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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刖百本标准格式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技术要求参考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6565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22165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的规定及产品实际要求制定。本标准由上海新叭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叭特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永秀、候传贵。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炒货食品及坚
2、果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坚果与籽类食品(如腰果仁、核桃仁、扁桃仁、碧根果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烘烤、油炸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
3、料,经烘烤、油炸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4 产品分类产品按加工工艺分为烘炒类、油炸类。4.1 烘炒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烘烤或烘炒而制成的产品。4.2 油炸类原料按一定工艺配方,经油炸而制成的产品。5 要求5.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色泽均匀,不同品种应具有相应的色泽,不得有明显焦色和杂色在自然光或20W的白炽灯灯光F,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向磁盘中,用目测检查色泽、颗粒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与口感
4、,做出评价颗粒形态颗粒形态饱满,不得有明显异常颗粒口味香味,滋味与气味纯正,无异味,烘炒类、油炸类带壳产品具有松脆口感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烘炒类油炸类水分/(g/100g)158GB5009.35.4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对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的规定。表3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烘炒类油炸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IOOg)0.50.25GB5009.227酸价(以脂肪计,K0H)(mgg)33GB5009.229臻基价(以脂肪计)(meqkg)-20GB5009.230
5、铅(以Pb计)/(mgkg)0.10.1GB5009.12总神(以AS计)/(mgkg)-0.2GB5009.11黄曲霉毒素BJ(Hgkg)W5.05.0GB5009.22二氧化硫(SOZ)/(gkg)W0.40.4GB5009.34菌落总数/(CFUg)W-1000GB4789.2大肠菌群/(CFUg)nCmMnCmMGB4789.3平板计数法5210IO25210IO2霉菌/(CFUg)25-GB4789.15酵母/(CFUg)25-GB4789.1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沙门氏菌GB4789.4、志贺氏菌GB4789.5、金黄色葡萄球菌GB4789.105.
6、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检验方法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抽样7.1.1 组批同一班次同批原辅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组批。7.1.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5个最小包装,且总抽样量不低于2kg。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复验或留样备查。7.2 检验7.2.1出厂检
7、验7.2.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2.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油炸类产品)、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产鉴定前;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7.3判定规则7.3.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3.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
8、合格品。7. 3.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8. 1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8. 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无害、无异味,宜气密性良好,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8. 2.2销售包装封口严密,不松散,不泄露。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包装产品可分装为小包装,包装的形式分为盒装、袋装、罐装、箱装等。8.3 运输产品运输时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有蓬盖的运输工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时应轻装、轻卸、防雨、防哂。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干燥的仓库内,注意防漏、防哂、防虫蛀鼠咬,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贮存在垫仓板上,且离地IOcm以上、离墙20Cln以上,中间留有通道。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口起,保质期为8个月。