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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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工作,根据档案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教育帮扶、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和工作记录,由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两部分组成。第三条县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据为己有。第

2、四条县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第二章档案制作第五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三)确定矫正小组和监管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

3、、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监管审批与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第三章档案移交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终止矫正、被收监执行、被判处监禁刑之后,社区矫

4、正局和司法所应及时将其档案整理立卷。司法所一般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或终止矫正后的15日内(至迟不得超过30日)将工作档案移交社区矫正局集中统一保管。第九条司法所移交到社区矫正局的工作档案,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目录,将各种文书材料进行整理排序并编写页码,页码统一编写在文书的右下角;对于破损或纸张小于A4型的文书,在确保文书内容真实完整的情况下要用A4型纸张衬托,对于文书纸张大于A4型纸张的文书要进行靠右侧有序折叠,以防装订时损毁。司法所向县社区矫正局移交工作档案应由在编在职工作人员负责。司法所向县社区矫正局移交档案,县社区矫正局应建立移交接受清单和移交接受登记簿,移交接受清单一式两份,由县社区

5、矫正局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档案后签发;档案管理登记簿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后,由司法所移交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的,县社区矫正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其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一条县社区矫正局设专门的档案保管室,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管理工作(简称档案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和了解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档案的基本要求,对司法所移交的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要求

6、司法所限期补正,对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要通知司法所及时上交,对超期不交的要予以通报,并报告县社区正局负责人,同时做好通报和催交记录。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司法所移交的工作档案和县社区矫正局形成的执行档案要及时整理装卷入库,在装卷前要对档案进行检查,查验档案是否缺失必要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和工作资料,如有缺失要及时查找补充入卷。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局负责人汇报。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所有档案应装入档案盒并按要求编号,放入档案柜,做好防虫、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档案损坏。发现档案丢失,应及时查找并上

7、报。第五章档案查阅第十六条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合法有效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经县社区矫正局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司法所和县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查阅,须经县社区矫正局负责人同意;涉密档案须经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严禁无关人员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第十七条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第十八条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检查,查验档案是否损坏或缺失,如出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局负责人报告,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阅卷人摘抄或复印档案内容,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签字,并经社区矫正局负责人批准和盖章。第

8、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除因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借调外,其它情形一般不得外借。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外借,需经县社区矫正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借出时应清点清楚,办理借出手续(借条和联系方式),并限期归还。归还期限界满没有及时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告归还,并向县社区矫正局负责人报告。第二十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卷宗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需要查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保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年,需要长期保存的应长期保存。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在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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