,并且多个时间节点存在时间差。实务中,我们发现有的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时间。纪律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因此非报批案件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应以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时间为准,报批案件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以本级党委、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研究通过时间为准。处分决定文书落款时间应与生效时间保持一致,有关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书日期可作为处分决定印发时间。六、免予处分没有制作文书。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2号)规定,免予党纪处分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
6、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实务中,我们发现有免予党纪处分却没有制作相应文书的情况,甚至还有免予党纪处分直接在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审查调查部门处理结束,而没有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的情况,上述做法均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因此,符合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需移送审理并经过集体审议,同时按规定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七、审议主体填写不准确。中国共产党
7、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从上述相关条款可以看出,不管是纪委审查的案件还是监委调查的案件,案件审理报告均需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由其审议通过。实务中,我们发现有的政务处分决定文书中写明“经监委委务会议研究”等内容,不符合审议主体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基本案情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7月,张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2016年2月,法院经审理,以受
8、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判决书载明:2006年12月至2013年11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60万元。2008年5月,张某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下属公司改制过程中违规审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A市纪委于2016年3月收到上述法院判决文书,4月决定对张某立案审查,5月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分析意见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其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张某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
9、应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有同志认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本案涉及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结合实践,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关于办理程序。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己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核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
10、核实的,应将案件转交纪律审查部门,由纪律审查部门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予以审查。结合本案,A市纪委依据法院判决书给予张某党纪处分,不需进一步调查,应由审理室直接受理,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程序呈报审批,无需再办理立案手续。关于违纪事实的表述。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均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据此,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审理文书可直接引用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本案,违纪事实部分表述为“经审查,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张某存在以下受贿犯罪和国有公司人员
11、滥用职权犯罪的问题”,并根据判决文书对违纪事实予以概述。关于纪律条规的适用。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具体到适用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研究提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
12、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实践中,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结合本案,考虑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张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